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1 条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一、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型式和构造;
二、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四、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五、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第 4.1.2 条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前提下,基础应尽量浅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m。
第 4.1.3 条 位于土质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稳定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第 4.1.4 条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软质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挖好后立即铺筑垫层。
第 4.1.5 条 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荷载大小和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取相邻两基础底面高差的 1~2 倍。如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地基。
第 4.2.1 条 地基土的冻胀性类别,应按表 4.2.1分为不冻胀、弱冻胀、冻胀和强冻胀。
地基土的冻胀性分类表 4.2.1
注:①表中碎石土仅指充填物为砂土或硬塑、坚硬状态的粘性土,如充填物为粉土或其他状态的粘性土时,其冻胀性应按粉土或粘性土确定;
②表中细砂仅指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超过全重90%的细砂,其他细砂的冻胀性应按粉砂确定;
③ w p 为土的塑限。
第 4.2.2 条 基础的最小埋深和基底下允许残留冻土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埋置在不冻胀土中的基础,其埋深可不考虑冻深的影响;对于埋置在弱冻胀、冻胀和强冻胀土中的基础,其最小埋深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d min ——基础最小埋深;
z 0 ——标准冻深,系采用在地表无积雪和草皮等覆盖条件下多年实测最大冻深的平均值。在无实测资料时,除山区外,可按图4.2.2采用;
ψ t ——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第4.2.3条规定采用;
d fr ——基底下允许残留冻土层的厚度。
二、基底下允许残留冻土层的厚度,应根据土的冻胀性类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冻深范围内地基由不同冻胀性土层组成时,基础最小埋深可按下层土确定,但不宜浅于下层土的顶面。
注:当有充分依据时,允许残留冻土层厚度也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第4.2.3条 当室内地面直接建在有冻胀性土层上时,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可按表4.2.3确定,对在采暖期间室内月平均温度小于10℃的建筑物可取1.00,不采暖的建筑物可取 1.10。
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 φ 表4.2.3
注:①外墙角段系指从外墙阳角顶点起两边各4m范围以内的外墙,其余部分为中段;
②采暖建筑物中的不采暖房间(门斗、过道和楼梯间等),其外墙基础处的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值,取与外墙角段的相同。
第4.2.4条 在有冻胀性土的地区,宜采用下列防冻害措施:
一、应尽量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地表排水良好和土冻胀性小的建筑场地。对低洼场地,宜在沿建筑物四周向外一倍冻深距离范围内,使室外地坪至少高出自然地面300~500mm;
二、为了防止施工和使用期间的雨水、地表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浸入地基,应做好排水设施。在山区必须做好截水沟或在建筑物下设置暗沟,以排走地表水和潜水流,避免因基础堵水而造成冻害;
三、在冻深和土冻胀性均较大的地基上,宜采用独立基础、桩基础、自锚式基础(冻层下有扩大板或扩底短桩)。当采用条基时,宜设置非冻胀性垫层,其底面深度应满足基础最小埋深的要求;
四、对标准冻深大于 2m、基底以上为强冻胀土的采暖建筑及标准冻深大于 1.5mm、基底以上为冻胀土和强冻胀土的非采暖建筑,为防止冻切力对基础侧面的作用,可在基础侧面回填粗砂、中砂、炉渣等非冻胀性散粒材料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五、在冻胀和强冻胀性地基上,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基础联系梁,并控制建筑物的长高比,增强房屋的整体刚度;
六、当基础联系梁下有冻胀性土时,应在梁下填以炉渣等松散材料,根据土的冻胀性大小可预留50~150mm空隙,以防止因土冻胀将基础联系梁拱裂;
七、外门斗、室外台阶和散水坡等宜与主体结构断开。散水坡分段不宜过长,坡度不宜过小,其下宜填以非冻胀性材料;
八、按采暖设计的建筑物,如冻前不能交付正常使用,或使用中因故冬季不能采暖时,应对地基采取相应的过冬保温措施;对非采暖建筑的跨年度工程,入冬前基坑应及时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