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节
经济转轨时期应付通货膨胀的基本对策

一、改革滞后的恶果

不可否认,现阶段中国遇到了一些经济困难,比如说,财政赤字的扩大、通货膨胀的存在就从一个侧面表明了经济困难。困难是怎样产生的?简单地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差,导致财政收入少,而各种支出又难以减少,于是就会有财政赤字。在经济运行机制尚未转换的大环境中,一些地区与部门扩大投资规模,必然造成投资规模过大和通货膨胀率上升。可见,造成财政困难和经济困难的深层次问题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滞后,尤其是企业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滞后。

企业体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前面一再指出,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行政部门的附属物。这种情况不改变,企业既没有自我约束机制,又没有自我成长与积累机制。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无效益投资就得不到抑制,投资规模过大的现象也就难免。这正是企业体制改革滞后对当前财政困难与通货膨胀产生的影响。有人也许会说:“企业体制怎么没有改革?不是实行承包责任制了吗?”但承包制之下,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的状况并没有改变,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是有限的,企业不能真正地自负盈亏。也就是说,企业经营机制不可能通过承包而转换。承包制只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改良、一种松动,而不是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制度。企业体制改革的滞后直接反映于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滞后。只要企业体制尚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财政状况显然无法好转,有效供给也显然难以增长。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滞后在形成通货膨胀中的作用,有人曾反问道:“投资体制怎么没有改革?不是已经由单一投资主体的体制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体制了吗?”实际上,投资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并非投资主体是单一的还是多元的,而是投资主体是否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主体是否具有自我约束机制。迄今为止,投资体制改革尚未触及这一核心问题。正因为如此,所以投资主体转为多元化之后,反而带来新的问题。这就是说,在多元投资主体的格局中,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已拥有较大的投资权,并有很强的扩大建设规模、生产规模的冲动,而它们却又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结果投资规模过大而投资效益较差的情形就难以避免了。不妨以香港的投资为例。香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到处修高楼、修公路,还兴建机场,建造隧道,投资规模相当大,而且几乎年年如此。为什么在香港没有听说“投资膨胀”呢?因为那里的投资主体是承担投资风险的,无效益的投资是投资主体竭力避免的。只要投资讲究效益,即使是多元投资主体,问题也不大。可见,关键不单纯在于投资规模有多大或投资主体是否多元化,而在于投资主体是不是承担投资风险,投资是不是有效益。

关于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在形成通货膨胀中的作用,也有人这样反问道:“金融体制怎么没有改革?不是已经从单一的金融机构变为多元的金融机构了么?信贷资金管理方式不也从过去的高度集中化转为相对分散化了么?”同投资体制改革一样,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并非金融机构是单一的还是多元的,也不在于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是高度集中的还是相对分散的,而是中央银行是否独立行使货币供应政策,专业银行是否改变为商业银行。然而迄今为止,金融体制改革尚未触及这一核心问题。

正因为金融体制改革尚未涉及这一核心问题,所以在金融机构走向多元化和信贷资金管理方式走向分散化之后,反而会带来新问题。这就是说,虽然金融机构多元化了,但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还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受到行政部门的种种干预。而在地方政府有强大投资冲动的条件下,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分散化使得信贷规模难以控制,使得无效益投资得以存在。尤其重要的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尚未真正成为没有盈利动机的中央银行,也就无法真正行使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银行职能,货币政策的推行也不可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特别是前一段时期中国人民银行下面的分支机构还投资办经济实体,这就是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对当前中国通货膨胀形成的主要影响,也就是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的恶果。

二、关于企业集资与民间信用的思考

在讨论到1993年初以来中国的通货膨胀率比较高时,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认为企业的“集资热”在扩大投资规模方面起了不好的作用,给国民经济带来了消极后果,从而对于企业集资问题以及所谓民间信用问题常有指责之意。这种对企业集资的指责也许有一些道理,社会上的确有“乱集资”现象的存在。“乱集资”包括:没有资信的企业也集资,企业所集资的数额大大超过企业本身的资产,企业在集资时不择手段等等。但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为什么企业想集资,为什么企业宁肯按较高的利率来集资?应当指责的是企业集资行为本身呢,还是造成企业“集资热”的那种不正常的经济环境?

