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1.1 条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第6.1.2条 使用单位应安排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组织制订维护管理制度、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第 6.1.3 条 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的各项技术资料,如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地基处理的质量检验、地下管道的施工、竣工图等,必须整理归档
第 6.1.4 条 在已有建筑物的防护范围内,增添或改变用水设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和其它措施。
第 6.2.1 条 在使用期间,对给水、排水和热力管道系统(包括一切有水或汽的管道、检查井、检漏井、阀门井等)应经常保持畅通,遇有漏水或故障,应立即断绝水源、汽源,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对埋地压力管道,宜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泄压检查(采用工作压力),对自流管道进行一次常压泄漏检查,发现泄漏应及时修理。
第 6.2.2 条 对检漏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宜每半个月检查一次,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宜每周检查一次。发现有积水或堵塞物,应及时清除和修复,并作记录。
对化粪池和检查井,宜每半年清理一次。
第6.2.3条 对防护范围内的防水地面、排水沟和雨水明沟,应经常检查,发现裂缝及时修补。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
对散水的伸缩缝和散水与外墙交接处的填塞材料,应经常检查和填补,散水发生倒坡时,应及时修补,保持原设计坡度。
建筑场地应经常保持原设计的排水坡度,发现积水地段,应及时用土填平夯实。
在建筑物周围 6m以内,应保持排水畅通,不得堆放阻碍排水的物品和垃圾,不得开挖地面,严禁大量浇水。
第 6.2.4 条 每年雨季前和每次暴雨后,对防洪沟、缓洪调节池、排水沟、雨水明沟及雨水集水口等,应进行详细检查,清除淤积物,整理沟堤,保证排水畅通
第 6.2.5 条 每年结冻以前,对有冻裂可能的水管,应采取保温措施:对暖气管道,在送气以前,必须进行系统检查(特别是过门管沟处)。
暖气管道和其它水管停止使用时,应将管中存水放尽。
第6.2.6条 当发现建筑物突然下沉,墙、柱或地面出现裂缝时,应立即检查附近的水管和水池。如有漏水,应迅速断绝水源,测定地基上的含水量,观测建筑物的沉降、裂缝及其发展情况,记录其部位和时间,并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 6.3.1 条 使用单位在接管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工作时,应对水准基点、观测点、观测井及观测资料和记录,根据设计文件和移交清单,逐项检查、清点和验收。如有水准基点损坏、观测点不全或观测井填塞等情况,应由移交单位补齐或清理。
第 6.3.2 条 水准基点、沉降观测点及水位观测井,应妥善保护,每年应根据地区水准控制网对水准基点校核一次。
第 6.3.3 条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外,在沉降稳定后,还应继续观测,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地下水位观测,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观测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