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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区域卫生规划是地方政府的职责

“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这似乎是人人都同意的。但对这一命题的理解又似乎还有重大差别。这里的“政府”,定不可囿于政府的一个部门,特别是不能仅限于卫生部门。事实上,卫生部门在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调控能力相对来说是较弱的。例如,据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测算,在90年代上半期(1990~1995年),卫生事业费平均只占到卫生总费用的9%左右(即使是整个政府的卫生支出也只占到卫生总费用的21%),显然财力有限。其次,卫生行政部门一方面作为政府办医疗的一个部门(例如,国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全额或差额的补助,提供基建和大型设备的资金),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政府管理医疗服务机构的部门。这种双重角色实际上反而限制了卫生部门在宏观调控方面发挥作用。因为这种双重角色可能置自身于一种两难的处境,或者社会可能并不认同双重角色的调控政策。再次,“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使卫生行政部门至多对“本级”的资源拥有有限的调控能力。最后,由于广泛存在的条块分割现状,卫生部门要在整个区域实施调控,恐怕是力所不及的。

这里所谓“宏观调控”,当然核心是资源配置的调控。而资源也是一定的权力和利益,任何资源配置的调控,必定会触及到业已存在的那些不合理的低效的传统体制,引起变革。于是就必须回答:如何合理地在不同部门、机构和群体间分摊变革引起的成本?变革带来的利益又如何在这些部门、机构和群体间分配?对那些承担成本较多而获益较少的群体或组织,应采取何种补助方式以及多大的补助力度?等等。但卫生部门目前的体制状况,也还没有在社会上树立起这样的角色形象,足以使它们担当起处置这种问题的责任。区域卫生规划应该是整个地方政府的责任与权力。当然,这里又涉及所谓“政治过程”的问题。首先,必须把区域卫生规划列入当地的“政治议程”之中;然后,需要多个部门以及各利益群体间的协商与协调,达成共识;最好是由当地的立法机构(人大或它的常委会)或地方政府以决议形式发布。这样的区域卫生规划才具有权威性和可行性(因为其中包含了各方成本与收益的协调)。若做不到这一点,与其匆匆忙忙搞区域卫生规划,不如做一些为之铺垫的前期准备工作,以求这类工作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水到渠成地制定与实施区域卫生规划。若一个地方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只是卫生部门“一头热”,而卫生部门内由于利益关系等原因也不是所有人都“热”。那么,这说明当务之急应为区域卫生规划清扫道路而不是进行区域卫生规划本身。

当然,若管理体制的改革,能把卫生服务的购买者与提供者的角色分离开,卫生部门仅代表区域政府(从而代表区域内所有居民)购买卫生服务,那时,也许卫生行政部门就能独自担当起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的全部领导责任了。 A50MCvdMfXs0fTWWY0CIBn7fmqu9CIor6Sb8R5YStiiuBRVsw+T/ZQB0F4YCsM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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