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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5.1.1 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上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第 5.1.2 条 施工的程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筹安排施工准备工作,根据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平整场地,接通水、电,修筑道路、排水设施和必要的护坡、挡土墙等。

二、先施工建筑物的地下工程,后施工地上工程。对体型复杂的建筑物,先施工深、重、高的部分,后施工浅、轻、低的部分。

三、敷设管道时,先施工排水管道,并保证其畅通。

第5.1.3条 在建筑物范围内填方整平或基坑、基槽开挖前,应对建筑物及其周围 3~5m范围内的地下坑穴进行探查与处理,并绘图和详细记录其位置、大小、形状及填充情况等。

在重要管道和行驶重型车辆或施工机械的通道下,应对空虚的地下坑穴进行处理。

第 5.1.4 条 地基基础和地下管道的施工,应尽量缩短基坑或基槽的暴露时间。在雨季、冬季施工时,应采取专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5.1.5条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第 5.1.6 条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和场地内的地下水位观测,其水准点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第 5.1.7 条 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完工时,应进行质量评定和验收,并应将有关资料及记录存入工程技术档案,作为交工验收文件。

第二节
现场防护

第 5.2.1 条 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洪水期前完成。

第 5.2.2 条 临时的防洪沟、水池、洗料场和淋灰池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 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 25m。遇有碎石上、砂土等夹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渗入建筑物地基。

搅拌站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

第 5.2.3 条 临时给水管道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7m;在自重湿陷性黄上场地,不应小于 10m。管道宜敷设在地下,防止冻裂或压坏,并应通水检查,不漏水后方可使用。给水支管应装有阀门,在水龙头处,应设排水设施,将废水引至排水系统。所有临时给水管,均应绘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施工完毕应及时拆除。

第 5.2.4 条 取土坑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 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 25m。

第 5.2.5 条 制作和堆放预制构件或重型吊车行走的场地,必须整平夯实,保持场地排水畅通。如在建筑物内预制构件,应先施工室内地面,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第 5.2.6 条 在现场堆放材料和设备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场地排水畅通。需要大量浇水的材料,宜堆放在距基坑或基槽边缘 5m以外,浇水时应有专人管理,严禁使水流入基坑或基槽内。

第5.2.7条 对场地给水、排水和防洪等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三节
基坑或基槽施工

第 5.3.1 条 对基坑或基槽进行开挖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规定的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二、大型基坑的底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在基础位置外宜设集水坑,如有积水应及时排除。当大型基坑内的土挖至接近设计标高,而下一工序不能连续进行时,宜在其上保留 30~50cm厚的土层,待继续施工时挖除。

三、从基坑或基槽内挖出的土,宜堆成土堤,土堤坡脚至某坑或基槽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 1m。

四、设置土或灰土垫层或施工基础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面打底夯,同一夯点不宜少于3 遍。当表层土的含水量过大或局部地段有松软土层时,应采取晾干或换土等措施处理。

五、在处理地基和施工基础的始终,应严防地面水流入基坑或基槽内。

第5.3.2条 基础施工完毕,其周围的灰、砂、砖等,应及时清除,并应用素上在基础周围分层回填夯实,至散水垫层底面或室内地坪垫层底面止,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

第四节
建筑物的施工

第 5.4.1 条 各种管沟穿过建筑物的基础时,不得留施工缝。当穿过外墙时,应一次做到室外的第一个检查井,或距基础 3m以外。沟底应有向外排水的坡度。施工中应防止雨水或地面水浸入地基。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验收、加盖和回填。

第 5.4.2 条 地下工程施工超出设计地面后,应进行室内和室外填上,并宜将散水和室内地面施工完毕后,再进行地上工程的施工。

第 5.4.3 条 屋面施工完毕,应及时安装天沟、水落管和雨水管道等,以便将雨水引至室外排水系统。

散水的伸缩缝,不得设在水落管处。

第 5.4.4 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模板支撑,应设在整平夯实的地面上。在浇灌与养护(包括蒸汽养护)过程中,应随时检查,防止地面浸水湿陷和模板下沉走动。

