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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六
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

一、室内照明的室空间比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RCR ——室空间比;

h ——灯具悬挂高度(m);

L ——室内长度(m);

W ——室内宽度(m)。

二、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e 1 ——目标效能值(W/m 2 ·100lx);

e 2 ——实际效能值,按附表6.1取值(W / m 2 ·100 lx);

K 1 ——维护系数修正值,污染严重时取1.17,除此之外取1;

K 2 ——光源效率修正值。

三、当单灯使用功率低于400W或混光光源功率低于650W时,光源效率修正值应按下列情况取值:

中显色性高压钠灯,镝灯,荧光高压汞灯与高压钠灯混光为1~1.33;高光效金属卤素灯,钪钠灯,钪钠灯与中显色性高压钠灯混光,高光效金属卤素灯与中显色性高压钠灯混光,高光效金属卤素灯与高压钠灯混光,钪钠灯与高压钠灯混光为 1~1.17。

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W /m 2 ·100 lx)附表6.1

注:表中数据除辅助建筑及公共建筑栏内的灯具外,均为不带格栅开启式灯具。 uHrTZrta8F6RfXoPpDLgHXRJUvd1bTQKspOXNlMkjp+OoD97tKsLaTiTc8HHZq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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