企业需要资金,这是可以理解的:

第一,企业过去新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准备投产,因此需要流动资金。如果资金短缺,开不了工,投不了产,损失太大。

第二,企业正在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由于生产资料涨价,不得不追加投资,才能使项目完工。如果资金不足,正在建设的工程被迫停顿,损失也太大。

第三,客观上存在着一些盈利机会,特别是有若干企业共同面临着这种盈利机会,谁能筹到资金,谁就可以获得盈利。所以企业为了不放弃盈利机会,急需资金。

第四,企业的某些应付账款已到期,如果这时筹不到钱,将使企业蒙受这样或那样的损失,而且肯定比高利率借钱所蒙受的损失大。

为此,企业必须设法筹措资金。假定财政的闸门关死了,银行贷款的闸门也关死了,只剩下向社会集资这样一条路了,企业筹资不走这条路,还能走哪一条路呢?社会集资的成本无疑要高得多,企业必须考虑筹资成本,并且会选择较低的筹资方案,哪一个企业在有较低的利率的贷款可借的条件下,会选择利率高得多的社会集资这条路呢?可见,我们不能单纯责怪企业集资行为本身,而应当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

问题依然在于投资主体是否承担投资风险和企业是否自负盈亏。假定投资主体承担风险和企业自负盈亏,它们必定会对盈利机会进行细致的分析,对成本(包括筹资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在判明市场前景确实良好,投资确实有利可图而又无法从银行取得资金时,依靠社会集资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集资就不会造成多大问题,企业会自行控制集资的规模,并会尽可能地提高投资效益。假定投资主体尚未承担投资风险,企业不能自负盈亏,那么问题又当别论。这时,企业在集资时不会客观地考虑投资的得失利弊,而只要有钱可借就行,管它多高的利率,反正最终躺在国家身上,由国家兜底。所以,再多的款额,企业也敢筹借;再高的利率,企业也敢接受。这才是企业集资问题的关键所在。

所以说,在判断企业集资的是非时,不宜简单地下结论:是或非,而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尤其是风险承担状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也许有人会问:一项通过社会集资而进行的投资,对企业来说也许是可行的,但这并不等于对社会来说也是可行的,因此政府必须对企业的社会集资加以严格控制。这种看法是对的。但问题在于:政府究竟根据什么来判断企业的某项投资的社会可行性。毫无疑问,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企业效益不佳,投资无效益或投资迟迟不能形成生产能力,或形成生产能力后,滞销积压的产品增多,那就必定给国民经济带来灾难,因为这时企业只能生,不能死,只能存,不能亡,产品无销路的企业仍然进行生产。假定通过改革,使企业既能生,又能死,既能存,又能亡,效益差的企业被无情地淘汰,国民经济就不会因企业数目增加而折腾,财政也不会因一批效益差的企业的存在而负担过重。从这一角度看,不能不作出这样的判断:如果说企业多了,那是指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多了,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经得起市场检验的企业还不够多;如果说企业发展快了,那是指对市场不敏感,从而不面向市场而进行生产的企业的发展过快,而那些面向市场、面向消费者进行生产并受到市场欢迎的企业的发展速度还不够快。

这里,还需要对“重复建设”一词作一些分析。重复建设是不是必须取缔呢?一般说来,不应该从事重复建设,不容许重复建设的现象发生。这是因为,在资源供给为既定的条件下,重复建设意味着资源的浪费、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从而使本来就紧张的资源供给更加紧张;此外,在市场购买力既定的条件下,重复建设意味着总有一些产品会因缺乏市场而滞销积压,这同样是资源的浪费、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资源的双重浪费、双重不合理使用,这就是重复建设的代价或重复建设对经济的危害。

人们有时在谴责重复建设时,往往忘却了同重复建设有着密切关系的,是企业的经营机制是否转换了,投资体制是新的还是旧的。如果企业既自主经营,又自负盈亏,那么明知是重复建设的项目,明知资源供应紧张必定导致生产成本的上升,市场购买力有限必定导致销售困难,结果必定是得不偿失,企业是绝不会硬往重复建设的墙壁上撞的,因为它们知道硬撞的后果是自己的倒闭。但那些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却不顾重复建设的后果,铺摊子,上项目,即使投资无效益也在所不惜。可见,重复建设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是否承担着投资风险。

再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对重复建设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一般所说的重复建设是指某种类型的产品已经有某家企业在进行生产了,如果再建设一家企业,生产同种类型的产品,那就是重复建设,就是资源的浪费。但需要研究的是:禁止重复建设是不是会造成保护垄断,保护落后的现象?重复建设是不是一律损害国民经济?同类产品生产者之间容许还是不容许竞争?比如说,某种类型的产品已经由某家企业进行生产了,但产品数量不符合社会的需求,市场上仍有较大的份额有待于企业去占据。在这种情况下,是只容许该家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呢,还是容许建立新的企业,容许竞争者的加入,由新建企业的产品来填补市场的空缺?显然,新建的企业的加入市场不应当认为是重复建设。再说,假定原来生产某种类型产品的企业尽管能够提供市场所需要的足够多的产品,但价格比较高昂,产品质量仍有改进之必要,而新建的企业所生产出来的同类产品,却能以较低的价格供应给需求者,或产品质量比较好,在这种情况下,难道只容许原来生产该种类型产品的企业垄断该类的产品的生产而不容许新企业的加入?难道宁肯要价格较高、质量较低的产品而拒绝新企业生产价格较低的、质量较高的产品?这无疑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下的新建企业的加入也不应该被认为是重复建设。总之,关于否定重复建设的议论不应当被当成是保护垄断,保护落后的挡箭牌。

