市场按照效益进行分配,这是第一次分配。按照效益进行分配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提供生产要素,有劳动的提供劳动,有资金的提供资金,等等。但并不是单纯按照人们提供生产要素的多少来进行分配,而是按所提供的生产要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分配。比如说,人们所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并不是分配的首要标准。所提供的劳动首先必须是有效劳动,才能根据劳动数量与质量取得报酬。假定提供的是无效劳动,生产的东西卖不掉,生产无效率,所提供的劳动再多,也不能得到收入。所提供的资金也是这样,是根据有效投资进行分配的。例如投资办厂,如果工厂生产的东西卖不掉,所提供资金再多也不能得到收益。可见,市场经济首先重视经济效益。
效益高低是在市场竞争中显示出来的,因此,按效益进行分配,实际上意味着生产要素提供者在市场竞争中按竞争的结果进行分配。通过竞争,人们的收入必定有差距,这是毫无疑问的。收入差距是客观事实,是不容回避的。但应当注意到,通过市场进行的收入分配是第一次分配,而不是最终分配。
政府主持收入的第二次分配。市场的分配,作为第一次分配,重效率。政府主持的是第二次分配,兼顾效率和公平。政府有政府的目标,政府进行第二次分配,是为了达到政府的目标。这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的特点。
在政府主持的第二次分配中,税收调节占据最重要的位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对于收入及其分配状况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从积极作用来看,在市场机制之下,企业和生产者个人的积极性可以被调动起来,效率可以提高,从而对总产值的增长有利,总产值的增长则又导致可供分配的产品总量的增长;此外,在市场机制之下,企业将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动和消费者的意愿进行生产,资源可以得到比较充分的利用,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也将改善可供分配的产品的供应状况。然而,如上所述,在市场机制起作用的条件下,个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其中,由于个人劳动努力程度不同和劳动熟练程度不同而引起的收入差距扩大,具有合理性;但个人收入差距的偏大如果来自机会的不均等,或者来自现行政策所允许的非劳动收入部分,就不能被认为是合理差距。税收调节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目的是使收入差距不至于过大。对于个人收入差距的不合理部分,固然要设法予以缩小,即使个人收入差距中的合理部分,从社会协调的角度来看,也应避免这种差距过分悬殊。
以私营经济与股份制的发展为例。私营经济与股份制发展以后,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是无法避免的,因为,有人雇工经营,有人被雇用;有人雇工经营后赚钱多,有人经营不善;或者,有人买股票,有人不买股票;有人买这家企业的股票,有人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除非不发展私营经济,不进行股份制改革,否则个人收入差距必定会扩大。对于某些人因此而获得较多个人收入这件事,政府可以采取个人所得税等措施来进行调节。同时,还应当看到,由于私营业主的经营或股票的买卖都是要冒风险的,这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也应当适度,偏高或偏低都不妥当。
那么,对于雇工经营或从事买卖股票而发了财的人,需要采取什么样的税收调节措施呢?看来,在中国,随着私营经济和股份制的发展,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财产转移税)是必要的。也就是说,这一代人,做生意发财,从事股票投资发财,是容许的;但如果要把财产留给子女或其他亲人,那必须先缴税。并且采取累进的遗产税(或继承税、财产转移税)税率,个人留下的财产越多,税率越高。如果他愿意捐赠给教育部门或社会福利部门,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那就可以免税。总之,采用遗产税(或继承税、财产转移税)的办法来缩小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的做法,是可行的。
政府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或继承税、财产转移税)之类的税收调节手段来限制某些人的收入过多,属于政府对收入分配的“事后调节”范围。这是指:假定一些人已经获得了较多的收入,于是政府用税收政策把其中一部分收入取走。政府除了采取收入分配的“事后调节”之外,还应采取收入分配的“事前调节”,也就是采取某些预防居民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的措施。收入分配的“事后调节”与“事前调节”可以结合。预防居民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的做法,既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而且只要措施得当,也有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政府对收入分配的“事前调节”包括:
1.对个人持有股票的“事前调节”。例如,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任何个人持股在某些行业的某一企业股份总额中的最高限额;规定某些行业或企业可以向社会上的个人出售股票,某些行业或企业只能由公有经济单位持股;规定某一可以向社会上的个人出售股票的企业股份总额中个人股所占的比例等。总的说来,关于个人持股比例问题,不作统一规定,而要根据行业不同而具体规定。
