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1.1 条 软弱地基系指主要由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杂质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层构成的地基。在建筑地基的局部范围内有高压缩性土层时,应按局部软弱土层考虑。
第 7.1.2 条 勘察时,应查明软弱土层的均匀性、组成、分布范围和土质情况。冲填土尚应了解排水固结条件。杂填土应查明堆积历史,明确自重下稳定性、湿陷性等基本因素。
第7.1.3条 设计时,应考虑上部结构和地基的共同作用。对建筑体型、荷载情况、结构类型和地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合理的建筑措施,结构措施和地基处理方法。
第 7.1.4 条 施工时,应注意对淤泥和淤泥质土基槽底面的保护,减少扰动。荷载差异较大的建筑物,宜先建重、高部分,后建轻、低部分。
第 7.1.5 条 活荷载较大的构筑物或构筑物群(如料仓、油罐等),使用初期应根据沉降情况控制加载速率,掌握加载间隔时间,或调整活荷载分布,避免过大倾斜。
第 7.2.1 条 利用软弱土层作为持力层时,可按下列规定:
一、淤泥和淤泥质土,宜利用其上覆较好土层作为持力层,当上覆土层较薄,应注意避免施工时对淤泥和淤泥质土的扰动;
二、冲填土、建筑垃圾和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当均匀性和密实度较好时,均可利用作为持力层;
三、对于有机质含量较多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侵蚀性的工业废料等杂填土,未经处理不宜作为持力层。
第 7.2.2 条 局部软弱土层以及暗塘、暗沟等的处理,可采用基础梁、换土、桩基或其他方法。
第 7.2.3 条 当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地基处理可选用机械压(夯)实、堆载预压、砂井真空预压、垫层、砂桩、碎石桩、灰土桩、水泥土桩以及桩基等方法。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 7.2.4 条 机械压实包括重锤夯实、强夯、振动压实等方法,可用于处理由建筑垃圾或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地基,处理有效深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 7.2.5 条 垫层可用于软弱地基的浅层处理。垫层材料可采用中砂、粗砂、角(圆)砾、碎(卵)石、矿渣、灰土、粘性土以及其他性能稳定、无侵蚀性的材料。
第 7.2.6 条 堆载预压可用于处理较厚淤泥和淤泥质土地基。预压荷载宜略大于设计荷载,预压时间应根据建筑物的要求以及地基固结情况决定,并注意堆载大小和速率对堆载效果和周围建筑物的影响。
采用砂井堆载预压和砂井真空预压时,应在砂井顶部作排水砂垫层。
第 7.2.7 条 采用砂桩、碎石桩、灰土桩和水泥土桩处理软弱地基时,桩的设计参数宜通过试验确定,施工时,表层土如有隆起或松动,应予以挖除或压实。
第 7.2.8 条 对地基承载力、变形或稳定性要求较高的建筑物,采用桩基时,桩端宜位于低压缩性土层中。
第 7.3.1 条 在满足使用和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建筑体型应力求简单。当建筑体型比较复杂时,宜根据其平面形状和高度差异情况,在适当部位用沉降缝将其划分成若干个刚度较好的单元;当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较大时,可将两者隔开一定距离,如拉开距离后的两单元必须连接时,应采用能自由沉降的连接构造。
第 7.3.2 条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设置沉降缝:
一、建筑平面的转折部位;
二、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处;
三、长高比过大的砌体承重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适当部位;
四、地基上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处;
五、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处;
六、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
沉降缝应有足够的宽度,缝宽可按表7.3.2选用。
房屋沉降缝的宽度表 7.3.2
续表 7.3.2
第7.3.3条 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可按表7.3.3选用。
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m)表 7.3.3
