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条 本章适用于额定电压为3~35kV的户内式真空断路器。
第6.1.2条 真空断路器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得倒置和遭受雨淋,不得受到强烈振动和碰撞。
第6.1.3条 真空断路器运到现场后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箱前包装应完好。
二、断路器的所有部件及备件应齐全,无锈蚀或机械损伤。
三、灭弧室、瓷套与铁件间应粘合牢固,无裂纹及破损。
四、绝缘部件不应变形、受潮。
五、断路器的支架焊接应良好,外部油漆完整。
第6.1.4条 真空断路器到达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断路器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及没有腐蚀性气体的室内。
二、断路器存放时不得倒置,开箱保管时不得重叠放置。
三、开箱后应进行灭弧室真空度检测。
四、断路器若长期保存,应每 6 个月检查一次,在金属零件表面及导电接触面应涂一层防锈油脂,用清洁的油纸包好绝缘件。
第6.2.1条 真空断路器的安装与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应垂直,固定应牢靠,相间支持瓷件在同一水平面上。
二、三相联动连杆的拐臂应在同一水平面上,拐臂角度一致。
三、安装完毕后,应先进行手动缓慢分、合闸操作,无不良现象时方可进行电动分、合闸操作。
四、真空断路器的行程、压缩行程及三相同期性,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 6.2.2 条 真空断路器的导电部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电部分的可挠铜片不应断裂,铜片间无锈蚀;固定螺栓应齐全紧固。
二、导电杆表面应洁净,导电杆与导电夹应接触紧密。
三、导电回路接触电阻值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电器接线端子的螺栓搭接面及螺栓的紧固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 6.3.1 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真空断路器应固定牢靠,外表清洁完整。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真空断路器与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可靠,接点无电弧烧损。
四、灭弧室的真空度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五、并联电阻、电容值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六、绝缘部件、瓷件应完整无损。
七、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正确,接地良好。
第 6.3.2 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五、备品、备件清单。
第 7.1.1 条 本章适用于与额定电压为 3~500kV断路器配合使用的气动机构、液压机构、电磁机构和弹簧机构。
第 7.1.2 条 操动机构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不得倒置、碰撞或受到剧烈的震动。
第 7.1.3 条 操动机构运到现场后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操动机构的所有零部件、附件及备件应齐全。
二、操动机构的零部件、附件应无锈蚀、受损及受潮等现象。
三、充油、充气部件应无渗漏。
第 7.1.4 条 操动机构运到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操动机构应按其用途置于室内或室外保管。
二、空气压缩机、阀门等应置于室内保管。
三、控制箱或机构箱应妥善保管,不得受潮。
四、保管时,应对操动机构的金属转动摩擦部件进行检查,并采取防锈措施。
第 7.2.1 条 操动机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操动机构固定应牢靠,底座或支架与基础间的垫片不宜超过 3片,总厚度不应超过 20mm,并与断路器底座标高相配合,各片间应焊牢。
二、操动机构的零部件应齐全,各转动部分应涂以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润滑脂。
三、电动机转向应正确。
四、各种接触器、继电器、微动开关、压力开关和辅助开关的动作应准确可靠,接点应接触良好,无烧损或锈蚀。
五、分、合闸线圈的铁芯应动作灵活,无卡阻。
六、加热装置的绝缘及控制元件的绝缘应良好。
第 7.3.1 条 气动机构的安装除符合本章第二节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第 7.3.2 条 空气压缩机安装时,应经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气过滤器应清洁无堵塞,吸气阀和排气阀完好,阀片方向不应装反,阀片与阀座接触面的密封应严密。
二、气缸内壁应清洁,无局部磨损的痕迹;气缸盖衬垫应完整严密;气缸的活塞、弹簧胀圈应完整无损,活塞运动过程中胀圈与缸壁贴合应紧密。
三、曲轴与轴瓦应固定良好,销子的位置恰当。
四、冷却器、风扇叶片和电动机、皮带轮等所有附件应清洁并安装牢固,运转时不应产生振动而松脱。
五、气缸内油面应在标线位置。
六、气缸用的润滑油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气缸油的加温装置应完好。
七、自动排污装置应动作正确,污物应引到室外,不应排在电缆沟内。
八、空气压缩机组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要求;空气压缩机组电动机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电动机章的有关规定。
第7.3.3条 空气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与最高运行温度不得超过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 7.3.4 条 空气压缩机组的控制柜及保护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的压力表应经检验合格,压力表的电接点动作正确可靠。
二、柜内配气管应清洁、通畅无堵塞,其布置不应妨碍表计、继电器及其它部件的检修和调试。
三、控制和信号回路应正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7.3.5 条 储气罐、气水分离器及截止阀、逆止阀、安全阀和排污阀等,应清洁、无锈蚀;减压阀、安全阀应经检验;阀门动作应灵活、准确可靠;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
