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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初期妇女工作的展开:乡村“娜拉”的塑造

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起步于20世纪初,到五四时期达到高潮,滥觞于欧洲19世纪末的《玩偶之家》及其主人公——作为女性解放象征的“娜拉”也在此时华丽登场。数以万计的中国年轻女性以出走的“娜拉”为效仿对象,挣脱家庭的锁链与束缚。

最初,经历过五四风雨的一些中共干部在做乡村妇女工作时,也“将工作的重心放在破除封建的文化观对女性身体与精神的束缚上” ,一定程度上,承袭了五四时期追求个性解放的妇女解放理念,即妇女应当突破父权和夫权的束缚,走出传统文化的藩篱,追寻人格的独立与生命的尊严,实现自我的价值与个性,从而打造出乡村版的“娜拉”。然而由于华北抗日根据地的经济、社会环境与城市截然不同,适于城市土壤的新女性观在乡村势必遭遇“水土不服”。事实证明,革命与战争将意志和利益强加于民俗与惯习,导致革命观念和现代理念凌驾于地方生态与社会环境之上、革命与民间伦理相悖等局面的形成。抗战利益与家庭利益、抗战利益与村落利益的冲突较明显,这严重冲击了华北乡村家庭结构与维系乡村体系稳定的文化机制,进而伤害了群众革命的积极性,影响了广大乡村民众对革命的支持,严重动摇了抗战的根基。从该角度而言,此时期的妇女解放背离了抗战动员的初衷,被迫调整就成为之后工作的应有之义。

一、挑战男权:权利之给予

中共中央及各级妇救会发现:动员女性参与抗战的关键在于突破传统家庭对乡村妇女的束缚以及打破夫权至上习俗的桎梏,即通过家庭革命以颠覆父权和夫权 ,这其中也包含着对女性渴求平等的人性寻求及切身利益的关怀。由此可见,若立足于新式个体的诉求,“家庭”无疑是一种束缚或包袱,瓦解家庭甚至抛弃家庭就成为必然趋势。 为此各级妇救会在抗战之初都从家庭内部出发将反虐待、婚姻自主与男女平等作为开展妇女工作和支援抗战的重要抓手,积极倡导并广泛推动。

(一)反虐待

反虐待工作,是各地政权在抗战初期,依据妇女在家庭中受虐待及妇女动员工作进展缓慢的实际情形而提出的。

首先,虐待或是家暴在彼时的华北乡村似成普遍现象。妇女运动领袖浦安修 就曾谈及此种现象:“公婆虐待媳妇,这是非常普遍的,民间流行语:‘当一天闺女修一天仙,当一天婆子坐一天官,当一天媳妇坐一天监’;丈夫虐待妻子,社会上认为是‘应该’的,妻子是不许反抗丈夫的打骂。妇女顶多只敢暗中饮泣,心中幽怨;叔伯虐待弟媳及嫂,这比较少,社会上认为‘小叔子打只管打,外人见了说是耍’。” 此外她还回忆到:“当时农村中打骂妇女的现象十分普遍,十分严重……我就亲眼见过一个男人把自己的老婆吊在梁上,用皮带抽打。妇女不仅受自己的丈夫打骂,而且婆婆也可以任意打骂。还说什么‘千年的媳妇熬成婆’,虐待媳妇好像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至于丈夫打妻子,我们收集了很多的言论,无非是说打媳妇是应该的。如:掏得钱,买到马,由我使,由我打。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等。” 1933年的《妇女共鸣》杂志曾有一篇描述山西潞安农村妇女生活的文章,在文章中对该地区妇女受虐情况也有较为翔实的记录。

只要他的翁姑或丈夫不高兴时,就可随意打骂。他们往往被丈夫拿着锄头殴打,拿着火柱殴打。或者头向下足朝天的倒吊起来用麻绳子毒打,再或若用上火烧通红的火柱来烫。假如被打死的话,那等于死一只老牛,只是丧失了这一部分的财产,不当作这是人的死亡。在农村里是“山高皇帝远”,死了埋了就完,并没有大城市那样法庭检验与报告死亡登记等一类的麻烦手续。如果他的娘家要是说长道短的话,只要多给死尸穿两件粗布装殓,那就是足够体面了,再用不着什么打官司。因为打官司,在县衙门里是要他们两家都出钱的。至于妇女们受虐待不过,自己寻死了的,那真是太寻常不过的事情,每年在三五百家的一个村庄中,至少有三五个是缢死、投井而死或跳崖而死。