注:①表中 L 为建筑物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m); H t 为自基础底面标高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②当被影响建筑的长高比为1.5< L / H t <2.0时,其间净距可适当缩小。
第 7.3.4 条 相邻高耸结构(或对倾斜要求严格的构筑物)的外墙间隔距离,应根据倾斜允许值计算确定。
第 7.3.5 条 建筑物各组成部分的标高,应根据可能产生的不均匀沉降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室内地坪和地下设施的标高,应根据预估沉降量予以提高。建筑物各部分(或设备之间)有联系时,可将沉降较大者标高提高;
二、建筑物与设备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净空。当建筑物有管道穿过时,应预留足够尺寸的孔洞,或采用柔性的管道接头等。
第 7.4.1 条 为减少建筑物沉降和不均匀沉降,可采用下列措施:
一、选用轻型结构,减轻墙体自重,采用架空地板代替室内厚填土;
二、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用覆土少、自重轻的基础型式;
三、调整各部分的荷载分布、基础宽度或埋置深度;
四、对不均匀沉降要求严格的建筑物,可选用较小的基底压力。
第7.4.2条 对于建筑体型复杂、荷载差异较大的框架结构,可加强基础整体刚度,如采用箱基、桩基、厚筏等,以减少不均匀沉降。
第 7.4.3 条 对于砌体承重结构的房屋,宜采用下列措施增强整体刚度和强度:
一、对于三层和三层以上的房屋,其长高比 L / H t 宜小于或等于2.5;当房屋的长高比为 2.5< L / H t ≤3.0 时,宜做到纵墙不转折或少转折,其内横墙间距不宜过大,必要时可适当增强基础刚度和强度。当房屋的预估最大沉降量小于或等于120mm时,其长高比可不受限制;
二、墙体内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或钢筋砌圈梁;
三、在墙体上开洞过大时,宜在开洞部位适当配筋或采用构造柱及圈梁加强。
第 7.4.4 条 圈梁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一、在多层房屋的基础和顶层处宜各设置一道,其他各层可隔层设置,必要时也可层层设置。单层工业厂房、仓库,可结合基础梁、联系梁、过梁等酌情设置;
二、圈梁应设置在外墙、内纵墙和主要内横墙上,并宜在平面内联成封闭系统。
第 7.5.1 条 在建筑范围内具有地面荷载的单层工业厂房、露天车间和单层仓库的设计,应考虑由于地面荷载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及其对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当有条件时,宜利用堆载预压过的建筑场地。
注:地面荷载系指生产堆料、工业设备等地面堆载和天然地面上的大面积填土荷载。
第7.5.2条 地面堆载应力求均衡,避免大量、迅速、集中堆载,并应根据使用要求、堆载特点、结构类型和地质条件确定允许堆载大小和范围,堆载不宜压在基础上。
大面积的填土,宜在基础施工前三个月完成。
第 7.5.3 条 厂房和仓库的结构设计,可适当提高柱、墙的抗弯能力,增强房屋的刚度。对于中、小型仓库,宜采用静定结构。
第7.5.4条 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允许调整吊车轨道的单层钢筋混凝土工业厂房和露天车间的天然地基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第五章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式中 s ' s ——由地面荷载引起柱基内侧边缘中点的地基附加沉降计算值,可按本规范附录十二计算;
[ s ' s ]——由地面荷载引起柱基内侧边缘中心的地基附加沉降允许值,可按表7.5.4采用。
地基附加沉降允许值[s' s ](mm)表7.5.4
注:表中 a 为地面荷载的纵向长度(m );
b 为车间跨度方向基础底面边长(m )。
第 7.5.5 条 按本规范第 7.5.4 条设计时,必须考虑在使用过程中垫高或移动吊车轨道和吊车梁的可能性。应增大吊车顶面与屋架下弦间的净空和吊车边缘与上柱边缘间的净距,当地基土平均压缩模量 E s 为 3MPa左右,地面平均荷载大于 25kPa时,净空可取 300~500mm或更大些,净距可取大于200mm。并应按吊车轨道可能移动的幅度,加宽钢筋混凝土吊车梁腹部及配置抗扭钢筋。
第 7.5.6 条 具有地面荷载的建筑地基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桩基:
一、不符合本规范第 7.5.4 条要求;
二、车间内设有 30t以上重级工作制吊车;
三、基底下软弱土层较薄,采用桩基较经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