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表6.1.1
第6.1.2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
第6.1.3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 6.1.3 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
灯具最小遮光角 表6.1.3
注:*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 0 °。
第6.1.4条 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 6.1.4 的规定。
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 表6.1.4
第6.1.5条 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
一、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射区域;
二、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无光泽的表面;
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
第6.2.1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6.2.1 确定。
光源的色表类别 表6.2.1
第6.2.2条 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宜按表 6.2.2 确定。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 表6.2.2
第6.2.3条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 500lx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 3.2.1 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 6.2.3 中的相对照度系数值。
相对照度系数值 表6.2.3
第6.2.4条 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均匀的色斑。
第6.3.1条 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 0.7。
第6.3.2条 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 1 /5。
第6.4.1条 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 6.4.1 确定。
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 表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