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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装饰分册(一九九八)(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并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编制的。本定额是《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五)》的补充部分,与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省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高级装饰,也适用于二次高级装饰工程。

三、本定额是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表现的。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标底或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建筑企业进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是选择经济合理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

四、本定额采用的施工方法、质量标准,主要依据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建筑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除定额中明确规定允许调整和换算的项目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操作方法、材料消耗与定额不同而改变定额消耗量。

五、人工工日数,是以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考虑到我省实际水平进行调整计算的,还考虑了统一劳动定额规定项目之外必要增加的直接生产用工。每个工日为八小时工作制。

六、本定额中的材料价格,是按1994年河南省(郑州地区)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取定的,在执行中各地、市应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现行材料预算价格,按省规定的统一调价方法进行调整。

七、本定额中的建筑装饰材料的消耗数量是以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编制的。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综合考虑了施工操作损耗,在使用本定额时,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得因施工特殊而增加损耗。

本定额材料中的大理石、花岗岩、不锈钢管和板、玻璃、装饰用硬木、地板砖、瓷片、饰面板等是按国内产品常用规格综合编制的,如设计要求采用进口产品、高级(指定品牌)和特殊要求规格时,其价格差异一律在材差中调整。

八、本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是按1995年《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台班耗用定额是按合理的施工方法确定的,并已考虑了综合劳动定额所需增加的机械幅度差。因此,在实际施工中,如采用的机械规格和台班消耗与定额规定不符时,除有特别注明者外,一律不得换算。

九、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以及场内的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均已按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有关规定计入在本定额之中,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

本定额中细木工程的木材耗用量,均系经过加工后的规格料的耗用量。

十、室内高度在4.5m以内的内墙与天棚装饰,其脚手架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如室内高度在4.5m以上时,可增列满堂脚手架,但内墙装饰不再计算脚手架,也不扣除抹灰定额内的简易脚手架费用。内墙高度在4.5m以上而无满堂脚手架时,可另行计算装饰用脚手架,按内墙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套用里脚手架定额。

脚手架定额除吊篮脚手外,均套用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脚手架分部相应子目。

十一、新建工程外墙面装饰脚手架,利用主体施工脚手架的,不得另行计算。再次装饰工程一般套用吊篮脚手架,确需搭设外脚手架的,按土建定额外脚手架相应子目的30%计算。

十二、本定额的施工高度以六层或檐高22m为准,如超过上述规定时,可计算超高费用(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顶面的高度)。

单独装饰及再次装饰工程按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第十五分部相应子目中人工及其他费乘以系数0.20;机械费乘以系数0.10。单位工程主体与装饰由两家施工单位分别施工时,装饰施工单位按上述标准计取超高费,余下部分应为主体施工单位取超高费。

十三、本定额中的垂直运输机械,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取定,施工时实际用机械不同或人工运输,也按本定额执行,不得换算。

十四、定额中周转性的钢管脚手、扣件、脚手板等建筑材料,已包括同一城市内工地之间(25km以内)的场外运输费用。上述材料的消耗定额,已考虑了材料的周转次数、补损、回收价值,定额表中的数字均以一次摊销量表示。

十五、本定额所列砂浆、混凝土标号、木门窗料的规格、钢筋及加工铁件等耗用量,与设计规定不同时,可按定额中有关分部说明或附注规定予以变更。凡定额中无变更规定者,均按本定额执行。

十六、砂浆、混凝土配合比中所列砂的用量,系按含水率为零的干净砂计算的,施工单位在编制材料计划时,应乘以各种砂在自然条件下的年平均体积膨胀系数。这个量差因素,本定额已考虑在砂的材料单价内。

本定额淋化每立方米石灰膏,系按生石灰(三成碎灰七成块灰)700kg计算;粉化灰每立方米按用生石灰540kg计算。

十七、装饰工程中所涉及的卫生洁具、装饰灯具、给排水、电气、消防及通风、弱电等安装工程均按河南省安装工程的有关计价依据执行。

十八、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本省现行的设计标准等因素全面考虑的,它包括了完成相应结构构件和工程的全部施工过程。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定额中均已包括。

十九、本定额中仅列出主要材料的用量,对次要和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以“元”表示。

二十、定额基价中带有“()”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分项定额表中带有“()”者系表示成品或半成品的数量,其工料在定额中均已列出,除另有注明者外,不得重复计算和换算。

二十一、本定额如遇缺项,由施工单位为主会同建设单位根据图纸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提出工料分析,制定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地、市定额站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抄报省标准定额站备案。

二十二、因施工造成的建筑垃圾,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并运至建设现场50m内的指定地点堆放。

二十三、木材取定价中已包括截锯费每立方米65元。铁件取定价中已包括加工费1.05元。

二十四、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身;“×××以上”或“×××以外”者,则不包括本身。

二十五、本定额的解释和修改权限,由省标准定额站负责。 SBJZPDQZCvctLfaOTQdAers3p88sSXO+Stxy2NXozC4ZVGnIwT+D2BjRkFg4K0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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