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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照明质量

第一节
眩光限制

第6.1.1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表6.1.1

第6.1.2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

第6.1.3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 6.1.3 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

灯具最小遮光角 表6.1.3

注:*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 0 °。

第6.1.4条 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 6.1.4 的规定。

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 表6.1.4

第6.1.5条 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

一、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射区域;

二、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无光泽的表面;

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

第二节
光源颜色

第6.2.1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6.2.1 确定。

光源的色表类别 表6.2.1

第6.2.2条 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宜按表 6.2.2 确定。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 表6.2.2

第6.2.3条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 500lx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 3.2.1 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 6.2.3 中的相对照度系数值。

相对照度系数值 表6.2.3

第6.2.4条 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均匀的色斑。

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

第6.3.1条 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 0.7。

第6.3.2条 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 1 /5。

第四节
反射比

第6.4.1条 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 6.4.1 确定。

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 表6.4.1 +UMkCcjcr9Z9Hw6yD0DBs4cdMOKgkta9pfduK+Zm9RqWBCudP7oN9R/esC3vX2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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