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计委1986—1990第七个五年工程建设概算预算定额制订修订计划。我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单位编制的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共九册,其中第一册《通用项目》,第七册《燃气工程》,第八册《集中供热工程》,第九册《防洪堤防工程》,分别由湖南省、辽宁省、湖北省主编,现已编制完成。经审查,批准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原有关的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停止执行。
本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解释。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