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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文件

湘建(1994)经字第 164 号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各地、州、市、计划单列市建委,省直各厅(公司),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中央在湘、省属设计、施工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319 号、建标(1992)925 号、建标(1993)14 号文件规定和国家现行统一劳动定额、施工技术规范、规程以及有关标准设计图集,我们组织有关人员修编了《湖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通过会议审定,现予颁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中的基价,是全省统一计算建筑产品直接工程费和间接费的基础价。执行全省统一基价后,各地、州、市不再编制本地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在执行中,各地、州、市的材料预算价格与定额材料取费价格存在的差异,应予适当调整(调整办法另行发布)。

调整材料价差不进入直接工程费和计取综合费,但可以收取规定的相应税金。

二、本定额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从执行之日起,凡新开工的单位工程以及在建未完工程量均按本定额执行。本定额颁发后,原省建委颁发的湘建(1990)经字第 31 号文《湖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原颁发的相应的补充定额(包括有关解释)同时停止执行。

三、本定额一次性的补充定额估价表由各建设、施工单位协商编制,报地、州、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分站审定后执行,并报省定额管理站备案。

四、本定额由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本定额由省建设委员会或由省建设委员会委托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监督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定额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定额管理站联系。

附件:一九九四年《湖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抄报:国家建设部、省政府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经委、各专业银行省分行、

省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定额站。 6ipVsXesvoMjrudTMy/suojLg21Dl7QUEndLLOOiTVACtrxJGVlGl/rZReBqs9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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