乡村妇女的身心因家暴备受折磨,她们悲惨的生活现状与五四妇女解放精神严重背离。

其次,公婆丈夫的毒打与虐待不单单影响了乡村妇女的生活质量,也成为她们走出家门参加社会工作的一大障碍。例如,平山县东黄泥村、夹峪村、洪子店等村庄有许多年轻媳妇因去上操引起公婆的不满,下操回家后便要受他们的打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她们参与革命的积极性。 中共各级政府深知在此时倘若要使妇女走出家庭、参与社会事务,首要进行的就是反虐待、反家庭暴力。但正如后来中共妇女干部自己反思的那样:“由于不了解农村实际情况,观点和方法不对头,……特别不懂得她们与家庭的密切性,光看到半封建社会家庭制度给予妇女的束缚,把家庭看成禁锢妇女的牢笼;不想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中改造家庭,而只是使妇女摆脱家庭牢笼。” 后来刘少奇也深刻指出:“我们在农村里搞了十几年妇女工作,还有不少的人完全不了解农村妇女。我们吃了农民的饭,穿了农民的衣,住在农村里,但是我们的观点,还是城市的、小资产阶级的;我们的工作,不是从农村的实事中去‘求是’,而是从外国妇女运动历史类比中去‘求是’;我们不去倾听农村妇女的要求和呼声,不从今天可能办到的事情出发,而从固定的公式、口号出发。这就是主观主义、教条主义。” 主观主义、教条主义、脱离实际的观点和方法较为容易落入用激进的办法思考问题和解决矛盾的窠臼。如1940年晋察冀边区就曾做出“打击限制青妇参加工作的顽固势力”的决议,把限制青年妇参加社会活动的家长和老年妇女,当成顽固分子来斗争,严重伤害了群众的积极性,致使妇运脱离农运的轨道,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男女是天平的两端,本应持有相同的砝码,对任何一方的过度加码,都会将性别平等引向歧途。抗战初期的中共及各级妇救会在男女平等的天平上恰恰是扮演了矫枉过正的角色。如在解决妇女痛苦时,存在“大妇女主义”的偏向。即将妇女置于家庭的对立面来看待,过分强调妇女与农民和家庭的矛盾,持片面、狭隘的立场解决问题,将妇女解放运动孤立起来。如晋中分会一工作报告称:“要站在妇救的立场,有坚持到底的毅力。” 在片面妇女观的指导下,一些妇女工作者对“提高妇女”的认识过于偏激,执行方式教条主义倾向较为严重,有违实际和公理。如平山县霍兵台村一公婆与媳妇打架,村中不分青红皂白,一味执行“提高妇女”的政策,将公婆扣押起来,后经查明过错方是媳妇,后将媳妇关押起来。

政策执行的偏差不仅体现在对政策的误读和片面理解上,也体现在解决问题的方式过于简单粗暴,多依靠行政力量进行处罚,很少利用组织力量来批评教育。许多地区开始只强调斗争,不知和解。有的地方不管是因生活琐事引发的口角还是一时的打骂,都机械地反对或斗争。 有的干部到村里工作时向妇女们宣传:“我是来替你们改善生活的,谁有痛苦快说!” 在一些工作较为激进的地方甚至“提出用‘开展斗争来保证工作的开展’,以‘斗争’多少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临县一月开展了40多次‘斗争’,方式又多为大会斗,戴纸帽子游街、罚鞋、罚钱等办法”。

斗争哲学曾被激进分子奉为圭臬,其惯用手法无非是肉体摧残和精神侮辱。有些地方提出诸如“斗争坏婆婆”“斗争坏丈夫”之类的口号,有些地方对某些所谓顽固的婆婆采用戴高帽子、画脸、游街等侮辱人格的方式进行斗争。如某村庄妇救会在斗争一个虐打媳妇并且不让媳妇参加妇救会的婆婆时,先把戴着纸帽子游庄子,然后鉴于该婆婆仍不悔改就用皮带抽,但她始终一声不吭,最后妇救会主任无计可施,就罚她在太阳底下暴晒了几个钟头。 再如平山县夹峪村一自卫队队员因下操回家较晚,公婆打骂,后该村妇救主任与村长召开会议,决定罚她公公出两天差,罚她婆婆站两天岗。该县洪子店村一队员“三八”检阅时扭秧歌,回家被公公打骂,以后“三八”节的检阅活动,她便不敢再参加了。后被妇救会发现,罚她公公戴戴高帽子游街一周,并关禁闭,直到该妇女第二次检阅活动回来才被放出。

此种做法显然已偏离正确轨道,民众对此颇有怨言。如上述那个老妇被罚在烈日下暴晒时,村民多深感不满:“世界真变了,为着一点儿家常小事,竟这样对付一个老年人——戴高帽子,游街,挨打还要当众晒太阳,这算什么样子呢?” 过于极端工作方式,让保护对象——乡村妇女也觉得欠妥。一个受访的老妇回忆说:“有一家她(婆婆)叫媳妇受气,部队在她家住着哩,部队也知道了,开了个会,一个表扬好人好事,一是斗争婆婆,她虐待媳妇,不着(让)媳妇前进,斗争她,让她上台斗争她,怎么虐待那媳妇,给她公布。可也有做得不对的,就把她从台上推下来了,把那腿也摔折了。” 从这段诉说中可知,在乡民看来,给媳妇权利是被允许的,但伤害婆婆身体的举动是不被同情的。但在当时“为妇女撑腰”的氛围下,一些干部在处理反对虐待妇女与男女平等的问题上,都缺乏必要的理性态度,将妇女运动的斗争对象定位成男人与老年妇女,由此造成了家庭不睦、夫妻婆媳关系不和。

“帮妇女,解除妇女痛苦的”妇女组织令年轻女性感到了“靠山”的力量,认为“有了市政府和妇联会,再不怕人欺负,腰杆伸直了,红缨枪负在肩上更雄姿了” 。同时上述用激进的革命手段冲击传统的方式,导致一些妇女把女性解放和家庭琐事甚至因个人素质与修养产生的家庭矛盾相联系,动辄寻求妇救会支持。如有些年轻妇女片面理解男女平等,夫妇间闹点小矛盾,即去找妇救会要求离婚。 还有些妇女,以为已得到“解放”与“自由”,便放荡不羁。媳妇欺压婆婆、媳妇出去玩儿一天,回家反骂婆婆不做饭等违背中国传统伦理的事情到处发生着。 这些显然是对乡村传统家庭结构及维系家庭稳定的孝道的巨大冲击。妇救会在处理婆媳问题时:偏袒青年妇女、对老年妇女多采取狭隘的报复方式,这必然将老年妇女排斥在妇女运动之外。这些不合情理且一味冲击家庭传统、不在意家庭团结与和谐的做法令妇女工作得不到社会舆论的同情而陷于孤立。

