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条 本节适用于电动桥式起重机、电动梁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电动葫芦的配电。
第3.1.2条 电动桥式起重机、电动梁式起重机和电动葫芦宜采用绝缘式安全滑触线供电,亦可采用固定式裸钢材滑触线供电。在对金属有强烈腐蚀作用的环境中或小型电动葫芦,宜采用软电缆供电。
第3.1.3条 滑触线或软电缆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并应装设在滑触线或软电缆附近,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第3.1.4条 滑触线或软电缆的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流量不应小于负荷计算电流;
二、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三、自配电变压器的低压母线至起重机电动机端子的电压损失,在尖峰电流时,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 15%。
第3.1.5条 为减少起重机供电线路的电压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电源线尽量接至滑触线的中部;
二、采用绝缘式安全滑触线;
三、适当增大滑触线截面或增设辅助导线;
四、增加滑触线供电点或分段供电;
五、增大电源线或软电缆截面。
第3.1.6条 固定式滑触线跨越建筑物伸缩缝处,固定式裸钢材滑触线在其长度每隔30~50m处,应装设膨胀补偿装置,其间隙宜为 20mm。绝缘式安全滑触线装设膨胀补偿装置的要求,应根据产品技术参数确定。
第3.1.7条 采用角钢作固定式滑触线时,其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3t及以下的电动梁式起重机和电动葫芦,当固定点的间距不大于1.5m时,角钢规格不应小于25mm×4mm。
二、10t及以下的电动桥式起重机,当固定点的间距不大于3m时,角钢规格不应小于40mm×4mm。
三、10t以上至50t的电动桥式起重机,当固定点的间距不大于3m时,角钢规格不应小于50mm×5mm。
四、50t以上的电动桥式起重机,当固定点的间距不大于3m时,角钢规格不应小于63mm×6mm。
滑触线的角钢规格,不宜大于75mm×8mm,当需要更大截面时,宜采用轻型钢轨或工字钢。
第3.1.8条 分段供电的固定式裸钢材滑触线,各分段电源当允许并联运行时,分段间隙宜为 20mm;当不允许并联运行时,分段间隙应大于集电器滑触块的宽度,并应采取防止滑触块落入间隙的措施。
第3.1.9条 两台及以上的起重机在共同的固定式裸滑触线上工作时,宜在起重机轨道的两端设置检修段;中间检修段的设置,应根据生产、检修的需要和可能确定。
检修段长度应比起重机桥身宽度大 2m。
采用绝缘式安全滑触线,且起重机上的集电器能与滑触线脱开时,可不设置检修段。
第3.1.10条 固定式裸钢材滑触线的工作段与检修段之间的绝缘间隙,宜为 50mm。工作段与检修段之间应装设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3.1.11条 装于吊车梁的固定式裸滑触线,宜装于起重机驾驶室的对侧;当装于同侧时,对人员上下可能触及的滑触线段,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绝缘式安全滑触线宜与起重机驾驶室装于同侧,并可不采取防护措施。
第3.1.12条 裸滑触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 3.5m,在屋外跨越汽车通道处,不应低于 6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3.1.13条 固定式裸滑触线应在适当地点装设灯光信号。
第3.1.14条 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不应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电磁式、运送液态金属或失压时能导致事故的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第3.1.15条 门式起重机可按下列原则选择配电方式:
一、移动范围较大,容量较大的门式起重机,可根据生产环境,采用地沟固定式滑触线或悬挂式滑触线供电。
二、移动范围不大,且容量较小的门式起重机,可根据生产环境,采用悬挂式软电缆或卷筒式软电缆供电。
三、抓斗门式起重机,当贮料场有上通廊时,宜在上通廊顶部装设固定式滑触线供电,集电器应采用软连接。
第3.1.16条 卷筒式的软电缆宜采用重型橡套电缆;悬挂式的软电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重型或中型橡套电缆。
第3.1.17条 悬挂式滑触线宜采用钢绳吊挂双沟形铜电车线。
第3.1.18条 起重机的负荷等级,应按中断供电造成损害的程度确定,其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1.19条 起重机轨道的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执行。轨道的伸缩缝或断开处,应采用足够截面的跨接线连接,并应形成可靠通路。
当有不导电灰尘沉积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轮与轨道不可靠的电气连接时,宜增设一根接地用滑触线。
当起重机装在露天时,其轨道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且应使其接地点不少于两处。
第3.1.20条 当采用固定式裸钢材滑触线,且起重机的吊钩钢绳摆动能触及到滑触线时,或多层布置时的各下层滑触线,应采取防止意外触电的防护措施。
第3.2.1条 同一胶带运输线的电气设备的供电电源,宜取自同一供电母线,若胶带运输线较长或电气设备较多时,可按工艺分段,采用多回路供电。