第 7.3.6 条 储气罐等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压力容器承压试验标准;配气管安装后,应进行承压检查;压力为1.25 倍额定压力的气压,承压时间为 5min。
第 7.3.7 条 空气管路的材料性能、管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强度检验证明。
第 7.3.8 条 空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子内部应清洁、无锈蚀。
二、敷管时走径宜短,接头宜少,排管的接头应错开。
三、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焊口应牢固严密;采用法兰螺栓连接时,法兰端面应与管子中心线垂直,法兰的接触面应平整,不得有砂眼、毛刺、裂纹等缺陷;管道与设备间应用法兰或连接器连接,不得焊死。
四、空气管道应固定牢固,其固定卡子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m;空气管道在穿过墙壁或地板时,应通过明孔或另加金属保护管。
五、设计无规定时,管道应在顺排水方向具有不小于 3‰的排水坡度;管子的弯曲半径应符合选用管材的要求。
六、管子的伸缩弯头宜平放或稍高于管道敷设平面,不宜积水。
第7.3.9条 全部空气管道系统应以额定气压进行漏气量的检查,在 24h内压降不得超过 10 %。
第 7.3.10 条 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及阀门等部件应分别加以编号。阀门的操作手柄应标以开、闭方向。连接阀门的管子上应标以正常工作时的气流方向。
空气管道应按其不同压力涂以不同颜色的油漆。
第 7.4.1 条 液压机构的安装,除应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箱内部应洁净,液压油的标号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液压油应洁净无杂质,油位指示应正常。
二、连接管路应清洁,连接处应密封良好,且牢固可靠。
三、补充的氮气及其预充压力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四、液压回路在额定油压时,外观检查应无渗油。
五、机构在慢分、合时,工作缸活塞杆的运动应无卡阻和跳动现象,其行程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六、微动开关、接触器的动作应准确可靠,接触良好;电接点压力表、安全阀应校验合格,压力释放阀动作应可靠,关闭严密;联动闭锁压力值应按产品的技术规定予以整定。
七、防失压慢分装置应可靠。
第 7.5.1 条 电磁机构的安装,除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可靠,接触良好;
二、机构合闸至顶点时,支持板与合闸滚轮间应保持一定间隙,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三分闸制动板应可靠地扣入,脱扣锁钩与底板轴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隙,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 7.6.1 条 弹簧机构的安装,除应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闸弹簧储能完毕后,辅助开关应即将电动机电源切除;合闸完毕,辅助开关应将电动机电源接通。
二、合闸弹簧储能后,牵引杆的下端或凸轮应与合闸锁扣可靠地锁住。
三、分、合闸闭锁装置动作应灵活,复位应准确而迅速,并应扣合可靠。
四、机构合闸后,应能可靠地保持在合闸位置。
五、弹簧机构缓冲器的行程,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 7.6.2 条 弹簧机构在调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机构“空合闸”;
二、合闸弹簧储能时,牵引杆的位置不得超过死点;
三、棘轮转动时,不得提起或放下撑牙;
四、当手动慢合闸时需要用螺钉将撑牙支起的操动机构,手动慢合闸结束后应将此支撑螺钉拆除。
第 7.7.1 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操动机构应固定牢靠,外表清洁完整。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液压系统应无渗油,油位正常;空气系统应无漏气;安全阀、减压阀等应动作可靠;压力表应指示正确。
四、操动机构与断路器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压力开关、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可靠,接点无电弧烧损。
五、操动机构箱的密封垫应完整,电缆管口、洞口应予封闭。
六、油漆应完整,接地良好。
第 7.7.2 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五、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第 8.1.1 条 本章适用于额定电压为 3~ 500kV的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高压熔断器。
第 8.1.2 条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高压熔断器运到现场后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的部件、附件、备件应齐全,无损伤变形及锈蚀。
二、瓷件应无裂纹及破损。
第 8.1.3 条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高压熔断器运到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应按其不同保管要求置于室内或室外平整、无积水的场地。
二、设备及瓷件应安置稳妥,不得倾倒损坏;触头及操动机构的金属传动部件应有防锈措施。
第8.2.1条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高压熔断器安装时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线端子及载流部分应清洁,且接触良好,触头镀银层无脱落。
二、绝缘子表面应清洁,无裂纹、破损、焊接残留斑点等缺陷,瓷铁粘合应牢固。
三、隔离开关的底座转动部分应灵活,并应涂以适合当地气候的润滑脂。
四、操动机构的零部件应齐全,所有固定连接部件应紧固,转动部分应涂以适合当地气候的润滑脂。
第 8.2.2 条 在室内间隔墙的两面,以共同的双头螺栓安装隔离开关时,应保证其中一组隔离开关拆除时,不影响另一侧隔离开关的固定。
第8.2.3条 隔离开关的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离开关的相间距离的误差:110kV及以下不应大于10mm,110kV以上不应大于 20mm。相间连杆应在同一水平线上。