在妇女解放的声势下,妇女公开受打骂虐待现象减少了,但革命并未将此种行径彻底清除。在反虐待运动推广之际,其实很多老年妇女都对此不甚明了:“‘娘呀!这还了得’妇女要求解放,要反对婆婆打骂,反对丈夫打骂”;“这不反了?媳妇家,婆婆不许打,丈夫不许打,该叫谁来打?难道就能不打吗?” 上述言论在华北乡村普遍存在,且家庭对妇女的虐待也逐渐由公开转入地下。如左权县一个较进步的农民常在夜深人静时打他老婆,每次只重重得打两三下,打完后还威胁道:“我只打你这两下,想告去告吧。” 此种情况下,精神虐待成为一种新的家庭用来管制妇女的方式。一般“顽固”婆婆虽不敢明目张胆地打骂儿媳,但仍用尽种种方法使儿媳受气,如不允许儿子和媳妇同居,对儿媳冷言冷语、指桑骂槐,或因不喜儿媳便分家,且只给年轻夫妇极少财产使他们生活无法维持等。 如涉县索堡村一妇女过去常受婆婆丈夫的虐打,后告到区妇救会,经妇救会对她丈夫与婆婆几次说服与斗争后,二人为了报复该妇女,一天到晚都对她不理不睬,丈夫也不同她过夫妻生活。媳妇回娘家时因脚小走路、拿东西、抱孩子都不方便,但丈夫与婆婆也不管不问,使她处处为难没办法。 面对新的压迫方式,有的妇女更感苦恼,以至于“有个别妇女感到如此不打不骂还不如打骂痛快些”。

各级妇救会在得知女性受虐待的情况后,除对公婆、丈夫身体上的惩罚外,还辅以经济处罚。1941年6月15日,赵守攻的小说《男女平等》在《华北妇女》发表。小说主人公劳动英雄邱桂香因工作和政治学习等无法担当起庭院内的日常事务时,被丈夫施以暴力。后她想妇救会秘书长和区长寻求帮助,区长提出了对其夫罚款10个大洋。邱桂香对此结果难以接受,面对经济上的困境,她最终选择了与丈夫修复夫妻关系。“如果说组织力量可以在政策法规层面为夫妇矛盾的解决提供来自公共领域的支撑的话,那么,可以发现,类似于罚款的刚性做法一旦落地,起到的效果可能是,在法理的层面上完全理直气壮,而在人伦的意义上却有可能是转移危机、激化矛盾,最终使原本处在受压迫境遇中的妇女的处境更为尴尬和艰难。” 革命战争时期的此类文学文本与历史实践有着高度的重合性。在实际生活中,也发生了与邱桂香经历类似的历史事件。绝大多数妇女对丈夫和婆婆受到的物质惩罚表示不满,因为在她看来自己也是家庭的一员,也需要承担被罚的东西,实际上是损害了她自己的利益。在贫困压倒一切的社会中,妇女畏惧斗争丈夫与公婆,畏惧将自己真正的痛苦提出来解决,如妇救会干部问到妇女是否又被虐待的情形时,她们懒懒地回答:“没啦!”或者自己受虐待的情形被妇救会知晓后,她们甚至愿意承认完全是因自己的错误所致。 种种原因下,一些受虐待的女性最终向婆婆与丈夫的非法行为妥协,放弃了对自己权利的维护。反虐待赶走了肉体上的虐待却带来了精神上的折磨,传统习俗不但未因革命消失殆尽,反又“开辟”了新的土壤并快速生根发芽,顽强地抵抗着革命与现代观念的攻击。

(二)婚姻自由

旧式婚姻制度是束缚广大妇女的一把沉重枷锁,它将妇女牢牢地束缚于封建家庭关系中。抗战开始后,中共果断地用政治手段打碎封建婚姻枷锁,赋予妇女在婚姻中的自主权利,旨在动员妇女走出家门参与革命与抗战。在此,政治需要与传统习俗发生了直接冲突。1940年后,华北各抗日根据地相继颁布了婚姻条例及实施细则。然而事实上,在这些凝结着“五四”妇女解放理念的法律话语体系中,包办婚姻、不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及一些所谓的“落后”的婚姻形式及婚俗都是“男性父权对女性有目的的压迫”。 其实,任何婚俗及婚姻方式都是特定经济环境与社会文化的产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乡村社会与家庭结构的稳定。急切服务于革命政治及支持抗战需要而出台的这些婚姻条例,并未切实理解华北乡村文化传统及经济实态,在推行中必然困难重重。在随后的婚姻政策、条例执行过程中,中共各级组织也在不断调整。

由于经济因素及重男轻女陋习的交互作用,致使农村男女比例长期失调。“一项1929—1931年在华北地区所作的调查表明,30—34岁男性中有近12%是单身。另据1935年的调查,山东邹平30岁以上男性未婚者有2294人,占同年龄组的男性人口的23.13%,30岁以上女性未婚者极少,有21人,占同年龄组的女性人口的0.21%。” 根据弗里曼和毕克伟的统计,“1850—1932年,华北每一代人口中平均有8.8%死于饥荒,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而在最穷的地区,饿死的人也最多。杀死女婴的情况恶化造成性别比例失衡,结果是10个男人中有一个结不成婚,从而不能履行延续宗族香火这一基本道德准则”。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华北乡村的男女比在110左右,男多女少的情形非常明显。(见表1.1)从李景汉的《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的数据可知,定县15—24岁男女性别比在130以上。(见表1.2)这样严重的男女不均衡,势必带来了男性青年结婚难的问题。

