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 条 为保证高压电器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 500kV及以下空气断路器、油断路器、六氟化硫断路器、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真空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高压熔断器、电抗器、避雷器及电容器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高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 1.0.4 条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并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第 1.0.5 条 设备及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应为1 年及以下。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及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 1.0.6 条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 1.0.7 条 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第 1.0.8 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对重要工序,尚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 1.0.9 条 与高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高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及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二、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在配电室内,设备底座及母线的构架安装后,作好抹光地面的工作;配电室的门窗安装完毕;
3.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牢固;
4.进行装饰时有可能损坏已安装的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装饰的工作应全部结束;
5.混凝土基础及构支架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和刚度,设备支架焊接质量符合要求;
6.模板、施工设施及杂物清除干净,并有足够的安装用地,施工道路通畅;
7.高层构架的走道板、栏杆、平台及梯子等齐全牢固;
8.基坑已回填夯实。
三、设备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除构架上的污垢,填补孔洞以及装饰等应结束;
2.完成二次灌浆和抹面;
3.保护性网门、栏杆及梯子等齐全;
4.室外配电装置的场地应平整;
5.受电后无法进行或影响运行安全的工作施工完毕。
第 1.0.10 条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户外用的紧固件应采用热镀锌制品;电器接线端子用的紧固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压器、高压电器和套管的接线端子》的规定。
第 1.0.11 条 高压电器的瓷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和有关电瓷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 1.0.12 条 高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