当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由不同线路或不同电源供电时,应装设联锁装置。
第3.2.2条 胶带运输线的电动机起动时,起动电压应符合本规范第 2.3.1 条和第2.3.2 条的规定,当多台同时起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批起动。
第3.2.3条 胶带运输线的电气联锁必须满足工艺和安全的要求,并应可靠、经济。
第3.2.4条 胶带运输线中的料流信号及胶带跑偏、打滑、纵向撕裂、断带、超速、堵料等信号检测装置,应由工艺根据需要设置,电气设计应满足其要求。
第3.2.5条 胶带运输线起动和停止的程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运行中,任何一台联锁机械故障停车时,应使给料方向的联锁机械立即停车。当运输线设有中间贮料装置时,可不立即停车。
第3.2.6条 胶带运输线应能解除联锁,实现机旁控制。单机调试起停按钮或开关的安装地点应根据操作、维修的需要确定。
第3.2.7条 胶带运输线控制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联锁机械少且分散时,宜采用联锁分散控制;
二、当联锁机械较少且集中或联锁机械虽较多但工艺允许分段控制时,宜按系统或按工艺分段,采用联锁局部集中控制;
三、当联锁机械多,工艺流程复杂时,宜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控制装置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或计算机。
第3.2.8条 胶带运输线上的除铁器应在胶带输送机起动前先接通电源。当采用悬挂式除铁器时,应在联锁线停车后人工断电。
胶带运输线上的除尘风机,应在胶带输送机起动前先起动,并在胶带输送机停车后延时停风机。
第3.2.9条 胶带运输线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沿线设置起动预告信号;
二、在值班点设置事故信号、设备运行信号、允许起动信号;
三、控制箱(屏、台)面上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四、根据具体情况在联锁机械旁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事故断电开关宜采用钢绳操作的限位开关或防尘密闭式开关。当采用防尘密闭式开关或自锁式按钮时,宜每隔20~30m设置一个。
第3.2.10条 控制室或控制点与有关场所的联系,宜采用声光信号。当联系频繁时,宜设置通讯设备。
第3.2.11条 控制箱(屏、台)面板上的电气元件,应按控制顺序布置;较复杂的控制系统,宜设置模拟图。当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或计算机控制时,可采用电子显示器或终端装置。
第3.2.12条 控制室和控制点位置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
二、通风、采光良好;
三、振动小、灰尘少;
四、线路短,进出线及检修方便。
第3.2.13条 胶带卸料小车及移动式配合胶带输送机,宜采用悬挂式软电缆供电。
第3.2.14条 胶带运输线上各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胶带卸料小车及移动式胶带输送机的接地,宜采用移动电缆的第四根芯线作接地线。可编程序控制器或计算机的接地应符合产品要求。
第3.3.1条 本节适用于设在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中,载重大于300kg的电力拖动的各类电梯和自动扶梯的配电。
第3.3.2条 各类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高层建筑中的消防电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3.3.3条 每台电梯或自动扶梯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有多路电源进线的电梯机房,每路进线均应装设隔离电器,并应装设在电梯机房内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第3.3.4条 电梯的电力拖动、控制方式的选择,应与其载重量、提升高度、停层方案作综合比较后确定。
第3.3.5条 选择电梯或自动扶梯供电导线时,应由电动机铭牌额定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台交流电梯供电导线的连续工作载流量,应大于其铭牌连续工作制额定电流的140%或铭牌 0.5h(或lh)工作制额定电流的 90%。
二、单台直流电梯供电导线的连续工作载流量,应大于交直流变流器的连续工作制交流额定输入电流的 140%。
三、向多台电梯供电,应计入同时系数。
四、自动扶梯应按连续工作制计。
第3.3.6条 轿厢的照明电源,可从电梯的动力电源隔离电器前取得,并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
第3.3.7条 向电梯供电的电源线路,不应敷设在电梯井道内。除电梯的专用线路外,其他线路不得沿电梯井道敷设。
在电梯井道内的明敷电缆应采用阻燃型。明敷的穿线管、槽应是阻燃的。
第3.3.8条 电梯机房、轿厢和井道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房和轿厢的电气设备、井道内的金属件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体;
二、轿厢和金属件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三、当轿厢接地线采用电缆芯线时,不得少于两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