关于重复建设是否造成资源浪费问题,首先要指出,假定只容许原有的企业生产出价格较高、质量较低的产品而不允许新建的企业去生产价格较低、质量较高的产品,这同样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资源的不合理使用。一定的资源既然有可能被某家新企业用于生产价格较低、质量较高的产品,但却以禁止重复建设为借口而不准这家新企业成立,宁肯让原有的某家企业用来生产价格较高、质量较低的产品,这不是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又是什么?其次,需要说明的是:市场是企业的检验者,即使生产资料的供应有限,市场购买力为既定,只要经济中遵循的是“适者生存”原则,那么生产价格较高、质量较低的产品的企业将被淘汰,生产价格较低、质量较高的产品的企业将继续生存下来,有限的生产资料供应将属于后者而不属于前者,既定的市场份额将被后者所取得而把前者排除在外。这样,经过一定时间的较量之后,适者生存,不适者被淘汰,资源浪费问题也就自然而然地通过市场竞争而解决了。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重复建设一定是坏事呢?只有重复生产价格高和质量低的产品,才是必须取缔的;只有重复建立那些生产价格高和质量低的产品的企业,才是必须禁止的、名副其实的重复建设。

以上所说的这一切清楚地告诉我们:在考察企业通过集资而进行的投资的社会可行性时,应该从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的角度出发,而不能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惯用的标准来衡量。由此也就联系到近年来国内活跃的民间信用问题。

在中国,对于民间信用有宽义与窄义两种理解。宽义的理解是:凡是银行信用以外的信用都可以称为民间信用。窄义的理解则把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信贷关系称做民间信用,包括企业向企业的集资,企业向个人的集资,个人之间的借贷等。无论是从宽义还是从窄义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民间信用都越来越发达,对民间信用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大体上说,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争议:

1.民间信用的利率大大高于银行利率,这不是高利贷又是什么?

2.民间信用是对国民经济的巨大冲击,利少弊多。

3.民间信用很难禁止,能找出什么好办法来禁止它?

4.如果禁止不了民间信用,将来会导致什么结果?

怎样正确对待民间信用?不妨就上述四个方面的争议作一些探讨。

第一,关于民间信用的利率问题。民间信用存在于民间,在资金市场不完善和银行利率缺乏弹性的条件下,民间信用的利率取决于借贷双方的协商或参照市场上资金供求状况而确定,一方愿借,另一方愿贷,双方都是自愿的,因此不能单纯着眼于民间信用利率高于银行利率而责备民间利率。只要资金市场日趋完善,借贷双方的信息都比较充分,资金流动渠道比较通畅,那么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民间信用的利率将会降低,而绝不可能无限地上升。

第二,民间信用究竟对国民经济是利大于弊还是利小于弊,需要作细致的分析。我们首先应当探讨的是:既然银行资金有限,银行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那么这时有民间信用可以缓解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总要比不存在民间信用要好一些。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缺少民间信用可能使国民经济遭受更大的损失。事实正是如此。近些年来,由于民间信用的存在,中小城市和乡村的经济比过去活跃了,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也比过去改善了,这都是民间信用的积极作用的表现。也许可以断言,如果没有民间信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不可能有如今这样的发展。即使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有时也因向职工个人集资而促进了生产力发展。这也反映了民间信用的功能。至于说到民间信用利率偏高对经济的危害性,那么可以这样认为:这种借贷是自愿的,如果嫌利率高,何必去贷呢?假定借不到钱,对企业的损失更大,那么民间信用的积极作用依旧大于消极作用。

第三,想禁止民间信用,是办不到的。民间信用既然有存在的必要与可能,那么当前的重要问题就不是禁止民间信用而是引导民间信用,比如说,使民间信用公开化、合法化,使民间信用的借贷契约化,使从事民间信用的机构依法纳税,使资金市场的信息畅通和资金流通渠道畅通,使民间信用的利率间接地受银行利率和企业利润率的影响而不至于过高等。总之,要引导民间信用,必须先认识民间信用的特点,即民间信用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不能设想能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手段来限制或禁止民间信用,更不能设想有朝一日能把民间信用纳入计划经济的范围内。唯一有效的对策是引导它,使之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四,民间信用的前景如何?可以肯定地说,随着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的发展,民间信用有着广阔的发展前途。民间信用作为银行信用的补充,将在中国经济中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但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民间信用的公开化与合法化十分必要。为了使民间信用健康发展,必须使民间信用走出地下状态,使从事民间信用的机构合法经营,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假定反其道而行之,想用行政手段来限制或禁止民间信用,那么,一方面,民间信用并不会因此销声匿迹,而只会迅速转入地下;另一方面,民间信用的借贷行为和利率会被进一步扭曲,结果对社会,对企业,对个人都没有好处。

