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条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断层破碎带;
二、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三、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四、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
五、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六、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第6.1.2条 在山区建设时应对场区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大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不宜选作建设场地。当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这类场地时,应采取可靠的整治措施。
第6.1.3条 山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置。主体建筑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第 6.1.4 条 山区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必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
第 6.2.1 条 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缝分隔区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土岩组合地基:
一、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
二、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
三、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第 6.2.2 条 对于下卧基岩表面坡度大于 10%的地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一、当结构类型的地质条件符合表6.2.2要求时,可不作变形验算;
二、凡不符合表 6.2.2要求的地基,应作变形验算。当变形值超过表5.2.4规定时,宜选用调整基础的宽度、埋深或采用褥垫等方法进行处理。对于局部软弱土层的处理,可按本规范第七章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6.2.3条 对于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如石芽间距小于2m,其间为硬塑或坚硬状态的红粘土,当房屋为六层和六层以下的砌体承重结构、三层和三层以下的框架结构或具有 15t和 15t以下吊车的单层排架结构,其基底压力小于 200kPa时,可不作地基处理。
下卧基岩表面允许坡度值表 6.2.2
注:本表适用于建筑地基处于稳定状态,基岩坡面为单向倾斜,且基岩表面距基础底面的土层厚度大于 0.3m时。
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利用经检验稳定性可靠的石芽作支墩式基础,也可在石芽出露部位作褥垫。当石芽间有较厚的软弱土层时,可用碎石、土夹石等进行置换。
第 6.2.4 条 对于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如土层的承载力标准值大于150kPa,当房屋为单层排架结构或一、二层砌体承重结构时,宜在基础与岩石接触的部位采用褥垫进行处理。对于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应根据土质情况,结合本规范第 6.2.6 条、第6.2.7条综合处理。
第 6.2.5条 褥垫可采用炉渣、中砂、粗砂、土夹石或粘性土等材料,其厚度宜取 300~500mm,夯填度应根据试验确定。当无资料时,可参照下列数值进行设计:
当采用粘性土时,应采取防水措施;采用松散材料时,应防止被水泥浆渗入胶结。
注:夯填度为褥垫夯实后的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
第6.2.6条 当建筑物对地基变形要求较高或地质条件比较复杂不宜按本规范第6.2.2~6.2.4条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适当调整建筑平面位置,也可采用桩基或梁、拱跨越等处理措施。
第 6.2.7 条 在地基压缩性相差较大的部位,宜结合建筑平面形状,荷载条件设置沉降缝。沉降缝宽度宜取 30~50mm,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加宽。
第 6.3.1 条 经分层压实的填土称为压实填土。利用压实填土做地基的工程,在平整场地以前,必须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现场条件提出压实填土地基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的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不得作为建筑地基。
第 6.3.2 条 压实填土地基的密实度、含水量和边坡坡度,应符合表 6.3.2-1 和表6.3.2-2的规定。其承载力应根据试验确定,当无试验数据时,可按表6.3.2-2选用。
第 6.3.3 条 压实填土的最大干密度宜采用击实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ρ dmax ——压实填土的最大干密度;
η ——经验系数,粘土取0.95,粉质粘土取0.96,粉土取0.97;
ρ w ——水的密度;
d s ——土粒相对密度(比重);
w o p ——最优含水量(%),可按当地经验或取 w p +2,粉土取14~18%。
