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爆发后,中共在华北地区陆续建立了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和山东四个根据地。各地青壮年男子陆续参战,地方建设、经济生产、社会秩序维持以及援战等方面都出现人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各地政权也意识到:“动员占全体农村人口一半的农村妇女的工作,对于开展全国救亡运动,争取抗战最后胜利,是有异常重要的意义的。”
在此背景下,为了实践中共妇女解放的理念及让女性走出自家庭院、支援战争的需要,各根据地不断摸索与实践,积极争取妇女在家庭中的解放。自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颁布《陕甘宁根据地婚姻条例》后,1940年初华北各地中共政权相继颁布了新的婚姻法规。如1941年4月1日公布的《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同年7月7日公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1942年1月5日公布的《晋冀鲁豫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2月4日公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和1945年3月16日施行的《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解放战争时期有:1949年7月19日公布的《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等。上述婚姻条例均强调男女两性在婚姻上的自由,且对妇女权益特别予以重视和保护。
这些条例的出台和公权力的支持,无疑对乡村社会传统家庭关系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亦给农村妇女带来了婚姻生活发生变迁的机会。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在战乱、灾荒以及乡土社会经济尚未发生根本改变的情形下,农妇婚姻生活变革的程度到底如何?以往关于根据地妇女婚姻生活的研究大多侧重“政策—效果”“压迫—解放”的研究模式,即中共出台婚姻政策,乡土民众齐心接,进而妇女婚姻生活发生质的变革。 事实果然如此吗?一些学者带着这个疑问,继续探究根据地妇女婚姻变迁的历程,他们以更为辩证的视角来看待发生在乡村农妇身上的变迁。 这些研究认为中共革命给妇女改变自身婚姻家庭状况提供了机会,但这种改变因受制于外部环境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尽管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革命史研究的讨论与范畴,但在这个框架体系中,我们看到的多是带有着普遍性的作为群体的妇女,是“被解放”的妇女历史 ,并不是以“人”为主体来进行考察。这里的“人”,一方面是指乡村社会中普通的男性农民及男性干部,一方面是指乡村妇女。婚姻原本就是男女双向所构成的链接与关联。因此,探讨婚姻中的妇女既要探究传统研究模式“政策—效果”背后的男性农民的真正反馈,也要细致挖掘妇女在传统因子与现代观念的夹缝中,在经济、阶级、政治等多重元素的影响下探寻婚姻自由的人生百态,进而展现乡村女性群体的复杂性、立体性及她们所具有的主动性与能动性。从活生生的“人”出发,考量历史的足迹,呈现历史的脉络,令历史的解读更加丰满。同时给史学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多出一种乃至多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