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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光源

第4.0.1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4.0.2条 当悬挂高度在 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 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4.0.3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4.0.4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4.0.5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 4.0.5 选取。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表4.0.5

续表 4.0.5

注:①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③辨别效果顺序:良好—中等—可以。 mKX0yHchliSR16+9ssFjAJ5wdqmaFIaxE6tFoccsxVMzbAYdT1weKq6s5eps7T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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