当压实填土为碎石或卵石时,其最大干密度可取2.0~2.2t / m 3 。
压实填土地基质量控制值表 6.3.2-1
注:压实系数 λ c 为土的控制干密度 ρ d 与最大干密度 ρ dmax 的比值, w op 为最优含水量,以百分数表示。
压实填土地基承载力和边坡坡度允许值表 6.3.2-2
第 6.3.4 条 利用压实填土作地基时,不得使用淤泥,耕土、冻土、膨胀性土以及有机物含量大于 8%的土作填料;当填料内含有碎石土时,其粒径不宜大于 200mm。若填料的主要成分为易风化的碎石土时,应加强地面排水和表面覆盖等措施。
第 6.3.5 条 位于斜坡上或软弱土层上的压实填土,必须验算其稳定性。当天然地面坡度大于 20%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填土沿坡面滑动。
第6.3.6条 当压实填土地基的密实度、含水量、边坡坡度及承载力符合本规范第6.3.2条要求时,地基计算可按本规范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当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遇有土岩组合地基时,应按本章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 6.3.7 条 压实填土地基应采取地面排水措施。当填土堵塞原地表水流或地下潜水时,应根据地形和汇水量,做好排水工程。位于填土区上下水道,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第 6.3.8条 压实填土地基的质量检验,必须随施工进程分层进行。根据工程需要每100~500m 2 内应有一个检验点,检验其干密度和含水量。开挖基坑以后,尚应进行施工验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6.4.1条 在山坡整体稳定情况下,边坡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当地质条件良好,土(岩)质比较均匀时,可按表6.4.1-1、表6.4.1-2确定。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另行设计;
1.边坡的高度大于表 6.4.1-1、表 6.4.1-2 的规定;
岩石边坡坡度允许值表 6.4.1-1
土质边坡坡度允许值表 6.4.1-2
注:①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粘性土;
②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度允许值均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2.地下水比较发育或具有软弱结构面的倾斜地层;
3.岩层层面或主要节理面的倾斜方面与边坡的开挖面的倾斜方向一致,且两者走向的夹角小于 45 ° 。
二、对于土质边坡或易于软化的岩质边坡,在开挖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和坡脚、坡面保护措施,并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三、开挖土石方时,宜从上到下,依次进行,挖、填土宜求平衡,尽量分散处理弃土,如必须在坡顶或山腰大量弃土时,应进行坡体稳定性验算。
第 6.4.2 条 设置挡土墙时,应结合当地经验和现场技术条件选用重力式挡土墙、钢筋混凝土挡土墙,锚杆挡土墙、锚定板挡土墙或其他轻型挡土结构。
第 6.4.3 条 在计算挡土墙土压力时,对向外移动或转动的挡土墙,可按主动土压力计算,对承受荷载向土体方向移动或转动的挡土墙可按被动土压力计算;对不能采用有效排水措施的挡土墙,应考虑水压力的影响,进行坡体稳定性验算。
第 6.4.4 条 主动土压力可根据平面滑裂面假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 E a ——主动土压力;
γ ——填土重度;
h ——挡土墙的高度;
K a ——主动土压力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十一确定。
粘性土和粉土的主动土压力,也可采用楔体试算法图解求得。
第 6.4.5 条 当挡土墙后有较陡的稳定岩石坡面时,应按有限范围填土计算土压力。取稳定岩石坡面为破裂面,并按稳定坡面与填土间的摩擦系数计算主动土压力。
第 6.4.6 条 挡土墙应设置泄水孔,其间距宜取 2~3m,外斜 5%,孔眼尺寸不宜小于 Φ 100mm。墙后要做好滤水层和必要的排水盲沟,在墙顶地面宜辅设防水层。当墙后有山坡时,还应在坡下设置截水沟。
墙后填土宜选择透水性较强的填料。当采用粘性土作为填料时,宜掺入适量的块石。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墙后填土应选用非冻胀性填料(如炉渣、碎石、粗砂等)。
挡土墙应每隔 10~20m设置伸缩缝。当地基有变化时宜加设沉降缝。在拐角处应适当采取加强的构造措施。
第 6.4.7 条 挡土墙的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抗滑安全系数;
抗倾覆安全系数:
式中 G ——挡土墙每延米自重;
x 0 ——挡土墙重心离墙趾的水平距离;
α 0 ——挡土墙的基底倾角;
α ——挡土墙的墙背倾角;
δ ——土对挡土墙墙背的摩擦角;
b ——基底的水平投影宽度;
z ——土压力作用点离墙踵的高度;
μ ——土对挡土墙基底的摩擦系数。
挡土墙的基底压力,应按本规范第 5.1.1 条和第 5.1.5 条有关规定确定。
当基底下有软弱夹层时,应验算下卧层的承载力,并按公式(5.3.1)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图 6.4.7 挡土墙稳定验算示意
第 6.4.8 条 土对挡土墙墙背的摩擦角,可按表 6.4.8-1 选用:
土对挡土墙墙背的摩擦角表 6.4.8-1
注: φ 为墙背填土的内摩擦角。
土对挡土墙基底的摩擦系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表 6.4.8-2 选用。
土对挡土墙基底的摩擦系数表6.4.8-2
注:①对易风化的软质岩石和塑性指数 I p 大于22的粘性土,基底摩擦系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②对碎石土,可根据其密实度、填充物状况、风化程度等确定。