总之,民间信用的产生及其成长是对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冲击。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的主要限制之一是对企业投资自主权的限制。而有了民间信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使得企业投资自主权难以落实的状况发生很大的变化。某些企业可以从民间信用机构那里取得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和购置生产资料所需要的资金,而无形的民间信用(个人的集资)又给某些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这样,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等就得以迅速成长为足以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相竞争的经济力量。计划部门总想禁止民间信用的存在,但民间信用既然有乡镇企业、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的支持,计划部门的信贷配额又有限,怎么禁止得了呢?

民间信用是在计划经济统治范围以外成长起来的,它在性质上与计划信贷格格不入,因此也就不可能被改造为计划信贷。不管计划部门怎样限制民间信用,民间信用的活跃不仅打破了计划信贷配额给企业的限制,而且在利率水平上给计划经济体制以巨大的压力。资金供求决定利率水平,这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利率是由计划部门规定的,实际上是一种被压抑的利率、一种扭曲了的利率。相形之下,民间信用的利率不是计划部门规定的,它取决于资金的供给状况与对资金的需求状况。并且,计划部门对民间信用的限制越严,民间信用越受压抑,民间信用的利率就越高;反之,放宽对民间信用的限制,民间信用的利率反而会降到合适的水平,并随着市场上资金供求的变化而浮动。民间信用的利率的浮动性造成了这样一种格局:不是计划的利率决定民间信用的利率,而是民间信用的利率冲击着计划的利率,使计划的利率不得不相应地作一些调整,否则计划信贷所受到的来自民间信用的冲击更大。

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性

1992年以来,中国金融秩序混乱,这是大家都承认的。造成金融秩序混乱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是中国尚缺乏一个真正的中央银行。要使中国的金融转入正常轨道,正确的对策是加速金融体制改革,而建立真正的中央银行就是加速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早在1981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就已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责。社会上也一直把中国人民银行当成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但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距离真正的中央银行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比如说,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是维持货币的稳定,中央银行的目标不是盈利性的,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当成是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既有维持货币稳定的任务,又有自身的盈利目标,包括办理信贷业务,甚至兴办经济实体,力争多创利润。又如,中央银行为了实现稳定货币的任务,有权根据国家的经济情况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而不受财政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干预,然而迄今为止,中国人民银行是做不到这一点的。再如,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它运用货币政策来发挥管理金融、调节金融的作用,而不应干预各个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但中国人民银行迄今仍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来处理自己与各专业银行的关系。这既阻碍了各专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又使得中国人民银行无法履行管好金融,搞活经济,稳定货币的职能。

从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哪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能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那个国家的通货膨胀率就低,瑞士、荷兰以及七八十代的联邦德国曾为此提供了证据。虽然中国的情况与西欧市场经济国家不同,但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则是势在必行的。首先,可以通过金融立法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任务与运作方式。在有关中央银行的立法中,应当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它的任务就是稳定货币,以促进金融秩序的正常与经济的发展。在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部门、财政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上,应当写上以下这些重要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供应量年增长规模的决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任何人不得予以变动。如需变动,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

2.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财政透支,不得向财政提供贷款。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财政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或贷款,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

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从一级市场购入政府债券。如果为了调节金融所需,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购进与卖出政府债券。

4.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贴现率和再贴现率的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在公开市场上买进卖出政府债券等货币政策工具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直接参与货币市场同行拆借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5.中国人民银行应主要以政府债券抵押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方式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可以相信,有了上述这些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有可能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而随着企业体制、专业银行体制与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央银行也就能够在经济中有效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专业银行的改革同样十分迫切。中国的专业银行现行体制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近些年来,金融界某些人看出了专业银行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曾提出改革专业银行体制的主张,但由于他们对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的危害性了解不深,所以有时只提“专业银行应实行企业化管理”,而不提“专业银行应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什么是“专业银行的企业化管理”?无非是在体制上维持现状,只不过在管理方式上作出一些调整而已,这是不能改变目前专业银行的实质的。“专业银行应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的含义与此截然不同。这是指:专业银行改造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有自己的盈利动机、盈利机制、盈利目标,银行享有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如有权自行决定贷款投向和贷款规模,有权自行处理无法收回的贷款,也有权自行支配自己的盈利。银行的一切业务都按照商业银行的效益原则来进行。因此,专业银行的商业银行化同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一样,都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中的关键问题。

