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定额包括打木制桩、打钢筋混凝土桩、送桩、接桩等项目。
二、土质划分是根据工程地质资料中的土层构造和土壤各种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结合沉桩时间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如下表:
三、本章定额仅列甲、乙级土项目,如遇丙级土时,按乙级土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3,机械乘以系数1.43。
四、打桩穿过甲、乙两组土层时乙级土层总厚度>30%或连续厚度>1.50米按乙级土计算。不足上述厚度按甲级土计算。乙级土与丙级土类同上述规定计算。
五、本章定额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系数1.33,机械乘以系数1.43。
六、本章定额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其支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按本册第十章有关定额计算。
七、船上打桩按两艘船只拼搭、梱绑成支架平台计算。梱绑船只定额套用本册第十章有关定额。
八、打板桩定额中已考虑导向桩的打、拔。使用时不得重复计算。
九、打桩定额中不包括桩顶的凿除,如设计要求凿桩顶、则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的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十、打送桩定额按送4米为界。超过4米的部分另行计算。
十一、打各类钢筋混凝土桩,均未包括运桩。运桩定额可视不同的施工方法套用本册第七章构件运输定额。
十二、打桩定额中打桩机械的安装、拆除及场外运输,按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项目计算。
一、送桩
1.采用陆上打桩,按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米为界线,界线以下到设计桩顶标高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采用支架上打桩,按打桩支架平台的平均标高增加1米为界线,界线以下到设计桩顶标高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采用船上打桩时,按当地施工期的平均水位增加1米为界线,界线以下到设计桩顶标高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二、打桩
各种桩的打桩工程量,均按桩的设计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断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