表1.1 华北农村区域性比例比较(1918—1931)

资料来源:梁景和:《现代中国社会文化嬗变研究(1919—1949)——以婚姻、家庭、妇女、性伦娱乐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57—58页。

表1.2 1929年定县515家人口年龄与性别之分配及性比例

资料来源: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上海书店1933年版,第130页。

再从结婚的花费来看,在农村讨一个老婆对贫雇农而言可能真的是奢望。1936年罗锋所做的《农村婚姻问题研究》显示:

中国贫农阶级大抵占全人口百分之五二至六四左右。在这班广大的农民群众中,泰半彷徨于生活限度之水准以下,作九死一生的挣扎。现在中国农民每年的总收入,很少有超过二百元的。普通的约百余元上下。最少尚有十余元的。……收入如此低微,即使农民将其全部收入用为生活维持之费,亦绝对及不上普通人舒适的生活标准。何况天灾人祸一天天的泪海,灾荒后的物价又必然的会高涨?(据金陵大学的调查,物价的高涨常比灾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农民的收入,既无法增多,而支出反每有意外的加大;他们怎能维持生活呢?一般贫农,当得不到最低生活的时候,不能不采取非道德的手段而出卖子女,典当妻儿了。那没有妻子的青年农民,自己能否生存尚属不可知晓,更谈不到结婚了。不至于流为盗匪沦为乞丐,他们已觉很幸运的了,结婚与否简直非他们的需要。这样,在广大的农村里,婚姻遂形成为严重的问题了。

农民解决成家难的主要策略是蓄养童养媳。但在农村中连童养媳也买不起的男子也不少,这种境遇中的男子们,在性的问题上无法不将就些,或两三个男子共娶一妻或在限定时间租他人之妻。事实上,“童养媳”“买卖婚”不但解决了男性的性需求问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让女方家庭获得一些经济补偿。此种婚姻形式作为传统社会中“正规婚姻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也使得“社会中下层家庭出身子女,由此获得了一个解决子女婚姻的捷径”。 再者为了解决劳动力不足和性方面的问题,“拉帮套”“搭伙计”“半掩门”之类或明或暗的多夫制,在华北乡村也得到广大乡民的认可,也就具有了半合法的性质。

归根结底,乡村的两性伦理、婚姻形式以及婚俗制度,还是以经济或者生活的需要为基础。由此看来,一些干部认定的所谓“落后”因子,反而是乡土社会中平衡经济与两性问题的关键点。特别是在经济层面上,“对于男方来说,娶的媳妇就要‘物美价廉’;对于女方而言,嫁一个闺女少则补贴家用,多则大发一笔。正因如此,当时农村中出现的畸形婚姻状态基本上都与经济因素有某种必然的关联。与其说这样或那样奇异的婚姻是一种民俗,不如说绝大多数是由于经济上对婚姻论财的不堪承受,由此产生的变通措施”。

然而在当时一些接受了五四运动洗礼、具有新家庭婚姻观念的干部看来,他们扮演着给广大妇女带来希望的拯救者,希望以各种方式将边区妇女从私有制夫权家庭的压迫中以及无感情婚姻的苦难深渊中拯救出来。 因此强调“男女婚姻按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 ,将“自由意志”作为缔结婚姻的出发点。极其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蓄养童养媳等不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形式,并将这些符合乡村民众利益和惯习的婚姻形式都看作是陋习,且试图在短时间内将这些传统的旧俗彻底消灭。革命根据地很多领导干部都是知识分子,“他们对农村和农民的情况知之甚少” 。以至于在最初的婚姻条例执行与贯彻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反而激化了家庭矛盾。

在反对买卖婚方面,干部们将重点放在了“买卖”方面。不论婚姻双方是否自愿,只要认为没用钱即可。有的虽然用了些钱,但男女双方是自由婚,亦受处罚,且多采用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对买卖双方均加以处罚。结婚年龄上也有着教条式的规定。即使有不少妇女因家中急需劳力、家庭贫苦难以维计或对战争恐慌等要求提前完婚的,有些干部也坚决不予准许。“有的结婚还差两岁才到法定年龄,但轿子已抬到门口,硬去禁止举行婚礼,甚至对已结婚者又强迫离婚。” 有的“刚娶到家,不问年龄不叫住,就马上送回娘家” 。甚至个别地区组成游击小组,在路上拦截花轿或晚上搞突击式检查。 为此,群众深感恐怖,偷偷结婚、暗增年龄等,一些“非法”婚姻在暗中变相进行。关于童养媳,激烈的革命手段所造成的影响更为严重。有的地方“动员童养媳回娘家,提出如打算将来还要,可供粮食养着,否则就马上一刀两断”。

在推动新家庭秩序和两性关系建构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干部机械而又过于强硬地执行政策,一出出悲剧也在华北乡村各处上演。如“云彪县一个童养媳,童养多年,婆婆视如亲生女儿,为了反对童养媳,便强制回娘家。娘家很贫苦,婆婆又舍不得童养媳,结果,婆婆想疯了,女孩到娘家挨饿”。 “落后”“野蛮”的买卖婚姻因为契合了传统的乡村土壤,在乡村社会关系中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反观先进文明的自由婚姻,因为“水土不服”被乡民视洪水猛兽,唯恐避之不及。这些不顾乡土社会实际情况与一律将传统界定为“落后”的革命方式最终带来的是农民的不满、家庭的不和谐以及乡村的不稳定。