2.对私人雇工经营的“事前调节”。例如,按照地区和行业的不同,在某些地区或某些行业中,可以规定每一个私人雇主可以雇用工人的最高限额(如果是私人合伙经营,则规定平均每一个私人投资者可以雇用工人的最高限额),雇工人数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时,雇主应缴纳“超额雇工税”。还可以一般地对雇工的待遇、劳动保护措施、福利状况作出规定,这也有助于防止雇主收入过多。
3.对个人承包、承租收入的“事前调节”。例如,在实行集体承包、集体租赁,或企业承包企业、企业租赁企业较合适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不采取个人承包、个人租赁的做法;在适宜于个人承包、个人租赁(如所承包和所租赁的企业规模小或找不到集体承包者、集体租赁者,以及其他企业不愿承包、租赁该企业)的场合,承包者或承租者应当缴纳足够的风险抵押金。缴纳足够的风险抵押金有三个好处:一是避免承包者、承租者负盈不负亏现象的出现,避免国家或集体因此遭到损失;二是足够的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意味着承包者、承租者在合同期内的利息损失,由此可以抵消承包者、承租者的一部分收入;三是足够的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使承包者、承租者感到有实际的压力,这将促使他们用心经营、提高效益。
4.关于工资标准的“事前调节”。例如,国家在制定工资标准与工资级差时,一方面应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使复杂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高于简单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另一方面则应当考虑到,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复杂劳动者之所以具有较高的文化技术水平,不仅有赖于他们个人的努力,而且有赖于社会所提供的教育设施和为此支付的费用,因此,提供复杂劳动的人有责任为社会提供较高的劳动质量,复杂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固然要高于简单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但二者收入之比应当适当小于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比。
5.关于兼职收入的“事前调节”。例如,加强对职工本职工作业绩的考核,对于兼职者的本职工作完成情况要有明确的考核指标,从而限制某些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而一心忙于兼职的职工的兼职收入,鼓励在本职工作中作出成绩的人,使他们的收入得以及时调整,而不至于一心想通过兼职来增加收入。
必须承认,市场是有缺点的,缺点之一是不能协调收入分配,不能自动进行扶贫工作。由于历史条件和其他各种情况,国内有些地区存在着贫困户、甚至特贫户。扶贫工作应由政府承担。政府用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把帮助贫困户的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范围之内。
贫困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低收入地区的贫困户,另一类是一般收入甚至高收入地区的贫困户。这两类贫困户都是从绝对意义上来说的,而不是从相对意义上来说的。也就是说,这两类贫困户都是指年人均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家庭。
一般收入、甚至高收入地区的贫困户,可能是由于家庭缺乏主要劳动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文化技术水平过低而只能得到较少的收入,也可能是家庭遭到某种变故(如家庭成员长期患病、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死亡)而负债累累,还可能是由于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因经营失败而负债、破产。低收入地区的贫困户,则除了上述原因而外,还可能由于地区经济落后或资源条件的限制而难以增加收入。因此,政府对于低收入户的补助、扶植,应当分别按两种不同类型的低收入户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一般收入甚至高收入地区的低收入户,政府可以根据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给予救济金、补助金,或者,在信贷方面给以优惠,在技术培训方面给予照顾,这样,或者可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或者给他们以获得较多收入的能力和机会,使他们早日脱贫。而对于低收入地区的低收入户,除了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措施而外,政府更应当着眼的,是改变地区经济的落后面貌,为地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此外,政府还负有社会救济的任务,这包括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居民的救济、对鳏寡孤独者的救济、对残疾人的救济、对灾民的救济等。社会救济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因缺乏劳动力与谋生能力而处于贫困之中的家庭,社会救济不是临时性的,而应是长期的。今后,在国家的社会救济的同时,要扩大社会互济性质的社会救济的作用,例如,发展社区组织的社会救济,建立各种由社会集资组成的社会救济机构或社会救济基金并发挥其作用。
