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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照明供电

第7.0.1条 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 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一、一般工作场所为 95%;

二、露天工作场所、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于满足 95%时,可降到90%;

三、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 12~42V的照明为 90%。

第7.0.2条 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 2.2m及以下,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 24V。

一、特别潮湿的场所;

二、高温场所;

三、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

四、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

第7.0.3条 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锅炉、金属容器内等,使用的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

第7.0.4条 在 42V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行灯的电源,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第7.0.5条 为减小冲击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照明负荷,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二、当冲击性负荷和照明负荷共用变压器供电时,照明负荷宜用专线供电。

第7.0.6条 建筑物照明电源线路的进户处,应装设带有保护装置的总开关。

第7.0.7条 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 30A时,可用 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 220 /380V三相四线供电。

第7.0.8条 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 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 25 个,但花灯、彩灯、多管荧光灯除外。插座宜单独设置分支回路。

第7.0.9条 对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 30A,并应按启动及再启动特性,选择保护电器和验算线路的电压损失值。

第7.0.10条 对气体放电灯供电的三相四线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电流选择。

第7.0.11条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不同用途的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不同的切换时间和连续供电时间。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宜按下列之一选用: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蓄电池;

三、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馈电线路;

四、应急照明灯自带直流逆变器;

五、当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六、仅装有一台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自变电所的低压屏上(或母线上)分开。当建筑物内未设变压器时,则在建筑物电源线进户处与正常照明回路分开,并不得与正常照明共用一个总开关。

注: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供电方式,应按上述一至四项之一选用。

第7.0.12条 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应急照明不作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宜自动投入。

第7.0.13条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其同一或不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灯泡)宜分别接在不同相位的线路上。

第7.0.14条 厂区道路照明除回路应有保护装置外,每个灯具宜有单独保护装置。

第7.0.15条 对气体放电灯宜采用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装有单独补偿电容的灯具应装设保护装置,其值应按改善功率因数后的电流进行整定。 wPxOrPdifz3IBjkoRSsG6dSa+mb09GxK6ihsoIYGWjZspNizMMkAUAmDmLE6sy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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