专业银行体制改革中一个与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化密切有关的问题,是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分离。两类银行的分离就是两种业务(即经营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的分离。的确,要改造成为商业银行的各专业银行再承担政策性业务,是不现实的。可行的办法是另外成立政策性银行,专门从事政策性的信贷业务。至于它们在名称上叫是否仍做“银行”,无关紧要,主要是:它们着重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

在国内讨论这个问题时,有人认为专业银行中的中国农业银行情况特殊,不宜朝商业银行的模式转变,而应当兼有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二者的功能,理由是农业银行负有支持农业,帮助农村脱贫等任务。其实,中国农业银行中的商业性业务部门,也可以同其他专业银行一样改造为商业银行,以提高资金经营效率,扩大业务范围,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农村中的政策性业务则可以由新建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由中国农业银行分离出来的一个部门来承担。如果把商业银行的职能与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合在一起,都由中国农业银行来承担,可能任何一种职能都难以有效地行使。

商业银行彼此之间存在着商业竞争关系。专业银行既然已经不再存在,因此过去那种按专业进行分工和银行单一经营的情况也就会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商业银行的多样化经营,经营范围将拓宽,并以自己的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客户。对商业银行说来重要的是,除了其业务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而外,它们还要受到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的制约,受到财政部门规定的税率的制约。市场竞争规律同样制约着每一个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在商业银行的相互竞争中,哪一家银行的服务质量高,受到客户的信任,它就能够兴旺发达。同时,由于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它们就能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决定自己的贷款投向和贷款规模,并承担贷款风险,包括采取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贷款方式。

随着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中国的资金市场将出现新面貌:一方面,信贷资金实现了商品化,即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信贷配额管理将逐步让位于信贷的市场调节,逐步让位于信贷资金的供给与需求;另一方面,利率机制实现了市场化,即商业银行可以在中央银行贴现率与再贴现率等货币政策手段影响下根据市场状况决定自己的利率水平,从而使利率有效地发挥调节经济、调节资金市场的作用。

专业银行的商业银行化固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如果再深入一步考察,那么不可否认,商业银行的民营化是商业银行改革的方向。

民营是同国营相对而言的。国有的银行可以民营,私有的银行必定民营,但民营与私营不同。民营银行不等于私营银行。民营银行如果采取有限责任制、股份制方式,就可以脱离过去那种国有经济的模式。“民营”指的是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企分开、产权明确,而不问投资者是谁或有哪些投资者。

中国的民营银行主要来自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是原来的国有国营的专业银行通过改革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商业银行或股份有限公司制的商业银行。国家作为投资者,是这种新型的商业银行的股东之一。二是新建的民营的商业银行,包括以股份制方式建立的商业银行和合作制方式建立的商业银行。在新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家可以投资,也可以不投资。

商业银行民营化的最大好处是转换银行的经营机制,使银行成为一个真正的金融企业。目前,中国的金融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之处,固然在于专业银行尚未成为商业银行,但如果不从产权制度上进行改革,专业银行即使改为商业银行(如只从事经营性业务,把政策性业务转移出去),依然是国营的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未转换,那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因此,专业银行的商业银行化与商业银行的民营化最好同步进行。假定由于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方面还有一定的困难而无法同步进行的话,那也应当紧接着专业银行的商业银行化而进行商业银行的民营化,尽量缩小二者之间的时间间隔。

新建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应当大大加快。只要有符合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货币资本,有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的负责人,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和设施,经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就可以设立民营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审核时,应根据发起人提交的资料,确定其是否具备条件。只要具备了条件,就没有理由不予批准。要知道,民营的商业银行是由投资者承担风险的,经营的结果是投资者最关心的事情。假定市场不需要新的民营商业银行,那么投资者绝不会白白地把资金用来建立新的民营商业银行。所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管机关,主要应审查申请开业者是否具备了条件,而不应以“已经有商业银行了,不需要有新加入者”为理由而拒绝申请。计划经济体制下惯用的“定盘子”、“切块块”等配额手段,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不利于打破已形成的金融垄断。

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不一定都是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它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不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但无论采取哪一种股份制形式,它都必须严格地按照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的要求来组织、管理。鉴于金融业的性质与一般工商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尤其是公开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设立,门槛可以定得高一些,也就是资格审查要严一些。这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客户的合法权益都是有利的。不过,这绝不意味着在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方面有理由采取配额制。进门的门槛定得高一些,把关严一点,就行了。

