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节
市场经济与收入分配之间关系的进一步探讨

一、收入调节的目标:分配的公平性还是合理性

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过程中,不仅客观事物在发生变化,而且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因此,对若干与收入分配有关的问题的价值判断是困难的。比如说,究竟什么叫做收入的公平分配?“公平”二字用在收入分配上是否恰当?收入分配的合理性是不是比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更为合适?能否因收入的合理分配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来代替收入的公平分配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是很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本书以上的章节已经指出,市场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市场的作用又具有局限性,仅仅靠市场的力量是不可能改变收入的“不公平”现状的。于是,要改变市场条件下收入的“不公平”分配,只有依靠市场以外的力量。这个力量究竟在哪里?由谁来利用市场以外的力量呢?政府的地位被突出了,政府被赋予改变收入分配“不公平”的任务。然而,需要询问的是:这是指政府部门的决策人员吗?是指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吗?如果确实是指他们,那么又需要询问:主持收入再分配的人是否处于同别人不平等的地位呢?是谁赋予他们这种超乎常人的“不公平的”权力呢?用人为的方式再分配人们的收入是否也是一种“不公平”呢?是否应当让每一个人有与别人相等的权力和机会来参与收入再分配的活动呢?甚至还可以询问:政府主持下的收入分配就一定那么“公平”吗?这一切使我们感到,如果确信市场在收入公平分配方面有局限性,从而需要政府进行收入分配调节的话,那么这只是问题的初步。这里还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认真探讨。

让我们转到“收入分配差距产生的基本原因”这个老话题上来。要知道,任何收入方面的较大差距,除了与生产要素供给者所提供的生产要素数量与质量上的差距有关外,还与生产要素市场的机制是否健全以及经济体制是否完善有关。假定一切参加市场活动的人的初始条件是一样的,如都有一定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但如果市场上缺乏平等就业的机会,存在着某种排他性,那么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就不可能是公平的。同样的道理,如果资金市场上缺乏公平的竞争条件,存在着某种排他性,与资金供求有联系的收入机会不可能公平,那么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也不可能公平。可见,“不公平的机会”、“不公平的收入”、“无效率”三者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在市场上,如果公平原则被破坏,人们得不到赚取同等收入的机会,个人的才能和积极性不能发挥,于是“无效率”也就必然随之而来。既然问题涉及市场机制健全与否以及经济机制完善与否,因此,收入分配问题主要同完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体制有关,只有通过体制的健全、完善,才能促进收入分配的协调。由此可以了解到,政府在主持收入的第二次分配时,必须先致力于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机制完善,否则,收入分配的结果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甚至还有可能与预期目的背道而驰。不仅如此,政府在主持第二次分配时,应当始终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因为只有在效率提高的基础上,使国民财富增多了,国民生产总值扩大了,收入的分配才有可能趋于协调。

同时,考虑到“收入的公平分配”本身就含义不清,所以不管政府多么有作为,也难以按照含义不清的“公平”二字来主持收入的再分配,甚至可以说,通过政府的收入调节,能够实现的至多是含义不清的“公平”,而科学的“收入公平”看来既难以界定,更没有实现的可能,因此用“收入分配合理”一词作为“收入分配公平”的替代语,也许更为妥当,而且也容易与效率之间相互协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说“公平”和“效率”之间有冲突,从而不易协调,那么“合理”和“效率”之间的兼顾则是可以实现的。二者的协调也是可能的。于是政府在第二次分配中的作用也就可以较好地体现出来。

二、收入的第三次分配

我们把市场进行的收入分配称做第一次分配,把政府主持下的收入分配称做第二次分配。在这两次收入分配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次分配——基于道德信念而进行的收入分配。

应当承认,把个人劳动与经营的能力和积极性这一因素撇开不谈,影响收入分配的大体上有三种力量:

