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1条 照明设计节能的基本原则,应是保证不降低作业的视觉要求,最有效地利用照明用电。
第8.0.2条 高大厂房中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高强气体放电灯及其混光照明,除特殊情况外,不宜采用卤钨灯、白炽灯、自镇流式荧光高压汞灯。
第8.0.3条 照明设计应选用效率高、利用系数高、配光合理、保持率高的灯具。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开启式灯具,并应少采用装有格栅、保护罩等附件的灯具。
第8.0.4条 根据视觉作业要求,确定合理的照度标准值,选用合适的照明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求照度标准值较高的场所,可增设局部照明;
二、在同一照明房间内,当工作区的某一部分或几个部分需要高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第8.0.5条 室内顶棚、墙面和地面宜采用浅颜色的装饰。
第8.0.6条 在工业企业的车间、宿舍和住宅,照明用电均应单独计量。
第8.0.7条 大面积使用气体放电灯的场所,宜装设补偿电容器,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第8.0.8条 对照明线路、开关及控制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室内照明线路宜分细,多设开关,位置适当;
二、近窗的灯具单设开关,充分利用天然光;
三、车间内按工段分区设置开关。
第8.0.9条 工业企业建筑照明的节能指标当条件允许时,可采用节能效益比( ER )衡量,节能效益比( ER )宜大于或等于1,其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e 1 ——目标效能值(W/m 2 ·100lx);
e 2 ——实际效能值(W / m 2 ·100 lx)。
式中目标效能值 e 1 可按本标准附录六选取。
第8.0.10条 道路照明和户外照明节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照明和道路照明,均宜采用高压钠灯;
二、户外照明宜采用自动控制;
三、道路照明宜分组布置,宜采用半夜节能控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