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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成都市志》为朴实、严谨、科学的资料性著述。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服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要求,全面系统地记述成都市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充分反映全市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业绩和建设成就,求实存真,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二、本志为“总志加专志”的互补型结构,设1部总志和80部专志。总志求总,勾画轮廓,标举特点,突出成都个性;专志求专,详记百业,条分缕析,反映各行各业发展全貌。总志与专志既相对独立,各有侧重;又彼此关联,互为补充,同为《成都市志》有机组成部分。

三、本志各专志的设置,主要依据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适当兼顾部门现行管辖范围。以篇、章、节、目或章、节、目作为记述结构层次。为突出时代特点、行业特点和地方整体特征,总志之首设“总述”;专志之首设“概述”;志内篇、章之前酌设无标题引言。并本着详今略古、详近略远、详独略同的原则,确定各志内容的记述重点,处理相关专志间的交叉重复。

四、本志断限,上限原则上起自1840年,下限止于1989年。某些事业为明渊源,上限适当追溯;个别史事,为终记其事,下限酌情下延。

五、本志记述范围,以下限时的成都市行政区划为准。历史上不属成都市管辖,而1989年属成都市管辖的地域,在记述之列;历史上属成都市管辖,而1989年不属成都市管辖的地域,不在记述之列。个别历史资料按此规定难以处理的,则依当时的行政区划记述,加上必要的注释或说明。为便于记事和统计,各专志在编纂中使用了“全市”、“城区”、“郊区”,“市辖县(市)”几个不同的概念。“全市”包括城区、郊区和市辖县(市);“城区”指1990年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前的东城区和西城区;“郊区”指1990年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前的金牛区、龙泉驿区和青白江区;“市辖县(市)”指1983年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后的12县(市)。

六、本志体裁,包含述、记、志、传、图、表、录等7种,以志为主,诸体配合,以利于多侧面、多方式反映事物的内在联系和本质。

七、本志文体,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以第三人称记述。用字以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标点符号,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八、本志图、表数量与形式,依据实际需要酌定,务求与记述内容配搭得体。部分专志为辑录某些不能入志的重要资料而设的《附录》,及为说明《凡例》之外的问题而设的《编后记》或《编纂始末》,均附于该志的最后。

九、本志除专设《人物志》外,一般专志不单设人物篇。只对少数名人荟萃的专志,酌设不标数序的《要人名录》。凡入志人物,均坚持生不立传、以近现代人物为主(不分主客籍)的原则。对不够立传但有突出事迹可以入志的去世或在世人物,主要采取以事系人的方法和表、录等形式加以记录。

十、本志各专志一般不设《大事记》,只在少数行业结构比较复杂、事业发展历史较长、志书篇幅偏大的专志中,设置不标数序的《大事辑要》,辑录反映历史进程和发展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同记述内容相呼应,起提要勾玄的作用。

十一、本志采用历史纪年和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用历史纪年,其后夹注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用公元纪年。并按约定俗成,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简称为“建国前”、“建国后”;将1949年12月27日成都解放前后,简称为“解放前”、“解放后”。

十二、本志所记地名、政权、官职等名称,均以记事年代的历史称谓为准。古今地名有异,则夹注今地名。物具名称,除引文外,一律使用今称。凡涉及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通讯社的《外国人名手册》和《外国地名译名手册》为准。所有说明性注释统一使用脚注。

十三、本志统计数字遵行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属国家规定统计项目,以成都市统计局提供的数字为准;非国家规定的统计项目,以主管部门认可的统计数字为准。数字书写,按1986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七部门颁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执行。

十四、本志计量单位以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颁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命令》为准。对1984年以前的史事,仍按当时使用的计量单位如实记载,有换算值的,在其后夹注。

十五、本志资料来源广泛,使用时均经甄别核实,并有资料长编备查,一般不注明出处。 VXeDTLVX4YKa7sOyX286flXBHi2vJ6jTyl0yCdFcWq02QQF9HarV3qH9FizSAq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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