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 条 为使膨胀土地区的工程建设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膨胀土地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第1.0.3条 膨胀土应是土中粘粒成份主要由亲水性矿物组成,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两种变形特性的粘性土。
第1.0.4条 膨胀土地区的工程建设,必须根据膨胀土的特性和工程要求,综合考虑气候特点、地形地貌条件、土中水份的变化情况等因素,因地制宜,采取治理措施。
第 1.0.5 条 膨胀土地区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