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各种技术法规是我国法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规监督实旋体系,则各种技术法规难免流于形式。消防建审就是消防监督机关依照国家现有的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等标准对防火设计予以监督审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使建审工作增添了新的内容。在对这部分工程设计审核和施工验收时,宜重点考虑和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181号标准。该规范编号为GB 50222—95 ,属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并于1995年10月1日实施。
由于这是一本新编规范,所以不存在新老规范之间的更改问题。从理论上讲,该规范只适用于1995年10月1日之后开工设计的各项建筑工程。对此期限以前完成的工程项目,不执行该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即工程完成设计于规范前,而施工结束在规范实施之后,对此,原则上宜采取协商的办法妥善解决。
这本规范只是针对建筑内部装修而设立的,它不适用于建筑外部的装修设计。该规范对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分别作出了各项规定,但重点是放在了民用建筑上面。
该规范是以安全为基点而对建筑内部装修提出的选择材料的要求,由于装修设计对美观的要求很高,所以要同时兼顾考虑安全与美观两个方面的问题。根据我们对已建工程装修现状的调查和装修材料的了解,大部分材料将不会因规范而受到使用限制,部分材料通过工艺处理也可满足规范要求,只有一小部分易燃材料会被限制使用,甚至在某些地方被禁止使用。
从基本性质看,内装修规范属于配套性的规范,即与先期已
有的其他规范相配套。但它同时又是新编规范,所以它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的规定又必须很好地与现行的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相协调。具体表现在:
1.本规范采用了国家已经有的建材测试与分级标准,并自行配套完善。
2.在章节的编排上考虑了与有关几本规范的对应关系。
3.该规范涉及到的一些名词、术语以及定义都同于其他有关现行国家标准。
装修材料燃烧等级应按规范附录A中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所谓的专业检测机构系指国家和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批准设立并负有法定检测权力的专门检测单位。
选定材料的燃烧性能测试方法和建立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标准是最基础的工作。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种类繁多,各类材料的测试方法和分级标准也不尽相同,有些只有测试方法标准,而没有制定燃烧性能等级标准,有些测试方法还未形成国家标准或测试方法不完善、不系统。鉴于我国目前已颁发的建筑材料和其他材料燃烧性能测试方法标准和分级标准,本着尽可能选用已有标准的原则,同时参考国外的一些标准,在该规范附录A中规定了相应的测试方法,并分别根据各类材料测试的结果,将材料分为相应的燃烧性等级。
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两种测试方法之间获得的结果很难取得完全一致的对应关系。规范划分的材料燃烧等级虽然代号字母相同,但测试方法是按材料类别规定的。不同的测试方法所获得的燃烧性能等级之间,在事实上是不可比的,不要简单地对比。因此,只有按照材料分类规定的测试方法,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确认其燃烧性能等级。
由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对B 3 级材料没有提出检验测定的具体方法,所以规定B 3 级的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在规范的附录B中给出了部分装修材料举例,其本意是为了方便设计选用和消防监督。需要说明的是,除常规的、大家公认的一些不燃材料和难燃材料外,很多种材料在事实上并未做防火检测,或者即使检测过也不能代表其他同类产品,所以举例是很困难的。规范给出的举例材料可供设计参考使用,但对于大量装饰材料而言,是无法包容在这个附录B中的。因此,还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渡期,逐渐地理顺各方关系,并通过配套出版材料使用手册的办法来解决目前的缺憾。
在规范条文中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
1.对重要的建筑物比一般建筑物要求严;对地下建筑比地上建筑严;对100 m以上的建筑比对一般高层建筑的要求严。
2.对建筑物防火的重点部位,如公共活动区、楼梯、疏散走道及危险性大的场所等,其要求比一般建筑部位要求严。
3.对顶棚的要求严于墙面,对墙面的要求又严于地面,对悬挂物(如窗帘、幕布等)的要求严于粘贴在基材上的物件。
水平走廊和楼梯是安全疏散的重要通道,也应是建审关注的重点位置。各类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门厅的顶棚只能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不低于B 1 级材料。各类建筑物中的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包括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只能采用A级装修材料。
规范中对各种建筑有放宽要求的条文。在执行中要注意几点:
1.对单层、多层和高层民用建筑的放松条件是不一样的,而对地下建筑和工业建筑不存在有条件放松的问题。
2.执行放松条文时,必须是放宽装修防火等级那个空间有另外的消防系统设备时,该条文才是有效的。
3.规范中的放宽条文,不适用“一般规定”一节中明确给定装修材料等级的部位。
装修不当,会妨碍各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对此应坚决纠正,改建装修工程设计中的问题也要及时发现和纠正。
由于规范无法把各种名称均包含在其中,所以在执行规范的过程中会出现需建的建筑物与规范列出的各类建筑对不上号问题,也可能出现界线不清的情况。对此,宜取规范中与实际工程性质最靠近的要求去执行,或者与有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妥善解决。
目前,我国饰面型防火涂料的湿涂覆比随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的。有关标准规定,防火涂料的湿涂覆比最高不超过500 g/ 2 m。在工程应用中要特别注意生产单位提供的产品说明和施工要点,以及该产品防火检测的证明文件。
在建筑新建时期,许多问题都有比较好的处理。随着投入使用之后的时间推移,许多原有的材料和布置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经过阻燃处理的物体,其阻燃性也在丧失。与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同的是,一般的办公、居住、教学等建筑内装修改动的随意性很大,对它们在事前预测和事后控制都是十分困难的。
对上述问题的处理,目前尚无更好的办法,这需要有一段完善过程。但现在就必须认真对待,逐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档案,以保证各项防火措施的历史延续。
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将地下民用建筑也纳入到民用建筑这一章中,而该章的第一节包含了17条一般性的规定。这17条一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民用建筑,因此,地下民用建筑也应同时满足这些一般规定所要求的内容。对此,建审时应予以关注。
在审查地下民用建筑装修时,应特别注意以下的部位:
1.疏散走道、楼梯间、自动扶梯和安全出口是人员在水平和垂直方向撤离的唯一通路,必须确保这些通路不成为起火点和助长其他火源加速蔓延的介体。为此,在这些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必须采用A级装修材料。
2.人员比较密集的地下娱乐场所应是建审装修的另一个重点。出于功能考虑,在这些场所常常做成可燃量较大的内装修,有时为了音响和舒适,甚至处理成软包装修。另外,灯光在这些空间也较之其他部位要强和复杂。这些做法再与较密集的人群组合在一起,就难免出现灾难性的后果。按装修规范的要求,所有地下娱乐场所的内装修,其顶棚、墙面只能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只能采用不低于B 1 级的装修材料。对这些公共娱乐场所应格外注意。
3.地下商场的柜台,如按表1-5中的规定是可以纳入允许使用B 1 级的固定家具之列。但鉴于商场的特殊性,规范专门对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提出“必须使用A级装修材料”。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了7类材料,而在工业建筑中只包括了4类材料。其主要原因是,目前工业建筑内装修量还不是很大,并且即使做了内装修的场所,与民用建筑相比,有些材料的使用也是十分有限的。为此,从现实情况出发,将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和其他装饰材料这三大类装修材料暂时未列上,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工业的发展,必要时可再做相应的补充。
前边提到,对于工业厂房有多种分类方式,例如,可按生产状况划分为洁净厂房、空调厂房等。这些空调、洁净厂房较之其他类厂房而言更具有现代性、封闭性和洁净性。从装修的角度看,这些厂房内装修较多,档次相对较高。那么,为什么在表1-6中没有按生产状态来划分工业厂房的类别,而是采用了甲、乙、丙、丁、戊5个类别呢?这主要是考虑到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匹配协调。在该规范中,将所有的工业厂房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统一划分成甲、乙、丙、丁、戊5个类别,并且厂房的耐火等级与这5个类别也联系在一起。为此,在装修规范中首先将工业建筑分成5类,然后又根据建筑规模分成地下、高层和单多层厂房。
在厂房要求中,对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曾要求其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 1 级的装修材料;而对厂房的架空地板,又要求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在表1-6的基础上提高一级。由于一些计算机房常有架空地板,所以存在如何理解这两条的问题。从原则上讲,当机房中控室为非架空地板时,应采用B 1 级以上的地面装修材料;当其为架空地板时,首先在表1-6相应建筑基准规定基础上提高一级。如果提高后仍达不到B 1 级,则取为B 1 级,如超过了B 1 级,则按超过了的级别采用。
在装修规范中,对厂房附属的非工业生产用房要求等同主体厂房,采用同一的装修材料。这是专指厂房是建筑的主体,而办公和休息用房是局部附属的情况才适用该条规定。对于建在工业厂区内的单独用于办公和生活的个体建筑,则不属于工业厂房的范畴,它们的内装修防火要求应按照民用建筑的有关要求去执行。对此应明确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