在帮助贫困户方面,还有先富者对后富者进行帮助的问题。先富者,既指先富起来的地区,也指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地区会对其他地区起示范作用,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也会对其余的人起示范作用。但仅靠示范作用是不够的。先富者对后富者的帮助,主要不是指示范作用,而是指具体的帮助。
先富者之所以能够先富起来,固然同这些地区和这些人的努力有关,但同样不能忽略的是自然资源状况、地理位置和历史条件,以及政府的投资、信贷和某些优惠政策。这些地区先富起来以后,应当给贫困地区以具体帮助,使后者也能早日脱贫致富。贫困地区逐渐富裕后,先富的地区有可能取得更大的进展。先富的一部分人对至今仍处在贫困状态的人的帮助,与先富地区对至今仍处在贫困状态的地区的帮助相比,有三个特点。特点之一是,这里所说的先富或贫穷的都是分散的个人,而且数量较多,在组织具体帮助时,所遇到的困难也较多。特点之二是,个人之间的帮助应当按自愿原则来进行,因此跨地区的个人之间的帮助不易开展,这些帮助主要局限于本乡、本镇范围之内,而且往往以相邻各户为主。特点之三是,先富起来的人如果对贫穷的人进行帮助,其成效的大小与先富起来的人本身的素质和所处的地位有直接的关系,个人因素在这里起着较明显的作用。先富者个人使贫困户脱贫的帮助措施有:个人传授生产和经营技术与经验,个人传递商品与劳务的市场信息,个人带动相邻各户或本乡本村居民集资建立企业等。
尽管个人之间的这些帮助不属于政府对收入的调节之列,但政府仍可以采取措施来促成或鼓励这些行为。
政府统筹社会保障事业,也是政府对收入的第二次分配的内容之一。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等,这些都需要由社会统筹解决。社会保障的统筹工作由国家组织,具有权威性。所需费用,总的说来,由国家出一部分钱,单位出一部分钱,个人出一部分钱。社会统筹的保障体制的建立有助于协调社会的收入分配,也使贫困户在生活上得到一定保障。
在社会保障中,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这两项基金的社会统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如上所述,传统的企业制度的特征是把企业当作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国家对企业一方面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也等于是“把企业包下来,使企业长期维持下去”。换言之,在传统体制下,国家把企业“包下来,养到老”,而企业又把职工“包下来,养到老”。这既体现了传统体制下企业“躺在国家身上”,而企业职工又“躺在企业身上”的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不正常关系,也体现了长期存在于职工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原则。其结果,必然是国家背的福利包袱越来越沉重,企业背的福利包袱也越来越沉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改变过去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即采取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把养老保险的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逐步扩大到全社会,即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劳动者、农民等都包括在内,使全社会劳动者人人都参加这一保险,并按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与养老保险应当社会统筹一样,失业保险也应当社会统筹。以往,一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会有失业,尤其是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而言,更不会发生失业。但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则意味着工厂歇业停产之后职工就会处于失业状态,他们或者需要靠失业保险金来维持生活(失业保险金中的一部分由他们在职期间缴纳);或者就自谋出路,另找就业场所。失业保险基金全社会统筹,不仅可以在减轻企业和国家财政的压力的条件下使失业人员有某种生活上的保障,使他们减少对于失业期间生活费没有着落的担心,而且还可以给予失业人员以一定的职业培训,使其获得重新就业的可能性。这里所说的重新就业,既包括到其他企业中去工作,也包括支持失业人员自谋出路,如从事个体工商业、私营工商业的工作等。这个问题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联系在一起。因为一些失业人员之所以不愿自谋出路,不愿从事个体工商业、私营工商业的工作,甚至不愿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去工作,所考虑的问题之一,就是对老年生活保障的担忧。如果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使社会上不同所有制形式下的从业人员在老年时都能有生活上的保障,那么不仅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会减少障碍,而且失业者重新就业问题的解决也会比较顺利。