抗战早期中共所颁布的婚姻条例中“隐含了一种假定,即‘婚姻自由’会让妇女受惠,并受到绝大多数女性的欢迎。它假定所有婚姻都应该基于‘感情’和‘自由意志’”。 它明显受到了五四时期“爱情至上”理念的深刻影响,以感情为依托的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为中共所积极倡导。一些妇女工作者将离婚视为妇女工作的重要内容,甚至造成了为离婚而离婚的情况。1939年冀中大水灾时,该区妇救会“强调年龄悬殊者可离婚,甚至在群众不自愿的情况下鼓动和强制人家离婚”。晋察冀边区在1942年大灾荒时,妇救会“仍将离婚看成是妇女的进步,把离婚件数当成工作成绩,甚至在某些村造成热潮。如婚姻决议(哪些情况可离婚)传达下来时,青年村妇救会主任传达后便在大会上号召,‘我年龄大,男人小,岁数悬殊,感情不和,我起模范作用离婚’。有的青妇也响应号召,‘我够某某条件,我也离婚’”。 甚至有时妇救会为了给妇女离婚而忽视抗日大局。如平北一个县执委会委员的妻子提出与丈夫离婚,相关部门的干部不假思索,即给该妇女做了一定能让她离婚的保证。最坏的是在工作落后、旧势力强劲的地方,妇救会不但不照顾群众利益,反而仍将离婚作为工作的重心。终令普通群众不理解同情妇救会,甚至与妇女干部和妇女工作对立起来,使妇女组织孤立起来,工作难以开展和推进。

再次,一些妇女工作者为了“保护妇女”,将婚姻自由看成是妇女单方面的绝对自由,在解决婚姻问题时,单纯将妇女利益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不进行实际调查,只听妇女一面之词。只要女方提出,就准予离婚,根本不考虑男方的实际情况与感受。由此,导致问题频出。如有的是妇救会帮助离了婚,妇女却又后悔,自动返回婆家,使妇救会的威信严重受损。 更为恶劣的是,提出离婚的多半是贫农妻子,且多因嫌家贫想嫁得更好些而离婚,结果给农民特别是贫雇农的情绪和家庭造成了不良的后果和影响。一个妇女干部对此曾有所反思:“孤立地看妇女问题。关于老少婚与买卖婚姻问题,穷苦人家娶不起女人,到三四十岁的时候,受苦受累的积累下点钱,才能花大价买一个老婆,有钱的不嫁给他,穷人家养不起大姑娘,十二三岁就卖了,结果花几百元买一个十二三岁的小姑娘,这样看起来,一些贫苦人在这样婚姻问题上是很痛苦的,但过去我们在解决婚姻问题时,根本没有认识到这点,把不少的贫苦农民的老婆让离了婚。” 此种孤立地站在妇女立场上解决婚姻问题的方式,使贫苦农民极度怨恨妇救会,对《婚姻法》也怀有了很大的敌意,也致使农民与妇女作对。 “妻休夫”离婚热潮的出现在当时社会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更引起了男性农民的恐慌,使得乡村妇女与男性农民及家庭的新矛盾愈发凸显,不仅使妇女运动陷入困境,同时也给妇女走出家庭带来了困难,更为重要的是影响了抗战大业的进行。

一些基层组织试图通过这样一场与传统意识形态相斗争的运动把妇女从婚姻、父权、夫权和传统家庭日常事务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使她们能够顺利地进入战争革命之中,把妇女从“他者”的地位拉向“主体”地位。然而他们或许并没有意识到,婚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单凭一纸法令的出台和社会制度的变革就能改变的,它仍然受制于两性在经济领域的相互博弈。如果女性在经济地位上没有相应的改善,而是简单地在结束女子婚姻不合理束缚的同时,把因离婚而起的经济负担更多地转嫁给男子,乡村诸多家庭会由此蒙受经济上的损失,且会遇到家庭传承及性的满足问题,那么婚姻法在实施中遇到种种阻力就不奇怪了。

(三)财产权和继承权

“众所周知,帝制时期中国的财产继承是受分家的原则和惯行支配的,即由众子均分父亲的财产。一般认为,妇女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如果家庭财力允许,一个未婚的女儿至多只能得到一份嫁奁,而寡居的母亲只能得到一份老年赡养,但她们都无权继承一份家产。” 中国妇女运动进行之初,各方都将经济独立视为妇女解放的基础,因此女性财产权与继承权一直受到格外的关注。1922年中共第二次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了男女在经济上一律享受平等的权利。 1923年中共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妇女运动议案,又明确提出了“女子应有遗产继承权”。 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中,也提出了经济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 尽管如此,乡土民众的生活并未受多大影响。李景汉发表在1930年也谈到了这个问题:

最近国府已经颁布已嫁女子有继承财产权。这与农村家庭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关于田产的分裂。作者询问许多农家对于这项法令的意见。他们都当作笑话看,以为是不能办到的,至少在目下和最近的将来不易实现。此法如果实行,乡间人更不欢迎女孩。再者乡间人的财产大半是田地少有先进。出嫁女子所继承者,亦多为田地。如此使田场和田块愈分愈小,于经营上发生困难。变卖与抵押田地的事情亦必随之增加。现在大多数的农家已经觉得嫁女费用的困难。再要分给家产时他们不能想象的事。这种男女平等的原则固然是很好的。但在农民知识如此低的时候应当考虑实行的弊病,也不要过于反对人民的心理和习惯。要紧的事设法增进老百姓的知识提高他们生活的程度。

