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1条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0.2条 当供电电压为 35kV及以上时,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应采用 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 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 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第4.0.3条 当供电电压为 35kV,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 35kV。
第4.0.4条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动机为±5%。
二、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
三、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 5%。
第4.0.5条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二、降低系统阻抗。
三、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四、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第4.0.6条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一、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二、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三、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第4.0.7条 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一、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 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二、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第4.0.8条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4.0.9条 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 0~+ 5%。
第4.0.10条 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需要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专线供电。
二、与其它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三、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四、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第4.0.11条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二、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
1.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2.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3.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三、选用D,ynll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注:D,ynll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三角形、低压绕组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第4.0.12条 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
一、220V或 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 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二、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 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 3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 30A时,宜以 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第5.0.1条 供配电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感抗。当工艺条件适当时,宜采取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提高用电单位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
第5.0.2条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采用同步电动机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合理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
第5.0.3条 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
第5.0.4条 无功补偿容量宜按无功功率曲线或无功补偿计算方法确定。
第5.0.5条 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一、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二、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三、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高压电动机及高压电容器组。
第5.0.6条 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一、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二、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三、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的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第5.0.7条 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第5.0.8条 无功自动补偿的调节方式,宜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以节能为主进行补偿时,采用无功功率参数调节;当三相负荷平衡时,亦可采用功率因数参数调节。
二、提供维持电网电压水平所必要的无功功率及以减少电压偏差为主进行补偿者,应按电压参数调节,但已采用变压器自动调压者除外。
三、无功功率随时间稳定变化时,按时间参数调节。
第5.0.9条 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二、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三、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四、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第5.0.10条 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侧电容器的额定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励磁电流的0.9 倍;其馈电线和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确定。
第5.0.11条 高压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低压电容器组宜加大投切容量或采用专用投切接触器。当受谐波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影响的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
第6.0.1条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 220/38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
第6.0.2条 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
第6.0.3条 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第6.0.4条 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 5 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 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6.0.5条 在高层建筑物内,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第6.0.6条 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
第6.0.7条 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ll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
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保护线(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6.0.8条 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Y,yn0 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
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星形、低压绕组亦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第6.0.9条 当采用220/380V的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时,照明和其它电力设备宜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必要时亦可单独设置照明变压器供电。
第6.0.10条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