第6.5.1 条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产生滑坡。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第 6.5.2 条 必须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施工影响等因素,认真分析滑坡可能发生或发展的主要原因,可采取下列防治滑坡的处理措施:
一、排水:应设置排水沟以防止地面水浸入滑坡地段,必要时尚应采取防渗措施。在地下水影响较大的情况下,应根据地质条件,做好地下排水工程;
二、支挡:根据滑坡推力的大小、方向及作用点,可选用重力式抗滑挡墙、阻滑桩及其他抗滑结构。抗滑挡墙的基底及阻滑桩的桩端应埋置于滑动面以下的稳定土(岩)层中。必要时,应验算墙顶以上的土(岩)体从墙顶滑出的可能性;
三、卸载:在保证卸载区上方及两侧岩土稳定的情况下,可在滑体主动区卸载,但不得在滑体被动区卸载;
四、反压:在滑体的阻滑区段增加竖向荷载以提高滑体的阻滑安全系数。
第 6.5.3 条 滑坡推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一、当滑体具有多层滑动面(带)时,应取推力最大的滑动面(带)确定滑坡推力;
二、选择平行于滑动方向的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断面(一般不得少于2个,其中应有一个是滑动主轴断面)进行计算。根据不同断面的推力设计相应的抗滑结构;
三、当滑动面为折线形时,滑坡推力可按下式计算(图 6.5.3)。
式中 F n 、 F n -1 ——第n块、第n-1块滑体的剩余下滑力;
ψ ——传递系数;
K t ——滑坡推力安全系数;
G nt 、 G nn ——第n块滑体自重沿滑动面、垂直滑动面的分力;
φ n ——第n块滑体沿滑动面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
c n ——第n块滑体沿滑动面土的粘聚力标准值;
l n ——第n块滑体沿滑动面的长度;
图 6.5.3 滑坡推力计算示意
四、滑坡推力作用点,可取在滑体厚度的二分之一处;
五、滑坡推力安全系数,应根据滑坡现状及其对工程的影响等因素确定,对一级建筑物取 1.25,二级建筑物取 1.15,三级建筑物取 1.05;
六、根据土(岩)的性质和当地经验,可采用试验和滑坡反算相结合的方法,合理地确定滑动面上的抗剪强度。
第 6.6.1 条 在碳酸盐类岩石地区,如有溶洞、溶蚀裂隙、土洞等现象存在时,应注意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第 6.6.2 条 在岩溶地区,当基础底面以下的土层厚度大于三倍独立基础底宽,或大于六倍条形基础底宽,且在使用期间不具备形成土洞的条件时,不考虑岩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可按本规范第五章有关规定进行地基计算。
第 6.6.3 条 基础位于微风化硬质岩石表面时,对于宽度小于 1m的竖向溶蚀裂隙和落水洞近旁地段,可不考虑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如在岩体中存在倾斜软弱结构面时,应按公式(5.3.1)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第 6.6.4 条 当溶洞顶板与基础底面之间的土层厚度小于本规范第 6.6.2 条规定的要求时,应根据洞体大小、顶板形状、岩体结构及强度、洞内充填情况以及岩溶水活动等因素进行洞体稳定性分析。如地质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考虑溶洞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但必须按本章第二节设计。
一、溶洞被密实的沉积物填满,其承载力超过 150kPa ,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性;
二、洞体较小,基础尺寸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三、微风化的硬质岩石中,洞体顶板厚度接近或大于洞跨。
第 6.6.5 条 对岩溶水通道填塞或涌水,有可能造成场地暂时性淹没的地段,或经工程地质评价属于不稳定的岩溶地基,未经处理不宜作建筑地基。
第 6.6.6 条 对地基稳定性有影响的岩溶洞隙,应根据其位置、大小、埋深、围岩稳定性和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分析,因地制宜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对洞口较小的洞隙,宜采用镶补、嵌塞与跨盖等方法处理;
二、对洞口较大的洞隙,宜采用梁、板和拱等结构跨越。跨越结构应有可靠的支承面。梁式结构在岩石上的支承长度应大于梁高的 1.5 倍,也可采用浆砌块石等填塞措施;
三、对于围岩不稳定、风化裂隙破碎的岩体,可采用灌浆加固和清爆填塞等措施;
四、对规模较大的洞隙,可采用洞底支撑或调整柱距等方法处理。
第 6.6.7 条 在地下水强烈地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岩溶地区,应注意由地下水作用所形成的土洞对建筑地基的影响,预估地下水位在使用期间变化的可能性。总图布置前,勘察单位应提出场地土洞发育程度的分区资料。施工时,必须沿基槽认真查明基础下土洞的分布位置。
第 6.6.8 条 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岩表面的岩溶地区,应注意由人工降低地下水引起土洞或地表塌陷的可能性。塌陷区的范围及方向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抽水试验的观测结果综合分析确定。在塌陷范围内不允许采用天然地基。在已有建筑物附近抽水时,应考虑其影响。
第 6.6.9 条 由地表水形成的土洞或塌陷地段,必须采取地表截流、防渗或堵漏等措施。应根据土洞埋深,分别选用挖填、灌砂等方法进行处理。
由地下水形成的塌陷及浅埋土洞,应清除软土,抛填块石作反滤层,面层用粘土夯填;深埋土洞宜用砂、砾石或细石混凝土灌填。在上述处理的同时、尚应采用梁、板或拱跨越。对重要的建筑物,可用桩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