总的说来,中国现有的少数商业银行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距离市场经济的要求很远。把现有的专业银行改造为民营的商业银行,需要有一个过程,而且很可能如前面所说,需要分两步走。而且现有的少数几家民营商业银行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应当多设立一些新的民营商业银行。建立新的,往往要比改造旧的容易得多。看来,现阶段确有必要把新建民营商业银行作为一项紧迫工作来做。

四、黄金市场与经济稳定

在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减轻通货膨胀压力时,还有必要就黄金市场的开放问题进行分析。

在计划经济体制长期支配经济生活的条件下,国内从领导机构到基层干部,都对黄金产生了神秘的看法,即认为这只能由国家垄断生产经营,按计划用途调拨,黄金价格由国家制定,似乎非如此不足以反映社会主义经济的特色。至于一般居民,尽管喜爱黄金首饰,但一来由于收入低,缺乏购买力,二来担心被别人说成是“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所以黄金首饰的销售受到极大限制,黄金市场的发展缺少现实性。

近十年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家庭收入的增长和社会交往的增加使一般居民喜爱黄金首饰这一被压抑的愿望迸发出来了,而国家的黄金生产和价格则始终被计划经济体制所束缚,供求缺口不断扩大。这样,一方面,黄金被偷运到国外,大量利润被走私贩子所攫取;另一方面,国内居民购置高档黄金首饰的愿望难以实现,他们不得不托人从香港、澳门购入。于是国内经济学界提出了开放黄金市场的呼声,这一呼声也在一些主管黄金生产经营的机构中得到响应。

开放国内黄金市场主要有三层含义:

第一,黄金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长期内,由于黄金生产经营是计划经济统收专营的,黄金价格由国家规定,硬性执行,因此,国内的黄金价格是一种计划的、封闭的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不衔接。黄金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意味着国内黄金及其制品将在市场上按供求变化而实行浮动价格,并通过进出口调节而与国际黄金价格接轨。

第二,黄金及其制品的商品化。这是指打破只有黄金首饰才是商品,才进入消费品市场的旧框框,而把金条、金块以及各种黄金制品都作为可供民间买卖的商品,容许其进入市场。由于黄金及其制品是由市场供求定价的,所以民间买卖黄金及其制品的结果必然在国内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黄金市场,过去那种因“国家计划收购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而引发的黄金走私外流现象,以及因“黄金首饰的国家计划出售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而引发的从国外购进黄金首饰的现象,都将因黄金及其制品的商品化与价格放开而消失。

第三,黄金生产经营的多元化。这也是同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黄金的垄断生产、经营直接对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黄金的垄断生产、经营依靠三个“法宝”,一是对黄金及其制品实现严格的计划价格,二是除黄金首饰以外的黄金及其制品不得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三是黄金生产经营由国家垄断。前两个“法宝”将随着黄金价格的市场调节和黄金及其制品的商品化而失灵,于是只剩下第三个“法宝”了。黄金生产、经营的多元化将使这第三个“法宝”也失效。具体地说,这是指:容许建立多种经济成分的黄金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鼓励建立国家控股的黄金开采、冶炼、加工、经销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有条件的时候把国家控股的黄金行业有限责任公司改造为黄金行业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多元化的黄金生产经营的格局。

可以设想,一旦实现了这三个层次的黄金市场的开放,国内的黄金业必将呈现崭新的面貌。届时,黄金生产经营企业的积极性将被充分调动起来,黄金产量将增加;民间的黄金及其制品的交易将繁荣,家庭消费支出中有相当一部分转为购进黄金及其制品,以达到兼顾消费与财富积累的目的;黄金走私外流现象将消失;国家从黄金及其制品的生产与销售方面获得的税收与利润将大幅度增长。此外,国内黄金价格与国际市场黄金价格的趋同、国内黄金市场与国际黄金市场的接轨,将促进国内黄金市场的繁荣。

从前景看,黄金价格的市场调节、黄金及其制品的商品化、黄金生产经营的多元化,将在中国形成新的黄金产销体制。在这一新的黄金产销体制中,市场主体是政企分开、产权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黄金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市场运作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的,政府则充当三个角色:一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使开放后的黄金生产经营在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条件下进行;二是投资者,按投资的份额分红取利和承担亏损,并按投资份额所占比例参与生产经营决策;三是宏观经济的调节者,运用宏观调节手段来影响黄金市场和黄金的生产经营。国家的黄金储备的调整,也将依赖政府作为宏观经济调节者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黄金可以成为国家储备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们在国家储备中所占的比例不需要很大。在当今的世界,一国的外汇储备在国家储备中所占的比例通常是上升的。因此,中国没有必要保存过高比例的国家黄金储备,只要有适度的国家黄金储备就够了。每年生产出来的黄金应主要投入市场,保证黄金加工工业有足够的原料,并把大部分黄金制品销售给消费者。这就是说,黄金应当被认定为一般商品,而不必非把它视做特殊的储备物资不可。当然,这并不是指国家不必保存一定的黄金储备或不必采购一部分黄金以增加黄金储备,但重要的是,国家在需要采购黄金时,也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支付相应的价格。如果国家认为要保证得到一定的黄金,那么可以同作为独立生产者的黄金生产经营企业订立合同,如同国家订购其他商品一样。过去那种由国家按计划收购价格统收统配的做法将因新的黄金产销体制的建立而被取消。

