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 为保证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工程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的勘察、设计、地基处理、施工、使用与维护。
第1.0.3条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工程,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UI1HTBCLofKZ8Dz0ILrMeGY5Ae7f71aFtsMtqgUQPI2IwpMx+I2GsTU8yu9bRW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