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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第5.0.1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5.0.2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50%。

第5.0.3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0.4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5.0.5条 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 GkXK3sXIjxTgV9GRzVS/y3kO47Hu1OAFSIqfOeKDHhKh/a5471IXz809xI2oUk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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