第一种力量是市场机制。个人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究竟能得到多少报酬,个人的经营收入的多少,以及个人的债券、股票、存款的利息(股息)收入究竟是增长还是减少,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全都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关。即以企业职工的收入(包括工资和奖金)来说,虽然这些职工并不同市场直接发生联系,但由于这些职工所在的企业是同市场直接联系的,企业的产品是否得到市场的认可,是否有销路,企业是否盈利,这一切又会影响职工的收入状况。因此,市场机制影响着收入分配。

第二种力量是政府。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反映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制定工资标准与工资级差。政府所制定的这些标准与级差不仅直接影响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收入,而且也对企业的工资标准与工资级差发生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如对收入偏高者的收入征收所得税等,对低收入户实行救济、补助、扶植等。

第三种力量是道德力量。它是超出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的力量之外的又一种可以影响收入分配的力量。如果说市场机制的力量主要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发生作用,政府的力量既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发生作用(如“事前调节”),又对收入的再分配发生作用(如“事后调节”),那么道德力量则对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发生作用,即影响已经成为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方向,包括个人间的收入转移、个人的某种自愿的缴纳和捐献等。这样,最终归个人支配和使用的收入等于个人可支配收入减去个人转移出去的收入和个人的自愿缴纳和捐献的部分。在道德信念的影响下所进行的这种收入分配,就是这里所说的第三次分配。

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个人收入转移与个人自愿缴纳与捐献的范围是较广泛的。比如说,个人自愿为家乡建设捐赠、为残疾人福利组织捐赠,向灾区人民捐赠,向各种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宗教团体捐赠等,都是非强制性的,这些行为与道德力量的作用有关。此外,党员自愿将一部分收入作为党费缴纳,也属于这一收入转移式或自愿缴纳的范围。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个人可支配收入与个人实际支配的收入之间差距的大小,将取决于个人收入转移支出的多少和个人自愿缴纳、捐献的多少。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第三次分配或者是不存在的,或者,即使存在第三次分配,但数量极少,对社会的影响极小。这是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人们的收入水平很低,谁能积蓄一笔可用来捐赠的较多的资产呢?我们所看到的,只是有人捐一些稿酬,有人捐出祖上遗留下来的文物,或者有人自愿把每月的工资的一部分用来接济困难户,仅此而已。当然,不排斥在某些情况下有较多的人参加了广泛范围的捐赠活动,如救灾,或出于爱国热忱的捐献,但这仍然不足以使第三次分配成为收入分配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市场经济中的情况与此不同。第三次分配只有在一部分社会成员积蓄了较多的资产之后才有可能引起社会的注意。

第三次分配,即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有关,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调节行为,也与政府的强制无关。这就是说,这是在政府收入调节之后,个人自愿把一部分收入转让出去的行为。政府的收入调节政策虽然会在这方面有一定的影响,比如说,假定政府在收入调节政策中有如下的规定,如个人向慈善机构的捐献列入免税范围之内,从而鼓励一些人向慈善机构捐献,但这种形式的捐献与前面所说的政府调节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有关,而与这里所说的道德力量的作用不是一回事,因为这里所说的道德力量的作用是指纯粹出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而引起的收入转移、自愿缴纳,自愿捐献。

既然这里所说的道德力量作用下的收入分配是完全自愿性的,所以只能得出如下的看法,即社会上有这种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有感情的人越多,个人自愿缴纳或捐献的数额就越多,道德力量对缩小社会上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也就越大。在现阶段,社会上可能只有少数人自愿转移出一部分收入,从而对缩小收入差距的影响很小,但从长期来看,道德力量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是会逐渐地(尽管是缓慢地)增大的。社会上经常流行一种说法,叫做“财大气粗”。这通常不是褒义,而是贬义。“财大气粗”作为贬义词,不一定十分准确。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权力经济”、“长官意志经济”之中,真正“气粗的”,不一定是“财大”,而是“权大”。“权大气粗”是客观实际情况的写照。在市场经济中,固然有可能出现“财大气粗”,但是不是就没有可能出现“财多气顺”的现象呢?那也要看情况而定。当道德信念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越来越显著的时候,当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向社会多作贡献而捐赠自己的部分收入时,“财多气顺”这四个字也许是更有代表性的。

