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1986—1990第七个五年工程建设概算预算定额制订修订计划”,我部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单位编制的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共九册,其中第三册《桥涵工程》、第五册《给水工程》、第六册《排水工程》分别由上海市、广东省主编,现已编制完成。经审查,批准从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试行。原有关的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停止执行。
本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解释。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
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共分九册,包括:
第一册 通用项目
第二册 道路工程
第三册 桥涵工程
第四册 隧道工程
第五册 给水工程
第六册 排水工程
第七册 燃气工程
第八册 集中供热工程
第九册 防洪堤防工程
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编制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是作为编制标底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四、本定额是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通用图集、典型设计图、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并结合各省市现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编制的。
五、本定额各项目中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施工过程,除说明主要工序外,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内。
六、定额中的用工量和工资等级是以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的,包括基本用工和其他用工,并结合市政工程特点,综合计算了人工幅度差。
七、定额中材料用量已包括操作和场内运输损耗,除列出主要材料用量外,零星辅助材料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定额中未包括组合式钢模回库维修费用。
八、定额中混凝土及砂浆仅列半成品用量,其配合比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设计标号与定额标号不同时,可以调整。使用商品混凝土,按当地规定的商品混凝土计价办法计算。定额中混凝土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如采用蒸汽养护时,蒸汽养护费另计。
九、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已包括机械幅度差。定额中仅列出主要施工机械台班量,零星小型机械合并为其他机械费。
十、本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按北京市一九八六年工资单价及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机械台班费是按市政、园林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单位估价表时,应按“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十一、本定额中未包括施工排水和工作面排水,具体计算办法,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十二、本定额内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定额内数量带“()”者,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应按“()”内的用量,按地区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一、《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第三册,适用于多孔跨径总长100米内,每跨径30米内的中小型桥梁。
二、本定额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系现场预制,不适用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三、本定额场内水平运距,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已按150米运距计算。
四、本定额中提升高度及适用范围在6米以内,施工方法均按吊车操作考虑。如采用其他操作时,可视不同施工方法进行调整。
五、本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可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有关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