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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断路器的操动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7.1.1 条 本章适用于与额定电压为 3~500kV断路器配合使用的气动机构、液压机构、电磁机构和弹簧机构。

第 7.1.2 条 操动机构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不得倒置、碰撞或受到剧烈的震动。

第 7.1.3 条 操动机构运到现场后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操动机构的所有零部件、附件及备件应齐全。

二、操动机构的零部件、附件应无锈蚀、受损及受潮等现象。

三、充油、充气部件应无渗漏。

第 7.1.4 条 操动机构运到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操动机构应按其用途置于室内或室外保管。

二、空气压缩机、阀门等应置于室内保管。

三、控制箱或机构箱应妥善保管,不得受潮。

四、保管时,应对操动机构的金属转动摩擦部件进行检查,并采取防锈措施。

第二节 操动机构的安装

第 7.2.1 条 操动机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操动机构固定应牢靠,底座或支架与基础间的垫片不宜超过 3片,总厚度不应超过 20mm,并与断路器底座标高相配合,各片间应焊牢。

二、操动机构的零部件应齐全,各转动部分应涂以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润滑脂。

三、电动机转向应正确。

四、各种接触器、继电器、微动开关、压力开关和辅助开关的动作应准确可靠,接点应接触良好,无烧损或锈蚀。

五、分、合闸线圈的铁芯应动作灵活,无卡阻。

六、加热装置的绝缘及控制元件的绝缘应良好。

第三节 气动机构

第 7.3.1 条 气动机构的安装除符合本章第二节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第 7.3.2 条 空气压缩机安装时,应经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气过滤器应清洁无堵塞,吸气阀和排气阀完好,阀片方向不应装反,阀片与阀座接触面的密封应严密。

二、气缸内壁应清洁,无局部磨损的痕迹;气缸盖衬垫应完整严密;气缸的活塞、弹簧胀圈应完整无损,活塞运动过程中胀圈与缸壁贴合应紧密。

三、曲轴与轴瓦应固定良好,销子的位置恰当。

四、冷却器、风扇叶片和电动机、皮带轮等所有附件应清洁并安装牢固,运转时不应产生振动而松脱。

五、气缸内油面应在标线位置。

六、气缸用的润滑油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气缸油的加温装置应完好。

七、自动排污装置应动作正确,污物应引到室外,不应排在电缆沟内。

八、空气压缩机组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要求;空气压缩机组电动机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电动机章的有关规定。

第7.3.3条 空气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与最高运行温度不得超过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 7.3.4 条 空气压缩机组的控制柜及保护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的压力表应经检验合格,压力表的电接点动作正确可靠。

二、柜内配气管应清洁、通畅无堵塞,其布置不应妨碍表计、继电器及其它部件的检修和调试。

三、控制和信号回路应正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7.3.5 条 储气罐、气水分离器及截止阀、逆止阀、安全阀和排污阀等,应清洁、无锈蚀;减压阀、安全阀应经检验;阀门动作应灵活、准确可靠;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

第 7.3.6 条 储气罐等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压力容器承压试验标准;配气管安装后,应进行承压检查;压力为1.25 倍额定压力的气压,承压时间为 5min。

第 7.3.7 条 空气管路的材料性能、管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强度检验证明。

第 7.3.8 条 空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子内部应清洁、无锈蚀。

二、敷管时走径宜短,接头宜少,排管的接头应错开。

三、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焊口应牢固严密;采用法兰螺栓连接时,法兰端面应与管子中心线垂直,法兰的接触面应平整,不得有砂眼、毛刺、裂纹等缺陷;管道与设备间应用法兰或连接器连接,不得焊死。

四、空气管道应固定牢固,其固定卡子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m;空气管道在穿过墙壁或地板时,应通过明孔或另加金属保护管。

五、设计无规定时,管道应在顺排水方向具有不小于 3‰的排水坡度;管子的弯曲半径应符合选用管材的要求。

六、管子的伸缩弯头宜平放或稍高于管道敷设平面,不宜积水。

第7.3.9条 全部空气管道系统应以额定气压进行漏气量的检查,在 24h内压降不得超过 10 %。

第 7.3.10 条 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及阀门等部件应分别加以编号。阀门的操作手柄应标以开、闭方向。连接阀门的管子上应标以正常工作时的气流方向。

空气管道应按其不同压力涂以不同颜色的油漆。

第四节 液压机构

第 7.4.1 条 液压机构的安装,除应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箱内部应洁净,液压油的标号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液压油应洁净无杂质,油位指示应正常。

二、连接管路应清洁,连接处应密封良好,且牢固可靠。

三、补充的氮气及其预充压力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四、液压回路在额定油压时,外观检查应无渗油。

五、机构在慢分、合时,工作缸活塞杆的运动应无卡阻和跳动现象,其行程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六、微动开关、接触器的动作应准确可靠,接触良好;电接点压力表、安全阀应校验合格,压力释放阀动作应可靠,关闭严密;联动闭锁压力值应按产品的技术规定予以整定。

七、防失压慢分装置应可靠。

第五节 电磁机构

第 7.5.1 条 电磁机构的安装,除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可靠,接触良好;

二、机构合闸至顶点时,支持板与合闸滚轮间应保持一定间隙,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三分闸制动板应可靠地扣入,脱扣锁钩与底板轴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隙,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六节 弹簧机构

第 7.6.1 条 弹簧机构的安装,除应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闸弹簧储能完毕后,辅助开关应即将电动机电源切除;合闸完毕,辅助开关应将电动机电源接通。

二、合闸弹簧储能后,牵引杆的下端或凸轮应与合闸锁扣可靠地锁住。

三、分、合闸闭锁装置动作应灵活,复位应准确而迅速,并应扣合可靠。

四、机构合闸后,应能可靠地保持在合闸位置。

五、弹簧机构缓冲器的行程,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 7.6.2 条 弹簧机构在调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机构“空合闸”;

二、合闸弹簧储能时,牵引杆的位置不得超过死点;

三、棘轮转动时,不得提起或放下撑牙;

四、当手动慢合闸时需要用螺钉将撑牙支起的操动机构,手动慢合闸结束后应将此支撑螺钉拆除。

第七节 工程交接验收

第 7.7.1 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操动机构应固定牢靠,外表清洁完整。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液压系统应无渗油,油位正常;空气系统应无漏气;安全阀、减压阀等应动作可靠;压力表应指示正确。

四、操动机构与断路器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压力开关、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可靠,接点无电弧烧损。

五、操动机构箱的密封垫应完整,电缆管口、洞口应予封闭。

六、油漆应完整,接地良好。

第 7.7.2 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五、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J7mdQFZjKStTOnbg3bzyEbpC29HcZJezqQefIUICR/+TbLvxx8A0gZrP1HS6G7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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