三、理想的分配原则与现实的分配原则

最后,在讨论市场经济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时,有必要再就理想的分配原则与现实的分配原则的区别作一些分析。

个人通过自己的经营或提供的生产要素而取得一定的收入,这是个人经济行为。社会对于个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认可或限制,则是社会的规范。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规范不可能完全一致,二者之间有差别,而且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差别难以从数量界限上分辨得十分清楚,即难以精确地判断某种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规范接近到何种程度,某种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规范之间有多大的差距。而且,即使通过政府或社会的种种努力,终于使个人经济行为同社会规范协调了,但近期内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协调也不一定就是长期的协调。可见对这些问题都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先假定不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差距大小作数量上的确定,也不考虑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规范之间的近期协调与长期协调之间的区别,而是承认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应当着手缩小这种差距。这样,需要着重研究的是如何缩小差距。在这里,可以重新探讨社会规范。这是指:社会规范是如何确定的?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吗?这份历史遗产难道不需要重新认识?是政府制定的吗?政府制定得对不对?重新确定社会规范后,也许个人经济行为同社会规范的缩小了,这时,再对个人经济行为进行调整,使之与社会规范相适应。个人经济行为的调整就是个人利益的调整与个人对利益认识的调整。个人将根据自己对利益的认识,或者放弃某些经济行为,或者调整个人目标,重新排列个人目标顺序,并更换实现目标的方式。

考虑到社会规范的不易确定,尤其是在涉及收入和收入分配问题上,社会规范更不易确定,因此重新探讨社会规范的内涵可能只有纯理论上的意义,而不能有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因此可以换一个角度来讨论类似的问题。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是不是可以用“个人经济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与要求”来代替“个人经济行为同社会规范的适应”呢?法律及其规定的内容要比社会规范明确得多,也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因此,在目前条件下,即在社会规范的含义还不明确也不统一,个人经济行为同社会规范的相适应程度或不相适应程度还难以判断的情况下,用“法律”一词来代替“社会规范”是可行的。

从理论上说,个人的生产活动总是根据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一定的方式,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来进行的。这就必然形成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等关系和各种矛盾,以及产生如何看待这些关系和对矛盾的评价问题。这样也就形成了人们一定的伦理观。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和利益不同,伦理观必然不同。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总是用自己的伦理思想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善恶标准去否定不利于自己的行为,并要求在广泛范围内按照自己的利益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和各种关系。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情况同样如此。即使法律有不完善之处,但它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社会规范,法律越完善就越反映法律对社会主义社会规范的体现。这样,在目前条件下,个人经济行为同社会规范的适应可以用个人经济行为同法律的规定与要求的适应来代替。

一般说来,社会规范并不含有强制推行的意义。规范毕竟是规范,它代表着一种道德上的标准或守则,或者说,它体现了一种协议原则,即以人们的协商与认同作为依据。在这里,国家起着协调作用,但个人选择仍然是被尊重的。个人的选择只是被要求与社会规范保持一致,尽管实际上不可能取得一致,而只可能接近。而法律与此不同,它作为对社会规范的一定程度的体现,固然有道德上的含义,但更重要的是,它具有强制的含义,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来进行个人经济行为,并约束个人经济行为。个人经济行为同法律的规定与要求相适应之所以在实际上可以实现并得到检验,也与法律的强制有关。换言之,当我们说个人经济行为要符合社会规范,要同社会规范一致时,在较大的程度上含有“劝说”、“引导”的成分,这等于告诉人们“应该这样做”,“不应该那样做”,而当我们说个人经济行为要符合法律,要同法律的规定一致时,在较大的程度上含有“强制”、“义务”的成分,这等于告诉人们“必须这样做”,“禁止那样做”。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可以称之为“高尚的行为”,否则就是“不良的行为”,而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被称为“合法的行为”,否则就是“不合法的或非法的行为”。

