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池类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容量大小、地基湿陷等级,并结合当地建筑经验,采取设计措施。
埋地管道与水池之间或水池相互之间的防护距离: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内,应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的规定相同,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加强池体的防渗漏处理;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内,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二)建筑物防护范围内的水池类构筑物,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架空明设于地面(包括地下室地面)以上。
(三)水池类构筑物应做成不漏水,一般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埋件和穿过池壁的套管,应在浇灌混凝土前埋设,不得事后钻孔、凿洞。不宜将爬梯嵌入水位以下的池壁中。
(四)水池类构筑物的地基处理,宜采用整片垫层。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内,灰土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30cm,土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 50c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内,对一般水池,宜设1.0~2.5m厚的土或灰土垫层,对特别重要的水池,宜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
土或灰土垫层的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