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卫生规划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在1997年1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对我国开展的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内涵作了基本的界定。这就是:区域卫生规划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和经费等卫生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根据这一概念,区域卫生规划是在一个特定的卫生区域内,根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与结构、自然环境、居民的主要卫生问题和不同的卫生需求等因素,统筹规划,确定区域内卫生发展的目标、模式、规模和速度,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力争通过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干预措施和协调发展战略,改善和提高区域内的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向全体人民提供公平、有效的卫生服务。简单地说,区域卫生规划是关于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的管理模式。它涉及到医疗卫生的许多领域。主要有: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急救、社区服务)、疾病预防和控制(包括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妇幼卫生保健、药品管理、大型设备购置与维修、中初级卫生人员培养等领域。
推行区域卫生规划,首要的问题是区域的选择。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卫生规划区域必须以一定的行政区域为依托,在所确定的区域内,既有城市人口又有农村人口,能反映出较为广泛的卫生问题,同时又具有动员相当的卫生资源和运用行政权力解决卫生问题的能力。符合这样的条件,以省为区域单元显得过大。全国目前地市级区域共300多个,人口一般为300~500万(个别较大),规模适当,有利于卫生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市(地)级政府根据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原则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当地的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于直辖市、省会城市,由于情况比较特殊,原则上可以作为一个特定的区域进行研究。
区域卫生规划不同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是卫生事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满足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为目标,对区域内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经费等卫生资源作出的统一、优化配置的具体规定,是实现一定时期内卫生事业发展计划的重要保障手段之一。区域卫生规划有几个要点:一是面向一定的区域,而不是不同的行业,符合社会发展实行区域覆盖的总原则和基本方向;二是这一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群的健康水平,符合初级卫生保健关于基本医疗保健必须定向地向一定人群提供服务的原则;三是这一规划的核心是优化卫生资源的配置。
区域卫生规划的主体是地市级,它与省级、县级的卫生事业发展计划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区域卫生规划是省级卫生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省都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区域卫生规划是以基本医疗需求为出发点的,省级规划还要包括全省范围内以及其他卫生需求方面的资源配置问题。比如医学教育,区域内主要侧重于中初级卫生人员的层次培养,高等教育的发展必须在省级规划内考虑。大的专科医院的设置,也要在全省范围内考虑。对于县级来说,县级卫生计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编制的基础和出发点,地市区域卫生规划包括了对县级资源配置的规定和要求,起着规范和指导县级卫生事业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