由此可见,传统的惯习不会轻易接受外来力量的侵染。因此当华北根据地一些地区提出男女拥有平等财产继承权后,虽然“财产继承权”未能长期执行,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引起了社会不安。因为中共所提出的妇女继承权的获得,除妇女同意外,一般男性农民绝不赞同。在他们看来,男子继承家庭的财产亘古未发生改变过,理由很简单,当时农村妇女大多出嫁,家中老人必得由留村的儿子来赡养,为此不能让出嫁的女儿来继承其财产。 父母也不敢把财产遗赠给女儿,生怕被“外人”抢去。无论法律如何保障男女平等,女儿始终被看作另一个宗族的人。 以至于当具体实行妇女财产继承权时,部分村干部因受男权影响较深,思想有抵触,导致在处理解决个别问题时,出现偏袒男性的现象。 有些村农会干部因被姐妹继承了财产而工作消极,许多普通农民对女性财产继承权的拥有也表示不满。有的穷苦人家财产被妇女继承后,兄弟不能生活,女性所继承的房和地,也因遭群众反对,不能住、不能种。在兄弟姐妹之间,往往因财产问题发生矛盾、产生争执,造成感情破裂,引起仇怨。 在冀中因强制执行妇女继承权甚至出现了家庭严重不合、溺女婴等情形。

男性农民获得家庭财产继承权的观念根深蒂固,革命不但未能在朝夕之间推翻传统,反而引起了家庭的诸种矛盾与不和谐,影响了乡村社会的稳定。正如费孝通所言:“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秩序的弊病却已发生了。” 即便到现在,华北地区一些村庄在财产继承权方面依旧古老而传统,文化的积淀并未因革命的洗刷与时间的流逝而被磨平。

借由改造传统婚姻与家庭来改变华北乡土农妇的家庭地位,将她们拉出家门,塑造出属于乡土社会的“新女性”群体,并委以重任。但在妇女运动中,一些干部对于传统家庭、妇女惯习的忽视及所采用的几近于颠覆传统的革命手段及方式,加之工作中急于求成,一蹴而就地将反虐待、婚姻自主等法令,推进至根据地各处。认为既然开展了妇女工作,仍有压迫妇女的封建现象存在,这是对妇女工作的莫大侮辱。 妇女工作者此种工作方式及态度不但严重地损害了妇女自身利益,也给以传统父权为主导的家庭及乡土社会的权益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使原来在社会上和家庭里均居主导地位的男性农民感到不安。尤其在离婚问题上,男性农民表示出强烈地不满和抵触情绪。

政策的实质是利益的再分配,这二者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部分政策制定的不妥和执行偏差,都会使政策相对人对整个政策乃至政策制定者产生怀疑或敌视。以针对妇女做出的系列政策为例,部分政策的制定不但脱离实际,且执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这影响了原本稳固的乡村秩序与家庭结构,甚至动摇了政权在根据地的合法性。如有的群众反映说:“一参加八路就坏了,将来各村挂上棒槌,可以随便打骂公婆,要不就闹离婚,年轻就不孝顺婆婆了。”除了言语上所表达的不满外,民众在具体行动上也有所反应。如干部到一些村落组织妇女工作工作,群众不但不提供住宿还多让白发老妪出门应付。 而且一些妇救会在解决这些问题过程中,孤立地将“性别革命”凌驾于“阶级革命”之上,“片面的妇女主义”的言论及行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传统乡村稳定的社会秩序,造成夫妻关系、婆媳关系的紧张,最终影响了乡村社会对妇救会及其妇女工作的接纳。

显然,中共这一激进的打造乡村式“娜拉”的妇女运动,并未真正考虑华北乡村的经济实态及传统习俗,不但影响了妇女解放的进程,还使得中共在华北乡村失去了传统家庭及男性农民对抗战的援助力量,最终不得不以调整政策适应现实而告终。

二、走出家庭:组织与动员

在各根据地创建初期,根据地妇女工作中心任务多集中于:将广大根据地妇女组织起来,参加抗战工作。 随着根据地的建立与发展,各种妇女抗战组织蓬勃发展。然而传统的华北乡村妇女主要生活和活动的空间集中于家庭范围之内,并无参加组织与集体生活的习惯。但是一些早期的妇女干部由于不了解农村的实际情况,把农村妇女当成城市职业女性和集体生活中的女工、女学生来看待,坚持将她们融入各种妇女组织之中。一些革命动员策略严重地冲击了乡村妇女及家庭的传统的惯习,反而延误了妇女走出家门参加抗战的进程。

面对来自乡村社会及民众对妇女动员的抵制,一些干部开始运用较为激进的革命手段来与传统、现实利益进行面对面的交锋。在乡村妇女工作之初,将妇女动员进各种妇女组织、分配妇女支前、生产之类的工作都是强制性的。如自卫队的建立方式是记名造册,凡年龄16岁以上45岁以下都是妇女队员。 组织妇救会也是如此,纯粹是强迫命令之成绩。如黎城二区北流村妇救会成立于1938年,由编村村长指定张秀英为正队长,张雪兰为副队长;100会员是按16岁以上、45岁以下抄名册入会的。 再如冀南区妇救总会成立后不久,据统计便有数万会员,但多数是区县妇救会干部到一村开村民大会,然后由村长协助,提出正副主任,登记几十个会员的结果。

