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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2.0.1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0.2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cC3xEJk+BJehpg8iVpyM+D6re7AauropSwA+d17sDduvPtOShwOhrhu7U7tskY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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