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建标字第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1986~1990第七个五年工程建设概算预算定额制订修订计划”,我部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单位编制的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共九册,其中第二册《道路工程》、第四册《隧道工程》,分别由上海市、天津市主编,现已编制完成。经审查,批准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原有关的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停止执行。
本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解释。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 7PGpImLHevGHbMQngIv7haMW8NQoyl6gaIiTwJm5rgWzmTY2Ssqarjfabe7hcu4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