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销售(货)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货)费用包括销售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其他经费等。
管理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推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上交上级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银行手续费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三十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数额。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数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