这种强制性的方式方法最终造成:尽管妇救会建立起来了,但很多会员对妇救会认识不够,甚至有的地区在本人尚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在妇救会名册之上。 也根本不明白妇救会本质与作用之所在,有的以为组织起来专门“给八路军做活计”,有的以为组织起来是为了方便开会。 由于当时干部缺乏妇女运动的经验,华北乡村的妇救会多是空洞的组织,也没有什么实际的组织生活和工作, 且大部分村庄只是几个干部整天一起忙着征收会费而已。 基于上述,这样浮夸的工作方式使得动员女性的热潮只表现在统计数字上,并没有真正地深入乡村。如在冀南某县妇救会会员曾发展到3.4万余人,但敌人来后,一方面,出于保护自我的本能她们不敢于承认自我身份;另一方面,也可看出她们对妇救会并没有强烈的认同感。不敢承认自己是妇救会会员者占到了一半。 即便对妇救会有所了解,大多数只知道该组织为抗日的团体,只有个别的知道它也是为妇女自身求解放的组织。妇救会会员对会费的认识则有些滑稽,有的甚至认为收上去的钱“是给谁家小孩子收锁子钱呢!”

(一)开会

妇救会和自卫队 作为一种新注入乡村的革命力量,在对华北乡村妇女的传统生活缺乏必要认知与了解的前提下,把农妇强行组织发动起来了,让她们的生活亦发生了些许改变,但她们原有的的生活轨迹亦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此种情形势必使她们对妇救会失去兴趣,进而对可能发生在她们身上的改变产生质疑。如过分要求妇女过严格的组织生活——开会。很多地方“当着要动员时,不顾家庭妇女牵累、生理限制、生活困难等条件,常常要她们出来开会”。尤其在巩固组织过程中,特别强调这一点。“大都规定每十天或一周开一次小组会,再加上其他活动,平均每周至少开两次会。” 有的地方开会必到,不到就予以严惩。如临县五区白文镇一妇女三次开会都未到,妇救干部罚她到离村子20里远的地方送信。 有的地方惩罚力度更大,若一两次开会不到,即开除会籍,而且这种连续的会议根本不顾及家庭琐事对妇女的束缚。 以至于有些妇女从早忙到晚,脱离了家庭劳作,造成与家庭的对立。有的妇女,孩子生病也得开会;有的妇女以公婆为挡箭牌不去开会,干部就处罚公婆,让他们戴纸帽游街,而且她们还喊诸如:“某某老婆顽固,不叫媳妇参加开会!我们要打倒这顽固老婆婆!”“打倒某顽固老公公……”等口号。 此种工作作风既没有考虑到妇女的家庭责任,也没有考虑到她们的心理局限和生活上实际的困难。

开会内容,“多半是一片抗战大道理,从国际讲到国内,从国内讲到华北,与群众生活,无丝毫联系,每回开会总是老一套,‘对牛弹琴’自以为美,而群众对开会厌烦,在召开会时,‘还不是那一套’的呼声,不断地从群众之中发出来了”。 在对妇女进行宣传教育时,不论见了大娘大嫂还是大姐都是千篇一律,不求变通,老百姓对此早已生厌。 说话也不够通俗,满口的新名词和政治术语,同老百姓实际生活相差甚远,使群众不能完全接受教育的内容。也许正由于干部自己对某些内容,尚未完全融化贯通,在宣传时不能深入浅出。本来开会就耗时很长,已经耽误了她们的家务劳作,孩子也哭哭嚷嚷,讲的内容她们又听不懂。结果浪费她们的人力与时间。以至于,一些妇女感到这些妇女组织的政治味道太过浓厚,组织形式又太过死板,因此对参加这个新的组织提不起兴趣。即便早已加入的,也感到很难完成会员的任务而强烈要求退出。后来这一问题也被妇女工作者所注意到:“在实际工作中,不根据下层群众的需要,不注意想办法,只知道伸手要成绩,为‘群众’的观点则异常欠缺。妇女组织常常本着给广大妇女带来希望的拯救者的‘恩赐’观点,动员群众出物出力,很少顾及他们的利益。”

(二)上操

除了开会以外,组织乡村妇女出操也是当时妇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除积极分子响应外,青年妇女对女人拿枪动棒感到不好意思,“忸怩不前” ,大部分老壮年妇女及少数落后分子的青妇都不愿参加。她们或忙于家务难以脱身,或囿于家庭的传统观念即妇女出门有碍门风而无法出去。如有人认为年轻姑娘不应该“不分早晚地老往外跑,和大小伙子在一起” 。以平山县的东黄泥村为例,该村有一两百个青年妇女,但上操的仅有四五十人。