政府怎样运用宏观经济调节手段来影响黄金市场和解决国家黄金储备问题呢?基本上靠以下四种做法:

第一,在实现黄金生产经营多元化的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法批准黄金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建立。在这一行业内,不应采取“准则主义”的“注册制”(即只要符合申请建立的条件的就准予登记注册),而应采取“准则与审批相结合”的制度(即只有经过审批,才准予从事黄金行业的生产经营)。

第二,国家有关部门运用税率、利率、汇率等调节手段来影响黄金市场和黄金业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规模。在这方面,黄金业生产经营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因此,它们将考虑到税率、利率、汇率的变化而调整生产规模,黄金市场上的供求比例也会因此进行调整,进而影响价格和销售量。

第三,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黄金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以及进口出口数量来影响黄金市场和黄金业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规模。

第四,中央银行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黄金,影响黄金市场和黄金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规模,同时调整国家的黄金储备的数量、价值及其在国家储备中所占的比例。

可见,国内黄金市场开放后,只要政府在转换职能的基础上有效地运用各种宏观调节手段,黄金市场的基本稳定和国家的黄金储备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还可以预料,国内开放黄金市场后,黄金及其制品作为商品将受到不少消费者的欢迎,于是民间储存黄金及其制品的数量会日益增多。这是一件好事。在这里,不妨从五个方面作些探讨。

第一,民间增加黄金储存额意味着现实购买力与潜在购买力的分流。当前,国内居民手头的现金和银行储蓄存款的数量相当大,它们代表居民的现实购买力与潜在购买力。一旦居民的价格预期和收入预期发生巨大的变化,这些资金冲入市场,必将使社会经济发生急剧震荡。如果在储蓄分流、购房分流、证券分流之外又加上黄金储存分流的渠道,商品市场面临的压力将会减轻。

第二,黄金如果不进入市场,不被居民所购买,而被作为国家储备并且超过了一定的数量,那就成了多余的储备,这意味着资源的闲置。闲置的黄金资源是一种损失。如果开放黄金市场,让居民能在国内买到黄金及其制品,就等于把闲置的黄金资源用活了。出售黄金及其制品所得到的资金可以被用到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的领域。假定用这笔资金来发展黄金开采、冶炼、加工业,那就可以向社会供给更多的黄金及其制品,黄金生产也将转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三,开放黄金市场,让民间储存黄金,除了可以消除黄金被偷运出境,减少居民转向海外黄金市场购买黄金首饰等现象而外,还可以通过黄金生产经营与交易活动的开展而增加财政收入,增加社会就业。比如说,黄金及其制品被居民购进后,或者作为家庭财富积累,或者用于家庭与个人的装饰物,而与家庭、个人购置黄金器皿、装饰物、首饰相配套的,将是服装的更新或家庭内部装修、布置的改善,于是又会引起这些相关配套的行业的发展。

第四,居民喜欢储存黄金及其制品,因为这些是保值的商品。居民提取存款来购买黄金及其制品同居民从银行取出存款,购买其他消费品的性质与过程是一样的:居民取出现金,付给出售黄金及其制品的厂家,厂家用得到的销货款支付各种费用,包括采购原料进行再生产。这是经济运行的正常现象,不仅不会给经济带来不良后果,反而只会促进生产的发展。那种以为“居民花钱越少越好,居民往银行里存款越多越好”的观点,并不符合经济正常运行的要求,而恰恰是对经济正常运行的误解。

第五,居民购置黄金及其制品同居民购买其他消费品有两点不同。其一是,居民购买其他消费品时,其他消费品会有一个“饱和点”。其他消费品的家庭存量达到一定量之后,居民将不再买入。而居民购买黄金及其制品时,很难说有什么“饱和点”。其二是,居民买进其他消费品后,如果手头需要钱用,想转让这些消费品,但它们一般卖不出好价钱,只好降价转手,而黄金及其制品则不然,只要开放了黄金市场,就易于以正常价格脱手,正因为对黄金及其制品的购置具有上述两个特点,所以可以认为,黄金及其制品的市场容量是很大的,这个市场将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发展。不开放国内的黄金市场,太可惜了。