收入分配不协调的表现之一是工资收入者的收入过少,他们同那些取得经营收入的人相比,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而在靠工资为主要收入的人当中,依靠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为主要收入的人的收入尤其少。这种收入分配不协调的状况引起了经济界的重视。为了缓和收入分配的不协调,加紧工资改革十分必要。工资制度的改革,不仅旨在转换经济中的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机制,而且也旨在提高社会成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使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劳动者增加实际收入。这一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以工资制度中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和平均主义收入分配影响的消除为标志。要使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必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确立下来,企业能以公平竞争者的一员的资格真正参加市场竞争,并把实际经济效益的增长作为企业经营的目标。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改革以国家财政状况的好转为前提。只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才会使国家的财政状况好转,因此,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是根本性的。
在工资制度改革中,除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而外,国家都应当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间接控制,主要是指对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制定和变动施加影响。国家没有理由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作具体规定,国家管得越具体,就越被动。企业内部每一个职工究竟拿多少工资,留给企业自己去处理。不仅对待工资应当如此,对于企业职工的奖金也应如此。一个企业职工的工资与奖金的关系,也就是经常收入与追加收入之间的关系,前者以稳定为主,后者以变动为宜。企业还可以利用工资与奖金的调整作为提高经济效益和协调内部关系的手段。从理论上说,不同职务和技术类别以及不同文化和技术水平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应当随着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变动而变动。这既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提高自身文化技术水平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合理布局。
收入分配协调与公开失业率的高低有密切的关系。就业问题曾长期困扰着中国。要知道,并不是中国转向市场经济之后才存在失业的,30年前这就已经成为社会关心的热点之一了,只不过当时的中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失业主要以隐蔽性失业的形式出现。例如,20世纪60年代初,当时国家经济困难,精简了2000万左右的工人,把他们下放到农村去。在农村,人人都被认为是就业的,于是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了。又如,从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高中毕业生、初中毕业生升不了学或找不到工作的,让他们到农村去插队,插队就是就业,于是失业问题也就解决了。这些都是把公开的失业转化为隐蔽性的失业,以牺牲劳动生产率作为代价。正因为如此,所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公开失业率的确是很低的。
然而这绝不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好办法。那么多人下到农村,农村本来就有多余劳动力,这一来怎么得了?幸亏在1976年秋天粉碎了“四人帮”,往农村硬性“塞人”的做法停止了,否则可以想象到,每年把几百万知识青年“塞进”农村,再过几年非天下大乱不可!何况,当时用过的这种办法今天再也行不通了。今天能把城里停产破产的工厂的职工“塞进”农村吗?能硬性规定升不了学的中学生去插队吗?农村不要,他们自己也不愿去。因此必须为社会失业问题寻找新对策。
市场经济为中国提供了逐步解决失业问题的前景。不妨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例。那里人多地少,但劳动力却不足。什么原因?一句话:转入市场经济轨道后,经济发展了,各行各业都需要劳动力,这不但解决了本地的就业问题,而且还从江西、湖南、广西、贵州、四川等地吸收了好几百万劳动力。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轨道上运行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帮助基本上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省份解决了一部分就业问题。不仅珠江三角洲地区如此,只要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地区,例如苏南、浙东、胶东、辽东、闽南,不都出现了本地劳动力不足,而从其他省份吸收劳动力的情形么?总之,中国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之类的地区太少了,假定今后十年全国涌现了一大批珠江三角洲地区这样的在市场经济轨道上运行的地区,中国的经济必将展现新的面貌,中国的就业问题也就可以妥善地解决。
