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1条 本章适用于牵引用铅酸蓄电池、起动用铅酸蓄电池、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和镉镍蓄电池。
第6.0.2条 蓄电池充电用直流电源,应采用整流管或晶闸管整流设备。
第6.0.3条 铅酸蓄电池与其充电用整流设备不宜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镉镍蓄电池与其充电用整流设备可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第6.0.4条 酸性蓄电池与碱性蓄电池应分开在不同房间内充电及存放。
第6.0.5条 蓄电池车充电时,每辆车宜采用单独充电回路,并应能分别调节。
第6.0.6条 整流设备应根据蓄电池组容量、数量和不同充电方式选择。
第6.0.7条 当采用恒电流充电方式时,整流设备直流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牵引用铅酸蓄电池不得小于 0.7 I 5 。
二、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不得小于 I 10。
三、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不得小于 I 10 。
四、镉镍蓄电池不得小于 I 5 。
蓄电池快速充电时,整流设备的直流额定电流不得小于上述蓄电池充电电流的 2~2.5倍。
注: I 10 和 I 5 分别为蓄电池 10h放电率的电流及 5h放电率的电流。
第6.0.8条 当采用恒电流充电方式时,整流设备的直流额定电压不宜低于蓄电池组电压的 150%。
注:蓄电池标称电压,铅酸蓄电池每个电池为 2V,镉镍蓄电池每个电池为 1.2V。
第6.0.9条 当采用恒电压充电方式时,整流设备的直流额定电压按不同蓄电池的充电电压值计算,起动用铅酸蓄电池单个电池的充电电压值应为 2.46V,镉镍蓄电池单个电池的充电电压值应为 1.45V。
第6.0.10条 当采用浮充电方式时,整流设备直流侧接有浮充电的固定型蓄电池组时,整流设备的直流额定电流应为蓄电池组的浮充电电流和其他常接负荷电流之和。
第6.0.11条 充电设备应装设直流电压表和直流电流表。并联充电的各回路应装设单独的调节装置和直流电流表。
第6.0.12条 充电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墙壁、门窗、顶部、金属管道及构架等,宜采取耐酸措施,地面应能耐酸,并应有适当的坡度及给排水设施,蓄电池数量少时可适当降低要求。
二、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地面下,不宜通过无关的沟道和管线,配电线路不宜埋地或在电缆沟内敷设。
三、酸性或碱性蓄电池充电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8 次。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上下方均应有排风设施。
四、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内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增安型照明器。充电间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或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五、充电间内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穿焊接钢管敷设或铜芯塑料护套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移动式线路应采用铜芯重型橡套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