从以上所讨论的可以了解到,可以把这方面的研究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理想层次的研究,即研究“理论的”或“理想的”分配原则、“理论的”或“理想的”经济行为规则之类的问题;二是现实层次的研究,即研究“现实的”或“可行的”分配原则、“现实的”或“可行的”经济行为规则之类的问题。理想层次的研究主要同社会规范有密切的联系,而现实层次的研究则主要同法律及其规定有密切的联系。理想层次的研究代替不了现实层次的研究,正如社会规范代替不了法律及其规定一样。

在市场经济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方面,我们不应排斥理想层次的研究,但更应当着重现实层次的研究。比如说,研究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时,通常把效率问题同“理想的”收入分配联系在一起,这样就不易得出结论,而且会引起没完没了的争议。关键在于“理想的”收入分配中的“理想”二字究竟是什么含义,有什么依据。又如:研究个人经济行为同社会规范的适应问题时,如果把个人经济行为同“理想的”行为准则或社会规范联系在一起,也难以得出结论。关键也在于“理想的”行为准则或社会规范中的“理想”二字的含义与依据都不是十分明确的。尽管如此,理想层次中的问题作为学术探讨对象,无疑仍需要深入研究。必须承认这依然是一个有待于长期探讨的难题。但是,对于现实经济生活而言,现实层次的研究任务更为紧迫,这一研究同实际的联系也更为密切。就收入分配领域而言,对当前实际经济生活有巨大作用的,看来还不是理想层次的研究的成果,而是现实层次的研究的成果。特别是由于我们曾经长期生活和工作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现在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如果我们忽略了收入分配领域内的现实层次的研究,提不出现实生活中可行的分配原则,那么很可能会阻碍经济改革的进展,尤其是阻碍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的进展。

四、社会保障短缺及其对收入分配协调的影响

本章第一节已经谈到了第二次分配中的社会保障统筹。现在,让我们进一步考察与收入分配协调有关的社会保障的短缺问题。本书的“导论”中曾指出,当前的中国正处于非均衡条件下,短缺是经常性的,零短缺没有现实意义。因此,在对非均衡经济进行研究时,重点不在于研究如何消除短缺,使经济运行保持于零短缺线附近,而在于如何区分正常短缺度与非正常短缺度,如何摆脱非正常短缺状态,使经济运行保持于正常短缺状态。然而在有关短缺的研究中,人们通常只注意商品的短缺和生产要素的短缺,而对劳务的短缺的注意不够。不仅如此,即使在劳务的短缺方面,注意力也放在生产性劳务的供给上,至于社会保障的短缺则几乎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似乎社会保障是否短缺,以及这种短缺对于经济运行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不属于经济学研究范围似的。这显然与人们对社会保障的性质与作用的认识不足有关。实际上,中国社会保障的短缺是一个客观事实。

社会保障的短缺主要反映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已有的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十分有限,只把社会上一部分居民、一部分劳动者包括在内,而未能成为具有全社会意义的社会保障,也就是说,覆盖于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迄今尚未建立。

第二,已有的社会保障是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同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办社会”的模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它不适应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还阻碍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第三,现阶段用于社会保障的资源是不足的。已有的社会保障在投入资源不足而且有可能日益不足的状态中运行。如果要从已有的社会保障过渡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那么用于社会保障的资源的匮乏问题将更加突出。

正是从以上这些方面进行分析的结果,表明现阶段中国的社会保障短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为了进一步说明解决社会保障短缺这一症结的必要性,不妨就“木桶原理”作一些阐释。在我为《中国经济增长与波动》(中国计划出版社1993年版)一书所写的“导论”中,曾以非均衡经济中的“短线顽症”为题,对“木桶原理”作过说明。“木桶原理”是指:一个木桶是由若干块木板条组装而成的,假定这个木桶的各块木板条长短不一,那么这个木桶究竟能装多少水,既不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条,也不取决于所有的木板条的平均长度,而唯一地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条。这就是非均衡经济学的“短线决定原则”。经济中各个资源的丰裕或短缺程度不等,有长线的资源,也有短线的资源。非均衡条件下经济究竟能以多快的速度增长,经济的稳定究竟能维持到何种程度,以及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等,根据同样的道理,既不取决长线资源,也不取决于各种资源的总和,而唯一地取决于短线资源。短线资源的制约,是非均衡条件下经济增长与波动的特色。

