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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1.《湖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主体部分)》(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和单位基价表现的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也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招标承包制工程编制标底造价的依据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2.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改建工程。

3.本定额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及其附属加工厂,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构件厂。

4.本定额是反映当前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建筑水平的定额,作为确定建筑物和构筑物定额直接费的基础。是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现行标准设计或典型设计图纸、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因此,除定额中允许调整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材料消耗等与定额规定不同而改变定额。定额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定额计取机械费,但不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

5.本定额的用工量是以一九八五年《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的,并根据有关规定考虑了以下内容: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用工(预制砼、钢筋砼及金属构件的场内二次搬运费按本说明第22条规定计算);劳动定额项目以外所必须增加的直接生产用工的幅度差;预算定额和劳动定额取定的场内水平运距之差所增加的工日。

6.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定额基价中的工资单价是按每工日 8.56 元计算的。

7.其他直接费:其他直接费,指预算定额分项定额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2)夜间施工增加费;(3)交叉作业费;(4)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5)检验试验费;(6)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用(距建筑物外边线 2m内);(7)流动施工津贴。其取费标准如下:

①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在冬雨季施工时,为确保工程质量所采取的防寒、防雨措施的人工、材料费用,但不包括砼中掺用外加剂(包工不包料工程不包括材料费)。

②夜间施工增加费,指在工期定额规定的工期内,为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所发生的夜餐费、夜间照明费、照明线路器材折旧费和夜间施工工效降低费(包工不包料工程不包括电费和照明线路折旧费)。但不包括建设单位要求在工期定额的基础上提前工期组织赶工的夜间施工增加费。

③交叉作业费,指土建与安装交叉作业相互防碍所增加的人工费。

④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⑤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⑥流动施工津贴,不考虑离开公司基地的距离因素,凡国营和县以上(含县)的集体施工企业以及农建一、二级施工企业均应计取此项费用。

8.本定额取定的垂直运输或构件的吊装高度,是按檐口高度 20 米以内计算的。建筑物的檐口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面至檐口滴水的高度,前后檐口高度不同时,以高檐口为准;内排水屋面的檐口高度为檐口屋面板底标高。

9.定额中垂直运输机械,是按我省常用的机种和规格综合考虑的,列“垂直运输机械”。凡檐口高度在 20 米以下的建筑物,均按定额执行。檐口高度超过 20 米者,按超高建筑物增加费定额执行。构件吊装还应按第五、第六部的有关规定计算。

10.本定额建筑材料的耗用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的,选用材料的标准名称、规格及单价见定额附表:“建筑材料名称、规格及单价取定表”。

11.建筑材料、半成品的施工场内运输和操作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12.定额中的周转性(模板、脚手架等)材料,已包括 25 公里以内的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不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均按定额执行。木作半成品、现浇及现场就位预制构件的成型钢筋、木模板、支撑从施工企业附属加工厂至施工现场堆放点的运输费已包括在定额内。

13.定额中的施工用水、用电是按当地供水、供电部门统一供应考虑的,如施工现场采用其他方式供水、供电时,其费用按实调整。

14.本定额木材树种分类是以一九八五年《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的规定为准。

15.本定额木材等级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结合国家标准木材分等取定。原木分等以GB143.3—84 为准,锯材分等以GB153.2—84 为准。

16.本定额中板、方材的形状名称及定义以国家标准GB4822.1—84 为准。

(1)定额中板材的形状名称,取“平行整边”、“梯形整边”二种。

(2)板、方材的定义:

板材:宽度尺寸为厚度尺寸自二倍以上者,

方材:宽度尺寸小于厚度尺寸二倍者。

17.定额中板材的名称、规格:根据国家标准GB153.1—84 结合我省木材加工企业分类取定如下:

薄板:毛料厚度 12—23mm,

中板:毛料厚度 24—35mm,

厚板:毛料厚度 35mm以上。

方材:凡符合方材定义,不分断面大小综合取定为方材。

18.定额中的砼养护,除预应力空心板、大型屋面板已综合考虑蒸汽养护和自然养护外,其余构件是按自然养护制定的,如采用其他方法养护者,其费用按实计算。

19.定额中木作工程的板、方材均不包括人工干燥费用和干燥损耗。如设计规定需要进行烘干者,其烘干费和干燥损耗费另行处理。

20.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定额中均已考虑。

21.挖土机挖土、机械打桩及构件吊装,因施工场地土质松软,作业机械须在铺钢路基箱的条件下操作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中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30,其他不变。钢路基箱费用按每块每一台班18.38元计算,每一块钢路基箱的台班量与相应作业机械的定额台班量相同(包括规定增加的系数)。每台作业机械需配备的钢路基箱数量,按实际配备的块数计算。钢路基箱摊销折旧费=定额中挖土(打桩或吊装)机械的定额台班量×1.3×实际配备块数×18.38 元。钢路基箱在作业时起吊和转移,当作业机械本身不能完成时,须配备的起吊机械按汽车式起重机(起重量 5t以内)和相应作业机械的台班量计算其费用。钢路基箱的进(出)场费另行计算。如使用枕木、钢板或片石加固吊装机械行走路基时,按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日和材料量(减回收价值)计算。以上费用均列入定额直接费。

22.预制钢筋砼构件及金属结构(第六节)构件安装,按机械回转半径 15m以内距离计算的。如因施工场地狭小,当时构件无法运进吊装机械回转半径范围内,造成构件二次搬运时,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包工包料的工程,按汽车运输一公里计算;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交通运输部门规定执行。

23.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24.施工企业外购的预制钢筋砼构件或金属构件,均按定额规定结算工程价款。如因施工需要,经建设单位同意,外购件的价格高于定额规定的价格时,可按定额基价计取费用,价差进入工程造价,只计取税金。

25.定额中铁件名称的分类:

(1)铁件:是指在定额中允许调整或按实计算的预埋件、镶入件、加固件、木屋架拉杆等,称为“铁件”。

(2)摊销铁件:属一次投入、多次摊销、定额不允许调整的铁件,称“摊销铁件”。

(3)零星铁件:属一次使用、定额不允许调整的铁件,称“零星铁件”。

(4)加工铁件:是指须经机床加工、并且定额中允许调整的铁件,称“加工铁件”。

26.本定额未包括装饰工程定额项目。凡装饰分部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汇总表(装饰部分)”及有关规定执行。 ngHUoKXs/eK6ZkbPbnVaYIN8ZvuL8GZlJfYnBMjH9d24WjcYr/XD2iPfLcjMQ7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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