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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后期妇女工作政策的调整:“娜拉”的回归

一、回归家庭

无论是对妇女组织的建设、妇女的组织动员还是妇女权益的保障,中共华北各地政权都试图在改造传统家庭的基础上,改变华北乡村妇女的家庭地位,将她们拉出家门,塑造出一个个属于乡土社会的“娜拉”,并委以社会重任。在塑造这个新的妇女形象的历程中,因新的政策涉及家庭结构、权力地位以及男女性别关系的改变,中共关于“妇女解放”的理想与现实产生了激烈的碰撞。

正如迪莉娅·戴维所概括的:“(中国乡村社会的)家庭是基本的经济单位。这种家庭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那种小的(纯婚姻上的)家庭,而是乡村中的‘大家庭’,它的目的在于有效地利用劳动力。这种大家庭是正在支持抗战的农村经济的基础。所以,作为行动的基点,应该重新构造和巩固这类家庭。” 在以抗战大局为重的情势下,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进行抗日的基本精神下,在农民对新思想难以真正理解接受甚至抵触的背景下,最后迫使共产党必须采取一种新的方式对华北乡村妇女形象进行再塑。

事实上1940年代的华北乡村,家庭还是主要的生产单位,只有家庭稳固了,劳动力才能真正得以解放,大生产运动才能得以展开。而且妇女走出家庭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绝非在短时内即可见成效。中共各级政权和组织在农村提倡妇女从家庭里解放出来,暂时是没有出路的。农村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必须从家庭地位的提高做起,她们应当以家庭一员的姿态对家庭负责,同时要求有家庭一分子的地位。各地政权和组织应致力于对传统家长制家庭的改造,而不是发动妇女走出家庭。而且妇女运动作为群众运动的一部分,必须以大局为重,过去把反打骂、反虐待当作一个阶段去发动是不合时宜的。 之前过于强调妇女的权利使妇女工作、妇女干部站在农民的对立面也是错误的,性别之间的冲突削弱了革命力量。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是难以实现的。认清了这种形势,中共的妇女工作以及妇女工作政策开始转向。宣传的口号不再是“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而是“拯救婴儿”“发家致富”“母慈子孝”“婆爱媳,媳尊婆”等。

承担抗战任务较为繁重的晋察冀边区1939年提出“和睦家庭”的口号,此种做法受到中央的认可。在同年中共中央妇委发出了《关于目前妇女运动的方针和任务》的指示信,提出要恰当地运用晋察冀边区的经验和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在大会上奖励模范婆婆,批评(有必要时处罚)打媳妇的婆婆,用婆媳的联欢会、家庭座谈会,比如拜寿聚餐、新婚晚会或遇模范老人死时,发动群众吊孝、送纸,必要时募捐抚恤家属及治丧等机会教育与团结妇女”,“创造无数抗日革命的模范妻子(贤妻)、模范母亲(良母),以及模范女儿、媳妇、婆婆等等”。 中央的指示带来了连锁反应,晋西妇联、太行党委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对一些地区的“左”倾现象及时进行了纠正。1940年7月,晋西妇联派出慰问团到各县初步纠正了过火斗争和脱离群众的做法。1941年3月2日至16日召开的晋西妇联扩大执委会,除对一年来妇女工作成绩做了总结以外,还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左”的做法进行了彻底检查,并相继提出了“家庭和睦”“夫妻和谐”“建立农村广泛的妇女统一战线”等口号以团结各阶层妇女共同抗日,“左”的倾象受到了遏制。 太行区党委在关于妇女工作的指示信中提出要注意家庭的团结问题,妇女参加根据地经济建设与家庭生产应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可以通过适当的斗争来“革除家庭的非理压迫与婚姻问题上的重重束缚,改造、转变社会的恶劣旧俗与轻视妇女的旧观念,打击轻视妇女、侮辱妇女的顽固不化的分子,以逐步解除封建束缚,争取抗日及社会活动的必要自由”。 该指示信对妇女工作中斗争的程度进行了限制。

在战争与革命急需人力、物力、财力之时,男性农民以及男性农民背后的家庭才是根本中的根本。为了保证最后革命的胜利,必须重新考虑、重新筹划、重新实施,其核心原则是以抗战为大局、以不脱离乡村实际为原则、以不损害家庭利益为基础。此时,曾经被形塑的“娜拉”也可回家,重新做回带有革命意味的“贤妻良母”。负有战时责任的“新女性”。

