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部门:陕西省计划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陕西省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湿陷性黄上地区建筑规范》GBJ 25-90为国家标准,自 1991年 3 月1日起施行。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TJ 25-78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陕西省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5月18日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精神,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修订组,对原《湿陷性黄上地区建筑规范》TJ 25-78 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曾向全国各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经多次讨论和修改,最后由陕西省计委组织审查定稿。
修改后的规范共分6章、12个附录。对原规范所作补充、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大量的工程实践和建筑物调查资料,将综合处理措施改为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
2.增加了第四章地基处理,并增加了名词解释、钻孔内取原状上样的操作要点、各类建筑的举例、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黄土的承载力、单桩浸水静载荷试验等 6 个附录。
3.基底下 10m以下的土层,由原规定用固定压力 300kPa改用其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测定湿陷系数判定黄土湿陷性,对压缩性较高的新近堆积黄土,在基底下5m内的土层,取消用 150kPa压力测定湿陷系数的规定。
基底压力大于 300kPa的建筑,增加可用实际压力测定湿陷系数判定黄上湿陷性。
4.判定场地湿陷类型的界限值,不论用计算自重湿陷量或用实测自重湿陷量,均以7cm为准,按计算自重湿陷量取消以 7~11cm综合判定的规定。
5.在计算自重湿陷量的公式中,增加一个因土质地区而异的修正系数 β 0 ,按计算自重湿陷量从而可避免将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误判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将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误判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6.在计算湿陷性黄土地基浸水饱和至下沉稳定为止的总湿陷量的公式中,考虑了地基土的侧向挤出和浸水机率等因素而增加一个修正系数 β 。
7.根据总湿陷量和计算自重湿陷量的大小,将地基分为Ⅰ(轻微)、Ⅱ(中等)、Ⅲ(严重)、Ⅳ(很严重)4 个湿陷等级,取消用分级湿陷量划分为 6 个湿陷等级的规定。
8.对天然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的土,改为按塑限含水量确定黄土的承载力;对天然含水量大于 25%的土,改为按饱和黄土的承载力表(附表 10.2)确定承载力。
9.将建筑物甲、乙、丙 3 类改为甲、乙、丙、丁 4 类。在甲、乙类建筑中,增加了高层建筑及有关规定。
10.将设计措施选择表改为条文表达。
11.在防水措施中,引入了行之有效的新型防水材料和管中管检漏设施。
12.在地基计算中,明确了湿陷变形和压缩变形的计算原则,并提出了适合黄土地区的沉降计算的经验系数 ψ s 。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请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交西安市环城西路 142 号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陕西省计划委员会
1990 年 3 月
A ——基础底面积
a ——压缩系数
b ——基础底面宽度
c ——粘聚力
d ——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
d s ——土粒相对密度(比重)
E s ——土的压缩模量
e ——孔隙比
f ——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f 0 ——地基承载力基本值
f k ——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I L ——液性指数
I p ——塑性指数
l ——基础底面长度
p ——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
p o ——基础底面的平均附加压力
Q p ——桩端土的承载力标准值
Q s ——桩周土的摩擦力标准值
S r ——土的饱和度
w ——土的含水量
w 1 ——液限
w p ——塑限
γ ——土的重力密度,简称土的重度
γ 0 ——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
θ ——地基的压力扩散角
η b ——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η d ——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ψ s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δ s ——湿陷系数
δ zs ——自重湿陷系数
Δ zs ——计算自重湿陷量
——实测自重湿陷量
Δ s ——总湿陷量
P sh ——湿陷起始压力
β 0 ——因土质地区而异的修正系数
β ——考虑地基土侧向挤出和浸水机率等因素的修正系数
λ c ——压实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