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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5.1.1 条 本章适用于额定电压为 35~500kV的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

第 5.1.2 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不得倒置、倾翻、碰撞和受到剧烈的振动。制造厂有特殊规定标记的,应按制造厂的规定装运。

第5.1.3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运到现场后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应无残损。

二、所有元件、附件、备件及专用工器具应齐全,无损伤变形及锈蚀。

三、瓷件及绝缘件应无裂纹及破损。

四、充有六氟化硫等气体的运输单元或部件,其压力值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五、出厂证件及技术资料应齐全。

第5.1.4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运到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封闭式组合电器应按原包装置于平整、无积水、无腐蚀性气体的场地并垫上枕木,在室外加蓬布遮盖。

二、封闭式组合电器的附件、备件、专用工器具及设备专用材料应置于干燥的室内。

三、瓷件应安放妥当,不得倾倒、碰撞。

四、充有六氟化硫等气体的运输单元,应按产品技术规定检查压力值,并做好记录,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五、当保管期超过产品规定时,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节 安装与调整

第 5.2.1 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元件装配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组合电器元件的所有部件应完整无损。

二、瓷件应无裂纹,绝缘件应无受潮、变形、剥落及破损。

三、组合电器元件的接线端子、插接件及载流部分应光洁,无锈蚀现象。

四、各分隔气室气体的压力值和含水量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五、各元件的紧固螺栓应齐全、无松动。

六、各连接件、附件及装置性材料的材质、规格及数量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七、支架及接地引线应无锈蚀或损伤。

八、密度继电器和压力表应经检验合格。

九、母线和母线筒内壁应平整无毛刺。

十、防爆膜应完好。

第 5.2.2 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基础及预埋槽钢的水平误差,不应超过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 5.2.3 条 制造厂已装配好的各电器元件在现场组装时,不应解体检查;如有缺陷必须在现场解体时,应经制造厂同意,并在厂方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 5.2.4 条 组合电器元件的装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配工作应在无风沙、无雨雪、空气相对湿度小于80 %的条件下进行,并采取防尘、防潮措施。

二、应按制造厂的编号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装配,不得混装。

三、使用的清洁剂、润滑剂、密封脂和擦拭材料必须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四、密封槽面应清洁、无划伤痕迹;已用过的密封垫(圈)不得使用;涂密封脂时,不得使其流入密封垫(圈)内侧而与六氟化硫气体接触。

五、盆式绝缘子应清洁、完好。

六、应按产品的技术规定选用吊装器具及吊点。

七、连接插件的触头中心应对准插口,不得卡阻,插入深度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八、所有螺栓的紧固均应使用力矩扳手,其力矩值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九、应按产品的技术规定更换吸附剂。

注:有关电器设备的安装要求尚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5.2.5条 设备接线端子的接触表面应平整、清洁、无氧化膜,并涂以薄层电力复合脂;镀银部分不得挫磨;载流部分其表面应无凹陷及毛刺,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

第三节 六氟化硫气体管理及充注

第 5.3.1 条 六氟化硫气体的技术条件,应符合表 5.3.1 的规定。

第5.3.2条 新六氟化硫气体应具有出厂试验报告及合格证件。运到现场后,每瓶应作含水量检验;有条件时,应进行抽样作全分析。

第 5.3.3 条 六氟化硫气瓶的搬运和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六氟化硫气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应齐全,安全帽应拧紧;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溜放。

二、气瓶应存放在防晒、防潮和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靠近热源和油污的地方,严禁水分和油污粘在阀门上。

三、六氟化硫气瓶与其它气瓶不得混放。

六氟化硫气体的技术条件 表 5.3.1

注:表中指标为重量比值。

第 5.3.4 条 六氟化硫气体的充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注前,充气设备及管路应洁净、无水分、无油污;管路连接部分应无渗漏。

二、气体充入前应按产品的技术规定对设备内部进行真空处理;抽真空时,应防止真空泵突然停止或因误操作而引起倒灌事故。

三、当气室已充有六氟化硫气体,且含水量检验合格时,可直接补气。

第5.3.5条 设备内六氟化硫气体的含水量和漏气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

第四节 工程交接验收

第 5.4.1 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组合电器应安装牢靠,外表清洁完整,动作性能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二、电器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组合电器及其传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及电气闭锁应动作正确可靠。

四、支架及接地引线应无锈蚀和损伤,接地应良好。

五、密度断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六、六氟化硫气体漏气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七、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正确。

第 5.4.2 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五、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测试仪器清单。 cYuKKcKRp5yznqzs0iqdAi7JZ0jN6ZvWCRnmGHCejBFsvxJDgfENF+h1d3Rvz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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