二、妇女解放的新方向

纠偏之后则要确立新的符合实际的方向。如何将对传统家庭的改造、巩固与改善妇女地位、保证妇女参与抗日这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呢?它们的契合点又在哪里呢?由于抗战初期受五四新女性观的影响,中共将妇运工作全力倾注于“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经济独立”、鼓动青年妇女走出家庭等涉及人性解放的诸多方面,而忽视了妇女生产、妇女劳动对妇女解放的重要意义。面对妇女运动与抗战大业背离的情况,中共的妇女政策开始有所调整,并很快将参加生产作为妇女获得解放的突破口,随后生产成了沟通家庭与妇女之间的纽带。当时的报纸将这一转变清晰地展现出来,现摘录一段,以还原貌。

在妇女本身来讲,经济独立是求解放的基础条件。几年前,易卜生的“娜拉”,会引起中国文坛上一些争论,“娜拉走后怎么办?”这问题如今,并未失其意义,问题不是娜拉应该不应该或可以不可以走出那卑污的家庭,而主要是娜拉时代的妇女,还未在经济上取得一定的地位,还没有在社会上独立站住脚步的资本,那么虽然走出,也还不能根本避免先前的厄运。……因此,动员妇女参加生产,不仅是抗战胜利所需要,且为妇女本身求解放必由的途径。

在上述报纸发表之前,毛泽东1940年2月在《给中共中央妇委的一封信》中就对妇女参加生产有这样的看法:“妇女的伟大作用第一在经济方面,没有她们,生产就不能进行,而边区妇女工作之少成绩,我看主要在没有注意经济方面。提高妇女在经济、生产上的作用,这是取得男子同情的,这是与男子利益不冲突的。从这里出发,引导到政治上、文化上的活动,男子们也就可以逐渐同意了。” 三年后,即1943年2月,毛泽东又亲自审改了中央妇委会起草的《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并在2月26日《解放日报》上全文发表,这便是著名的“四三”决定。决定指出:“在日益接近胜利而又艰苦的抗日根据地,战斗、生产、教育是当前的三大要务,而广大的农村妇女能够和应该特别努力参加的就是生产,广大妇女的努力生产,与壮丁上前线同样是战斗的光荣的任务。而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文化水平、改善生产,以达到解放的道路,亦须从经济丰裕与经济独立入手”。 同年4月,彭德怀提出:“必须肯定认识,阶级压迫是主要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而男女不平等则是由阶级社会产生的附属矛盾。设若不分轻重,把这两个矛盾平列起来,也会使妇女运动孤立。尤其危险的,是将两个矛盾轻重倒置,必然引导妇女运动产生错误倾向,事实上这种错误倾向在某些地区是存在的,要了解男女矛盾基本上是可以调和的,只有阶级矛盾才是不能调和的。”

上述党和军队高级干部的系列讲话,清晰地表明革命不再强调妇女走出家庭、颠覆传统家庭的伦理,而是从抗日自由与社会革新的要求上,处理好革命与传统的关系,适当与逐步改造家庭、克服家庭的病理现象,充分利用家庭这一基层单位,形成适于革命需要的两性关系和家庭关系。同时再三强调妇女参加经济生产,且要求她们从事的生产劳动不应与其家庭的经济利益相脱节。如《新华日报》载文称:

乡村妇女参加根据地的生产事业要与参加家庭经济生产相一致,其社会的与政治的活动也要照顾家庭业务。但应纠正把妇女生产从整个农业生产中孤立起来,脱离农村家庭生产的单位。如过去有些地方使妇女单独进行开荒、修渠、植林或组织劳力与武力的结合等,这都是某些同志脱离实际的主观空想。不但妇女的能力难于完成,且将引起妇女与家庭的对立;而工作亦不免流于形式化,仅能造出一些虚浮的数字来掩盖妇女生产的实效,这种作风在几年的生产工作中是不应再出现的。所以妇救会主要应在组织上进行深入的政治动员,并督促妇女尽量参加家庭生产工作,俗话说“勤妻当夫半”,这样是与其家庭利益一致的,而将受到家庭与社会人士的欢迎。

