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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十分复杂,要使其顺利健康地开展下去,需要切实加强管理工作,精心组织和安排。目前,国家这项工作的制订、指导实施和检查管理等宏观调控工作,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卫生部负责。国家要制订和发布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原则,对区域卫生规划制订、实施、评价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原则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的指导原则,考虑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卫生发展状况,提出资源配置的基本标准。各地市则根据国家和省级规划要求,制订本区域卫生规划,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由各区域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开展主要在各地市区域进行。各区域要建立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规划领导协调小组。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计划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卫生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区域卫生规划。

区域卫生规划不是一项务虚的工作,而是有实实在在内容的,是我们今后确定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和调整结构、布局的主要依据,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通过合作和协商,做好区域卫生规划的制订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管理。今后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所有新增的资源,机构的设置、床位的扩充、大型设备的购置等等,无论资金的来源,都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批和把关,通过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和有效配合,保证区域卫生规划的有效实施。

(作者单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社会发展司) pEJCD23iyO1J/r7NdHsa8P1VTS/+plD8wSF0Gt0y4ggjGdZAy1uUnJB+pCRq7N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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