“木桶原理”有助于人们理解短缺对于经济的影响。但以往在考察非均衡条件下的短缺问题时,注意力放在资源的供给方面。比如说,能源、交通运输、通讯、原材料、粮食、淡水等各自相当于“木桶”的木板条,其中,哪一块木板条过短,形成了“瓶颈”,那么经济的增长与波动就会受到这块木板条的长度的制约。这个比喻是恰当的,也是有说服力的。但如果从宏观经济运行的角度来分析,那就似乎还不够深入,因为在考察非均衡条件下的短缺问题时,不能把注意力只放在资源的供给方面,也应当把视野扩大一些,对“木桶”的结构进行另一种分析。比如说,社会总产品可以分解为用于投资的社会产品、用于社会保障的社会产品、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以外的公共消费的社会产品、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以外的个人消费的社会产品、用于社会储备的社会产品等。其中每一部分也以一块木板条来表示,最短的那块木板条也会最突出地制约着宏观经济运行。当我们把社会保障视为组成这个“木桶”的木板条之一时,因社会保障短缺而对经济的不利影响将会清楚地被人们所看到。这种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阻碍着经济的正常运行,二是阻碍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在以效益为中心的前提下不断进行资源的优化组合。在市场竞争中,效益是决定一个企业成功还是失败、兴旺还是衰落的关键。如果社会保障处于非正常短缺状态,社会承受不了因企业减产、停产、破产所带来的压力,劳动者因社会保障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而不可能合理流动,资源的优化组合和重新组合受到严重限制,那么经济的正常运行必然受阻,效益的提高也就难以实现。

从经济体制的转换方面来看,问题也许更加尖锐。在社会保障短缺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市场竞争的激烈可能使一些人留恋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把企业包下来,企业把职工包下来”的旧模式,使他们感到在旧模式之下有较大的“安全感”,不会有什么风险,于是就会增加对经济体制转换的不理解、不信任,甚至会形成一种阻力。在经济改革中,类似的阻力越小越好,理解经济体制转换的必要性的人越多越好。因此,改革社会保障体制,致力于解决社会保障的短缺问题,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然,把社会保障作为“木桶”的一块木板条,同通常把某种资源供给作为“木桶”的一块木板条,仍然是有所区别的。

一方面,某种重要的资源供给作为“木桶”的一块木板条,如果这块木板条太短,“木桶”的装水量就有限,“瓶颈”对于经济增长的制约很快就表现出来。比如说,经济中的电力严重不足或铁路运输能力严重不足,经济增长不得不由这种短线来决定,不增加电力供给或不扩大铁路运输能力,经济增长难以持续。然而,把社会保障作为“木桶”的一块木板条,如果这块木板条太短,短时间内不一定能发现社会保障短缺对于经济增长的制约作用。短时间内,即使没有社会保障,即使经济运行受到一些限制,但经济运行暂时还不至于出现大的故障,经济增长也有可能再持续一段时间。只有当问题累积到一定程度之后,它才暴露出来,才使经济运行与经济增长受阻。换句话说,某种资源短缺对经济的不利之处易于被人们察觉,从而引起人们的重视,而社会保障短缺对经济的不利之处,至少在短时间内不易被人们察觉,从而也就难以引起人们的重视。当人们后来发现社会保障对经济的制约时,问题可能已经相当严重了。