第 5.4.5 条 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五节
管道和水池的施工

第 5.5.1 条 各种管材及其配件进场时,必须按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查。管道敷设前还应对管材及其配件的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逐件检查,也可抽样试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 5.5.2 条 施工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基与基础时,应将基槽底夯实不少于 3 遍,并应采取快速分段流水作业,迅速完成各分段的全部工序。管道敷设完毕,应及时回填。检查井等的地基与基础,应在邻近的管道敷设前施工完毕。

第 5.5.3 条 敷设管道时,管道应与管基(或支架)密合,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漏水。新旧管道连接时,应先做好排水设施。当昼夜温差大或在负温度条件下施工时,管道敷设后,宜及时保温。

第 5.5.4 条 水池、检漏管沟、检漏井和检查井等的施工,必须保证砌体砂浆饱满,混凝土浇捣密实,防水层严密不漏水。穿过池(或井、沟)壁的管道和预埋件,应预先设置,不得打洞。铺设盖板前,应将池(或井、沟)底清理干净。池(或井、沟)壁与基槽间,应用素上分层回填夯实,其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

第 5,5.5 条 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所有试验用水,应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第 5.5.6 条 埋地压力管道的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道试压应逐段进行,每段长度在场内不宜超过 400m,在场外空旷地区不得超过1000m。分段试压合格后,两段之间管道连接处的接口,应通水检查,不漏水后方可回填。

二、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管基检查合格、沟槽回填至管顶上方 0.5m以后(接口处暂不回填),应进行一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三、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非金属管道,当管基检查合格后,应进行两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沟槽回填前,应分段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预先试验;沟槽回填后,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最后试验。对金属管道,可结合当地建筑经验,进行一次或两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四、强度试验的压力,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严密性试验的压力,应为工作压力加 100kPa 。

五、强度试验,应先加压至强度试验的压力,恒压时间不应少于 10min(为保持试验压力,允许向管内补水)。如当时未发现接口、管道和管道附件破坏或漏水(允许表面有湿斑,但不得有水珠流淌),可认为合格。

六、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将强度试验压力降至严密性试验压力,如金属管道经 2h不漏水,非金属管道经 4h不漏水,可认为合格,并记录为保持试验压力所补充的水量。

在严密性的最后试验中,为保持试验压力所补充的水量,不应超过预先试验时各分段补充水量及阀件等渗水量的总和。

第 5.5.7 条 埋地排水管道(包括检查井)的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压试验应分段进行,宜以相邻两检查井间的管段为一分段。对每一分段,均应进行两次严密性试验:沟槽回填前进行预先试验;沟槽回填至管顶上方 0.5m以后,再进行复查试验。

二、水压试验的注水高度,对室内排水管道,应为一层楼的高度,并不应超过 8m;对室外排水管道,应为上游检查井的满井水位高度,并不应超过上游管顶 4m;对室内雨水管道,应为注满立管上部雨水斗的水位高度。

三、按上述注水高度进行的水压试验,经 24h不漏水,可认为合格。并记录在试验时间内为保持注水高度所补充的水量。

复查试验时,为保持注水高度所补充的水量,不应超过预先试验的数值

第5.5.8条 对水池应按设计水位进行水压试验,经72h不漏水,可认为合格(由于蒸发损失的水量可另行计算)。

第 5.5.9 条 对埋地管道的沟槽,应分层回填夯实。在管道上方 0.5m以下应仔细回填,并在管道两侧对称地同时进行,防止管道产生位移和断裂。其它部位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应小于 0.9。

第 5.5.10 条 对检查井和水池,在试压前可预先充水。管道试压前,可预先充水浸透。充水时间,对金属管道不应少于24h,对非金属管道不应少于48h。 +y7Q8hr42y5i5eLURqNEvNOGtfzy627srmxUYcegiaqw2RTLFwNzLpxEzgWz/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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