在解决就业问题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做法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恰好相反。正如前面所说,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是把公开的失业转化为隐蔽性的失业,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则主要是先消灭隐蔽性的失业,索性让隐蔽性的失业公开化、表面化,然后再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公开的失业队伍中吸收劳动力。试看,当大量农村多余劳动力离开故土,南下广东,出来寻找工作时,不就是隐蔽性失业的公开化吗?当亏损的企业采取精简措施而使一部分职工闲置,让他们四处寻找新的工作岗位时,不也是隐蔽性失业的公开化吗?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总有一个“把隐蔽性失业公开化”的过程,非如此不足以振兴中国经济。
当然,市场经济决不可能一下子就为这么多的多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吸收多余劳动力的设想,将逐步实现。只要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经济效益,使人民的实际收入不断增长,使消费结构不断变化,多余的劳动力无论在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还是第三产业中都可以寻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场所。何况,市场经济中的就业观念不同于计划经济中的就业观点。在计划经济中,人们通常只把进入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才叫做就业,而在市场经济中,凡是靠本人劳动取得正当收入的都是就业,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打工、为居民家庭服务都是就业。就业观念转变了,就业门路拓宽了,这也有助于多余劳动力找到工作岗位。所以,我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就业问题解决的前景抱乐观态度。
就业者的收入属于第一次分配范畴。通过第一次分配,较多的就业者得到了正当收入,这将缓和社会收入分配方面的矛盾。也就是说,有较多的人就业了,社会遗留给政府来解决的第二次分配的任务也将相应地减轻。否则,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较高的失业率以及随之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会使政府感到为难。
以上是针对一般性失业而谈的。但在市场经济中,将会出现另一种失业或新型失业,可以称之为个人职业选择性失业。
一般性失业的特征是工作岗位不足,从而劳动力闲置。个人职业选择性失业的特征则是:客观上存在着工作岗位,但人们挑选职业,不愿去填补这些空缺,而宁肯继续等待合适的工作。比如说,修公路,修下水道,打扫街道,清除垃圾,下矿井,上山植树造林,这些都被看成是脏活、累活、苦活,即使工作岗位有空缺,人们仍然不愿去就业。为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出现这种新型失业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市场经济中讲的是“双向选择”、人才流动。“双向选择”是指:工作岗位选择劳动者,劳动者也选择工作岗位,人才是流动的,不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指令性的就业,于是劳动者在就业机会上就有个人挑选的余地。
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家庭收入的增加,在市场经济中,比较有钱的家庭里的孩子对就业岗位的要求提高了。反正家里的生活不错,钱也够花,又不靠孩子就业来养家,因此也就缺少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急于就业的动力与压力。
第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的领域越来越宽广,新行业不断产生,谋生的机会、盈利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劳动者又何必非到被认为是脏活、累活、苦活的岗位上去工作呢?计划经济中则不然,就业门路狭窄,能有一个工作岗位就不错了,管它是什么脏活、累活、苦活。
第四,与市场经济不一定有联系的是,随着计划生育的开展,城市里几乎都是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家庭的孩子也只有一两个,家长疼孩子,孩子变娇了,怎能让他们去干脏活、累活、苦活?独生子女挑工作岗位,既有他们自己的原因,也有家长们的考虑。
这说明了新型失业出现的不可避免性。今天谈论这些,似乎为时过早。这是因为,中国农村多余劳动力出于挣钱养家糊口的目的,有什么工作就做什么工作。城里人不愿下矿井,农民愿去;城里人不愿清除垃圾,农民进城来干,所以目前,只会发生“有些人挑工作,不愿填补职位空缺”的情况,而不会发生“一方面,有些人挑工作,不愿填补职位空缺;同时,有些职位空缺却无人来填补”。
那么将来又如何?农民家庭生活改善了,收入多了,子女也少了,难道仍然会“有什么工作就做什么工作”吗?到了那时,被认为是脏活、累活、苦活的工作由什么人来从事呢?难道我们要像西欧几个发达国家一样,由外国移民工人来填补这些职位空缺吗?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经济学界、社会学界不妨就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职业选择性失业问题进行一些超前性的探讨。
可能有以下这些办法:
1.改善劳动条件差的工作岗位的状况;减轻这些工作岗位的劳动强度;缩短这些工作岗位的劳动时间,增加休假日数。
2.提高劳动条件差的工作岗位的报酬,增加福利待遇。
3.普遍采用合同工制,合同期满以后可以流动,也可以更换工种。
4.为这些劳动条件差的工作部门创造条件,开展业余文化活动,使职工个人的兴趣、爱好有所满足,使他们的专长得以在业余活动中发挥出来。
5.破除社会上把职业分为“高低贵贱”的传统观念。
单靠某一项对策肯定成效不大。如果采取综合措施,也许可以收到一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