另一方面,要解决社会保障的短缺,是较困难的,相对而言,要解决某种资源短缺,则似乎容易一些。不妨仍以“木桶”为例。一个木桶由若干块长短不一的木板条组成,假定资源之间存在着某种可替代性,某种资源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等于说,可以用长线补短线的办法来解决,即从比较长的木板条上锯下一段,补到比较短的木板条之上,于是长的木板条就不那么长了,短的木板条也不那么短了,木桶的装水量就可以增多。尽管经济中的资源可替代性依旧会受到限制,经济中并非任何一种资源都可以用其他资源来替代的,但不可否认,资源的相互替代仍有某种可行性。比如说,在一定范围内,资本与劳力可以替代;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原材料可以代替另一种原材料,这种运输手段可以代替另一种运输手段,这种生产要素组合方式可以代替另一种生产要素组合方式。于是,即使实现不了资源的最优配置,但通过资源的替代,仍有可能实现资源的次优配置、第三优配置……。从资源供给的角度看,还有一种解决某种资源短缺的办法,这就是利用外汇资源,通过国际市场来弥补国内某种资源的短缺。比如说,石油不够用,进口石油;机器设备不够先进,从国外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高级人才不足,从国外聘请专家,等等。外汇资源是一种可以通用的资源,只要外汇资源充裕,资源短缺问题是会大大缓解的。因此,缓解国内某些资源短缺的一个有效办法,就是发挥本国的资源优势,使之转化为外汇资源,再依靠外汇资源来弥补国内某些资源的不足。

然而,以上所说的这些办法对于解决社会保障的短缺问题却是难以收效的。当我们把社会保障视为“木桶”的一块木板条,并且是最短的那块木板条时,我们能“取长补短”,以“长线补短线”么?未必存在这种可替代性。社会保障就是社会保障,投资代替不了它,消费代替不了它,社会储备也代替不了它。甚至在社会保障体系内部,替代也是困难的。难道养老保障能代替失业保障,医疗保障能代替失业保障么?反过来说,失业保障同样代替不了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一个社会,用于投资的社会产品再多,用以消费的社会产品再多,用于社会储备的社会产品再多,只要缺乏社会保障,那么由于社会保障短缺而出现的问题照样会出现,对经济运行与经济增长的严重制约依然会存在。再说,社会保障的短缺也绝不是像某种资源短缺那样可以靠动用外汇来解决的。假定外汇资源充裕,可以用外汇来进口机器设备,进口石油和铁矿石,进口粮食和木材,或引进外籍专家,但外汇代替不了社会保障的不足,运用外汇也缓解不了由于缺乏一种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而造成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也是社会保障短缺与某种资源短缺的不同点之一。

下面,再着重考察社会保障短缺对收入分配协调的影响。要区别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情况,另一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情况。

先谈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情况。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保障短缺既突出反映于社会保障覆盖面太窄,即把广大农民排除在外了,又突出反映于用于社会保障的资源的不足,从而难以在生活上给予受保障者以足够的保障。但尽管如此,社会保障短缺对收入分配协调的影响并不是很大的。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平均主义在收入分配领域内起主要作用,社会上收入分配的差距不那么显著,加之,整个居民收入水平是很低的,温饱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因此,即使社会保障短缺,这也不会过分拉大社会上的收入分配差距。社会保障短缺更可能主要影响经济的运行,而并非主要影响收入分配的协调。

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的情况与此有很大的不同。可以认为,社会保障的短缺,尤其是非正常短缺,足以影响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如果说仍有可能在社会保障短缺条件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话,那么这时所建立的只不过是不完全的或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而已。社会保障短缺除了影响经济运行和影响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而外,还对社会的收入分配协调产生严重影响。这是因为,市场按效益原则进行分配,市场竞争使得一部分人收入偏高,另一部分人收入偏低,还有一部分人则因失去工作岗位而没有固定收入。假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去努力解决社会保障的短缺问题,那么收入分配的失调将会越来越突出。这就是我们必须重视社会保障短缺问题的理由之一。 sCG4ADGAd8ZfPGYFWD6PrAE1vj7w/qJ68bW32+J+PR81VI6hc2kDH+ielTXr3HmL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