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1条 本章适用于电压为 10kV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的设计。
第5.1.2条 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 1.35 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 1.5 倍。
第5.1.3条 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装置,使电容器组两端的电压从峰值( 倍额定电压)降至 50V所需的时间,高压电容器不应大于 5min;低压电容器不应大于 1min。
第5.2.1条 高压电容器组宜接成中性点不接地星形,容量较小时宜接成三角形。低压电容器组应接成三角形。
第5.2.2条 高压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装置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低压电容器组和放电设备之间,可设自动接通的接点。
第5.2.3条 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当电容器组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时,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
第5.2.4条 单台高压电容器应设置专用熔断器作为电容器内部故障保护,熔丝额定电流宜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 1.5~2.0 倍。
第5.2.5条 当电容器装置附近有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抑制谐波的串联电抗器。
第5.2.6条 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同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
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时,应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第5.3.1条 室内高压电容器装置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当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置在高压配电室内,但与高压配电装置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第5.3.2条 安装在室内的装配式高压电容器组,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2m,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宜大于 2.5m,电容器装置顶部到屋顶净距不应小于 1.0m。高压电容器布置不宜超过三层。
第5.3.3条 电容器外壳之间(宽面)的净距,不宜小于 0.1m。电容器的排间距离,不宜小于 0.2m。
第5.3.4条 装配式电容器组单列布置时,网门与墙距离不应小于 1.3m;当双列布置时,网门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1.5m。
第5.3.5条 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正面与墙面距离不应小于 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