即使走出家门参加集体上操的妇女,也对这种脱离实际的集体活动认同度不高。我们可以撷取几条档案资料来还原当时女民兵的“风采”。妇女自卫队多是被迫训练,“经常半天、一天离开家庭集体上操”,组织者还强调自卫队员开展整齐划一的军事训练。如冀中曾实行服装划一,装备划一。 晋察冀三专区的“妇女自卫队成天集合体操,甚至学劈刀刺枪,尤其一九四一年‘三八’节大检阅,有的打着绑腿,戴着毡帽,挎着木头作的盒子枪,也和部队一样的作各种战斗演习”。 冀南三地委妇女民兵建立后,街上便随处可见全副武装配枪的青年妇女。因提倡了全民大练兵,便要妇女天不亮即起床,上操跑步。统一供给标准,整齐衣饰,甚至要求一律束皮带,戴军帽。 头戴军帽,腰挎盒子枪。这些不爱红装爱武装的女民兵们吃住集体化、抬担架游街甚至带枪进行缉私,她们曾经多半手无缚鸡之力,此时却也能吊人打人。统一的服装稀释了男女间的生理属性,同一的活动抹平了男女之间的社会角色差异,但此种统一的背后是对女性个体权益的忽视。如有的地区甚至不顾妇女的生命安危,要求自卫队在敌据点附近秘密上操。 并且,此时妇救会、妇女自卫队在组织妇女上操时对妇女生理问题照顾不周,如要求妇女在经期、孕期上操、参加生产。长期忽视必然会带来悲剧。有一个怀孕的妇女请假不准,因体力消耗过大,致孩子流产。干部不但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还推脱说是该妇女自己大意所致。

新的妇女组织所组织的一些妇女活动,难以为华北乡土社会的传统妇女生存模式认同。如妇救会“晚上开会,打闹作风”; 自卫队“男女青年实行露营”,或是女自卫队员夜晚随男自卫队袭击敌人时,个别发生男女关系; 有的县号召各村搞“动锋日”,男女青年过集体生活,每晚集体打游击、紧急集合、学唱歌,后当人们再次提起“动锋日”时,曾参与其中的青年妇女们还洋洋自得,但老年妇女虽表面支持,实际极为抵触,反对此类可能“败坏门风”的活动。 这样一来,妇女自卫队逐渐与传统习俗相背离、与家庭利益产生矛盾,遭受来自社会的非难。

(三)集体生产

集体生产是动员乡村女性从庭院走出的一重要途径。1940年,华北根据地提出妇救会参加农业劳动之集体开荒、修路、造妇女林、妇女园、种菜、挖草根。在许多地区还成立了生产小组、互助组、妇女耕种团和土布合作社。尽管妇女参加农业劳动对于改变妇女的劳动观点有帮助,但一方面,由于将妇女动员起来参与集体生产的组织多只注重形式,并未考虑到妇女生理的特殊困难及农业常识的缺乏,空洞、不切实际地强调妇女单独集体耕种。如有些干部组织妇女生产时一味强调:“能做妇女所不能做的事,男人所能做的事,才算有本事。”勉强组织妇女开荒,普遍要求妇女能担挑。高强度的劳动造成有些妇女流产或得病,使成效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组织妇女集体生产,忽视了农村是以男权为主导的家庭为生产单位的个体小农经济。如平山县洪子店为了发动妇女与男人一样下地参与生产,将女子工资提高至男子的一倍,引起男性农民的普遍不满。 有的地方甚至在地里不忙时,硬要妇女上地,结果造成劳力的浪费,家中事务反无人照管。 妇女脱离家庭参加农业生产,不但没有改善妇女的生活及地位,反而耽误了家庭生产,以至于有的妇女参加完集体开荒,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家后,还遭到家长的讥讽与谩骂。如平山某村妇女被组织起来到山上开荒,由于这种工作内容与家庭生活矛盾较大,婆婆及丈夫因怕被扣上“顽固分子”的帽子不敢阻拦,但内心又极度不满,多以精神孤立或不提供食物等方式对待妇女,家中或明或暗的矛盾日深。

在组建、动员妇女、组织妇女活动的过程中,一些妇女组织的原则和基础,并未构建在华北乡村农妇的传统生活习俗与乡土民众的原有习惯之上,只是用简单粗暴的手段将妇女拉入公共领域。此种方式非但没有使革命颠覆传统,反而平添了乡村传统社会对革命的不满与错误认知。虽然组织妇女集体上操、上课、开荒、生产、纺织等,目的在于使妇女得到自由,但实际上影响了家庭经济生活和妇女在家庭中的利益,进而增加青妇新的精神痛苦。

妇女参加社会活动也带来了一些不为传统社会与家庭所认可的现象。如“许多青妇不会做家务,不会做针线,冀中还发现少数青妇不愿生孩子、束胸”。 这些无疑都增加了传统乡村家庭对妇女及中共妇女工作的不满。有的妇女以为获得了无限度的解放与自由,她们散会、下学也不回家做饭,在半路上玩耍,等婆婆做熟了饭再回家去吃。婆婆一批评抱怨,她们就跑到村妇救会反映婆婆落后,要求开会斗争婆婆。 还有的妇女在“自由”的刺激下,对婆婆说:“我参加妇救会了,与你平等了,以后我出去开会识字,你要替我做饭,洗衣。” 有的妇女借“解放”之名,偷懒而不做工作,或者与人“乱爱”。 而且有些在走出家庭之后,确实染上了一些毛病,如吸烟、好吃懒做,因而与家庭矛盾不断。

乡村妇女此种强势的离家方式与方法不为传统家庭所接受。首先“公”的领域原本就不是传统农村妇女可立足之处,妇女的出走已经严重冲击了“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秩序与心理需求。其次,组织动员及对传统家庭稳定秩序的破坏会引起不少家庭担忧。再次,走出庭院的妇女在拥有了些许权利后,有些忘乎所以,挑战夫权、挑战婆婆的权威。这些问题都对战争与革命时期在乡村社会所进行的性别意识形态的重构造成阻碍。 xQaMXG94u3U/tthFEQCWCf482ujoczDwPkzKdLY/SLQWzLLPGP+kEX3bGF2s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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