中共试图通过让妇女对家庭经济活动的参与来改善、提高妇女在家庭的地位,从而创造妇女社会政治活动的条件。

尽管当时有些妇女工作者表示“不应该为了不正确的统一战线方式勉强运用家庭和睦” ,但鉴于抗日形势日益严峻以及妇女工作推进缓慢,“家庭和睦”逐渐成为根据地妇女工作的主导方针。 1943年后,中共在改造、巩固传统家庭与改善妇女家庭地位、保证妇女参战的过程中,在平衡“妇女利益”与“家庭和睦”的过程中,塑造了一个全新的乡村妇女形象。它不再需要出走的“娜拉”,而需要通过建构家庭统一战线形塑新式的“贤妻良母”。它所期待的这个新的妇女形象是以不脱离家庭的生产为基础,以维系家庭和睦为前提,通过鼓励妇女参与生产来提高其家庭地位,并借此来改善家庭关系,以最终达到为抗战大业提供经济支援的目的。在中共对根据地妇女动员过程中,乡村女性在逐步政治化、社会化,传统“家庭”这一社会基本细胞亦如此。

当“妇女主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受阻后,各级妇女组织不再单纯、蛮力地颠覆传统,不再强调反对封建势力,不再将摆脱父权制的家庭置于妇女解放话语体系主流位置。而是在“家庭和睦”以及构建“家庭统一战线”以抗战动员为中心任务,与传统的乡村家庭生产模式、结构形态与伦理关系相协商。在此种语境下,华北根据地妇女工作的激进情势有所缓解,妇女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着。

从婚姻层面来看,正如彭德怀演讲中宣称的那般,“应该将‘生产’和‘婚姻自由’两个口号,用同样的分量提出来,比之第一个时期(抗战之初)更为着重强调一些才对,因为‘婚姻自由’不过仅仅代表部分青年妇女的要求,而生产致富却是绝大多数妇女共同的愿望”。 妇女的婚姻自由已经让位于对革命与战争更切为实际的“生产”,它不再作为妇女运动的中心工作来提倡。在解决婚姻问题时,相关部门的态度是“防止纠纷、减少纠纷、解决纠纷,非扩大纠纷”,将“重点放在订婚和结婚上,努力地争取订婚结婚自由,实行双方自愿原则。再婚亦然,反对他人强迫”。对于离婚问题,“一般的应注意说服调解双方和睦团结,研究其离婚的动机与离婚的条件,依政府婚姻条例考虑男方或女方的具体问题,根据具体情形加以适当解决不应专找离婚,或一有不睦稍有口角即挑动离婚”。 抗战初期被赋予的婚姻绝对自由,到1943年因妇女政策的改变而成了理性自由。为此,在一些地区,根深蒂固的传统又得以复燃,妇女在传统家庭的地位又几乎重回归原貌,婚姻自由变得愈加艰难。虽然自抗战伊始至国共内战结束,“妻休夫”的热潮在华北大地频频上演,但数字背后隐藏的是女性遭遇重重困难的彷徨以及离婚之路更加漫长的无奈。这个问题在后来被邓颖超所关注。

从家庭层面来看,如建国后任《中国妇女》主编的亚苏 在一篇文中所谈到的,此时“家庭和睦口号之提出,其目的是在于:一,建立家庭统一战线。二,争取家庭中的老年妇女——如婆婆等及保守的农村中的封建势力的一部,及一般中立分子如翁翁男人等——同情妇救会。三,通过这一口号借以达到改善妇女生活——其中最主要的是青年及成年妇女如媳妇等生活之目的”。 显然,家庭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关注。在中共妇女工作的指示中也指出:“注意家庭统一战线,改善家庭关系,并可以进行适当的斗争。” 何为适当的斗争?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很难拿捏。再加上妇女政策大方向的改变,当时又出现了很多为了顾及团结抗战和家庭统一战线、机械了解“家庭和睦”口号的现象。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执行政策上的保守倾向,如“对(一)些落后婆婆不教育不批评,形成封建势力向青年妇女大反攻,男人打老婆的,老婆婆虐待儿媳妇的到处发生,甚至被逼而跳井、上吊的到处都发生过,有的区村干部都打起老婆来了,区干部知道了也不积极解决,认为是很平常的事”。 乡村社会的此种反复主要是传统的根深蒂固、经济的相对落后以及一些干部对政策错误理解造成的。而且这些因素一直在影响着中共的妇女工作。但总体而言,中共在抗战时期妇女工作和政策的调整是符合大局所需以及大势所趋的。 TCI/s0/mie4BjhTCrn9WDZcdm5BA5Z9II3DDpj8KIeVSOezvO1gCPtc2iMTxqX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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