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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 2.0.1 条 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破坏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及修复的可能性)的严重性,将建筑物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 2.0.1 选用。

建筑物安全等级表 2.0.1

第 2.0.2 条 根据建筑物安全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建筑物及表 2.0.2 所列范围以外的二级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计算,计算时应同时满足本规范第 5.2.1 条及 5.1.1 条的规定;

二、表 2.0.2 所列范围内的二级建筑物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小于 130kPa ,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相邻建筑如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4.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其他情况下的二级建筑物和三级建筑物,在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时,可不做变形验算;

三、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以及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的二级建筑物范围 表2.0.2

注:①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 b b 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 b ,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②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标准值小于130kPa的土层时,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七章的有关要求;

③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

④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囱高度和水塔容积的数值系指最大值。

第2.0.3条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应按基本组合、土体自重分项系数为1.0,按实际的重力密度计算。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应按长期效应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

计算挡土墙的土压力、地基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应按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

第 2.0.4 条 对一级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并应以实测资料作为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之一。沉降观测的方法及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一执行。 EThV3KzvTRjGlsKYr2iYgnm9UfK4Yueb7/v45R8lXR3Sk7zs4RphLBpCEj0XLd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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