二、支柱绝缘子应垂直于底座平面(V型隔离开关除外),且连接牢固;同一绝缘子柱的各绝缘子中心线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同相各绝缘子柱的中心线应在同一垂直平面内。
三、隔离开关的各支柱绝缘子间应连接牢固;安装时可用金属垫片校正其水平或垂直偏差,使触头相互对准、接触良好;其缝隙应用腻子抹平后涂以油漆。
四、均压环(罩)和屏蔽环(罩)应安装牢固、平正。
第 8.2.4 条 传动装置的安装与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拉杆应校直,其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允许弯曲,但应弯成与原杆平行。
二、拉杆的内径应与操动机构轴的直径相配合,两者间的间隙不应大于 1mm;连接部分的销子不应松动。
三、当拉杆损坏或折断可能接触带电部分而引起事故时,应加装保护环。
四、延长轴、轴承、连轴器、中间轴轴承及拐臂等传动部件,其安装位置应正确,固定应牢靠;传动齿轮应咬合准确,操作轻便灵活。
五、定位螺钉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调整,并加以固定。
六、所有传动部分应涂以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润滑脂。
七、接地刀刃转轴上的扭力弹簧或其它拉伸式弹簧应调整到操作力矩最小,并加以固定;在垂直连杆上涂以黑色油漆。
第8.2.5条 操动机构的安装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操动机构应安装牢固,同一轴线上的操动机构安装位置应一致。
二、电动或气动操作前,应先进行多次手动分、合闸,机构动作应正常。
三、电动机的转向应正确,机构的分、合闸指示应与设备的实际分、合闸位置相符。
四、机构动作应平稳,无卡阻、冲击等异常情况。
五、限位装置应准确可靠,到达规定分、合极限位置时,应可靠地切除电源或气源。
六、管路中的管接头、阀门、工作缸等不应有渗、漏现象。
七、机构箱密封垫应完整。
八、气动机构的空气压缩机及空气管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第8.2.6条 当拉杆式手动操动机构的手柄位于上部或左端的极限位置,或蜗轮蜗杆式机构的手柄位于顺时针方向旋转的极限位置时,应是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的合闸位置;反之,应是分闸位置。
第 8.2.7 条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合闸后,触头间的相对位置、备用行程以及分闸状态时触头间的净距或拉开角度,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 8.2.8 条 具有引弧触头的隔离开关由分到合时,在主动触头接触前,引弧触头应先接触;从合到分时,触头的断开顺序应相反。
第 8.2.9 条 三相联动的隔离开关,触头接触时,不同期值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当无规定时,应符合表 8.2.9 的规定。
三相隔离开关不同期允许值 表 8.2.9
第 8.2.10 条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的导电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 0.05mm × 10mm的塞尺检查,对于线接触应塞不进去;对于面接触,其塞入深度:在接触表面宽度为 50mm及以下时,不应超过 4mm;在接触表面宽度为 60mm及以上时,不应超过 6mm。
二、触头间应接触紧密,两侧的接触压力应均匀,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三、触头表面应平整、清洁,并应涂以薄层中性凡士林;载流部分的可挠连接不得有折损;连接应牢固,接触应良好;载流部分表面应无严重的凹陷及锈蚀。
四、设备接线端子应涂以薄层电力复合脂。
第 8.2.11 条 隔离开关的闭锁装置应动作灵活、准确可靠;带有接地刀刃的隔离开关,接地刀刃与主触头间的机械或电气闭锁应准确可靠。
第 8.2.12 条 隔离开关及负荷开关的辅助开关应安装牢固,并动作准确,接触良好,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装于室外时,应有防雨措施。
第 8.2.13条 负荷开关的安装及调整,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负荷开关合闸时,主固定触头应可靠地与主刀刃接触;分闸时,三相的灭弧刀片应同时跳离固定灭弧触头。
二、灭弧筒内产生气体的有机绝缘物应完整无裂纹,灭弧触头与灭弧筒的间隙应符合要求。
三、负荷开关三相触头接触的同期性和分闸状态时触头间净距及拉开角度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四、带油的负荷开关的外露部分及油箱应清理干净,油箱内应注以合格油并无渗漏。
第 8.2.14 条 人工接地开关的安装与调整,除应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工接地开关的动作应灵活可靠,其合闸时间应符合继电保护的要求。
二、人工接地开关的缓冲器应经详细检查,其压缩行程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 8.2.15 条 高压熔断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带钳口的熔断器,其熔丝管应紧密地插入钳口内。
二、装有动作指示器的熔断器,应便于检查指示器的动作情况。
三、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的有机绝缘物应无裂纹、变形;熔管轴线与铅垂线的夹角应为 15 ° ~30 °,其转动部分应灵活;跌落时不应碰及其它物体而损坏熔管。
四、熔丝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无弯曲、压扁或损伤,熔体与尾线应压接紧密牢固。
第 8.3.1 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操动机构、传动装置、辅助开关及闭锁装置应安装牢固,动作灵活可靠;位置指示正确,无渗漏。
二、合闸时三相不同期值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三、相间距离及分闸时,触头打开角度和距离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四、触头应接触紧密良好。
五、空气压缩装置及管道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六、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正确,接地良好。
第 8.3.2 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五、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