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 为了在地基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地基基础设计,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根据地质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对于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膨胀土、地下采空区以及在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基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 1.0.4 条 本规范系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 68-84 的基本原则,并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 83-85 的规定制定的。
第 1.0.5 条 采用本规范设计时,荷载取值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87 的规定;基础的计算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89 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 3-88 的规定。当基础处于侵蚀性环境或受温度影响时,尚应符合专门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