此外,我们还应当建立这样一种信念:不要害怕老百姓储存黄金,这也是“藏富于民”的一种表现。民富同国富紧密联系,互相依存。黄金及其制品是一种财富积蓄。“家家都有点金子”,比“只有少数家庭有金子”好,更比“谁都没有金子”好得不可比拟。

五、紧缩无助于通货膨胀问题的解决

以上谈到了只有通过加快改革、深化改革才能解决现阶段通货膨胀的问题。假定不这样做,而实行紧缩政策,那又会怎么样?紧缩,绝不是解决困难的好办法。紧缩,是指紧缩需求,包括紧缩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既然当前中国的通货膨胀是体制型的通货膨胀,投资需求过旺以及由此引起的消费需求过旺,都有经济体制的根源,对此,紧缩需求究竟能起多大作用呢?

从1988年第四季度开始,延续了三年之久的全面紧缩,是以“治理整顿”的名义出现的。通过“治理整顿”,尽管通货膨胀率降低了,农业和对外贸易情况有所好转,但国民经济却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包括:经济增长缓慢,市场不景气,失业人数增多,财政状况持续不佳,居民家庭的实际收入没有明显的变化。尤其重要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处境日益困难,亏损面扩大,亏损数额增加。所以人们总是担心“治理整顿”的历史是不是会重演。

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并不等同于实行全面紧缩。而且在深化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想实行全面紧缩也难以奏效。当初,企业改革主线论的赞成者在同价格改革主线论的赞成者争论时说过:假定先放开价格,不管价格放得多开,只要物价上涨控制不住了,就有可能一夜之间回到计划体制去,比如,宣布限价,重新发给票证,凭票供应;假定坚持以企业改革为主,用股份制来改组国有企业,让广大职工和社会公众持有个人股,让企业相互参股,让外商入股,那么即使改革途中出了些问题,至多只是放慢一下速度,而很难再退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中去,正如在农村中已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了,难道就那么容易让农民交出土地,让农村返回人民公社制度吗?这就是说,只要真正走上了企业改革的道路,改革必定是不可逆转的。今天在中国,没有任何力量能把已经走上改革大道的企业与公众拉回到旧体制中去。

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与治理整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它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有效运转为目标,而在1988年第四季度着手“治理整顿”时,还没有确定这一目标,而是多少带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味道,结果就把计划经济体制下惯用的做法搬出来了。“治理整顿”实质上不仅是全面紧缩,而且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回潮。在中共十四大召开之后的今天,在改革已被大大推进了的今天,历史不可能倒转,“治理整顿”的重演已缺乏客观条件。

前面已经指出,受1988年第四季度开始的“治理整顿”与全面紧缩的打击最严重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1989年和1990年,日子最难过的正是这些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滑坡、市场疲软、成本急增、效益锐减,甚至长期发不出工资,职工人心涣散,怨声载道。企业与企业之间则相互拖欠,正常的信用联系受到破坏。为什么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处境如此艰难?不正因为它们的经营机制尚未转换,仍旧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下生产经营么?非国有企业的日子为什么稍好一些,不正因为它们已经开始在市场经济轨道上运作,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要少得多么?由此可见,假定再来一次“治理整顿”,重演一场全面紧缩,受打击最重的同样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它们之中的大多数不垮台才是怪事!这会给国民经济带来多大的危害?这会酿成什么样的社会后果?难道不需要认真思考吗?单凭这一点,我们也可以断言:谁也不想再搬出“治理整顿”的老办法,谁也不愿意看到“治理整顿”的历史的重演。这又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治理整顿”重演的不可能。

可以再作深入一层的探讨。虽然前面已经说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不是全面紧缩,不是“治理整顿”,但还应当指出,当前仅仅依靠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如果以为这就可以取代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了,就不必在转换经济体制上下功夫了,那就造成以下两个重大失误。一是耽误或推迟了经济改革的时机,因为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暂时起到作用常常会给某些人以错觉:“这样不就解决问题了吗?有什么必要再改变经济体制呢?”二是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借口下,有可能使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套做法卷土重来。这当然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但在政府职能尚未认真转换,某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尚未熟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经济调控的做法时,计划经济体制下惯用的种种手法很容易借宏观经济调控之名而再度出现。这正是不可不注意之处。

可以断言,只有在中国的通货膨胀不再具有体制型通货膨胀的性质时,宏观经济调控作为应付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的对策才能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宏观经济调控作为应付成本推进型和结构型通货膨胀的对策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I/Yi48Agxtjbp4qJUZAc5JTE6R8d/srBDfUqgjNaRfK4jNf2/z6yK4KxDPNGf2gC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