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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空气断路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1.1条 本章适用于额定电压为 3~500kV的空气断路器。

第 2.1.2 条 空气断路器到达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灭弧室、储气筒等应密封良好;

二、环氧玻璃钢导气管、绝缘拉杆等应置于室内保管,不得变形;

三、设备及其瓷件应安置稳妥,不得损坏。

第二节 空气断路器的安装

第 2.2.1 条 空气断路器及其附件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外表应完好,无影响其性能的损伤。

二、环氧玻璃钢导气管不得有裂纹、剥落和破损。

三、绝缘拉杆表面应清洁无损伤,绝缘应良好,端部连接部件应牢固可靠,弯曲度不超过产品的技术规定。

四、瓷套与金属法兰间的粘合应牢固密实,法兰结合面应平整,无外伤或铸造砂眼。

五、灭弧室、分合闸阀、启动阀、主阀、中间阀、控制阀和排气阀及触头的传动活塞等应作部分或整体的解体检查,制造厂规定不作解体且具体保证的部件除外。

六、均压电容器的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

七、高强度支柱瓷套外观检查有疑问时,应经探伤试验;不得有裂纹、损伤,并不得修补。

第2.2.2条 空气断路器的基础或支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础的中心距离及高度的误差不应大于 10mm。

二、预留孔或预埋铁板中心线的误差不应大于 10mm,预埋螺栓的中心线的误差不应大于 2mm。

第2.2.3条 空气断路器的安装应在无雨雪及无风沙天气下进行;部件的解体检查宜在室内或棚内进行。

第 2.2.4 条 空气断路器部件的解体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启动阀、主阀、中间阀、控制阀、排气阀等阀门系统及灭弧动触头的传动活塞:

1.活塞、套筒、弹簧、胀圈等零件应完好、清洁、无锈蚀;滑动工作面涂以产品规定的润滑剂;

2.橡皮密封垫(圈)应无扭曲、变形、裂纹、毛刺,并应具有良好的弹性;密封垫(圈)应与法兰面或法兰面上的密封槽的尺寸配合;

3.阀门的排气孔、控制延时用的气孔以及阀门进出气管的承接口应通畅;

4.阀门的金属法兰面应清洁、平整、无砂眼;

5.组装时,活塞胀圈的张口应互相错开;活塞运动灵活、无卡阻;弹簧应保持原有的压缩程度。

二、灭弧室的主、辅灭弧触头、并联电阻、均压电容:

1.触头零件应紧固,灭弧触指弹簧应完整,位置准确,触指上的镀银层应完好;

2.灭弧室内部应清扫干净,部件的装配尺寸及灭弧动触头传动活塞的行程应符合产品要求;喷口的安装方向正确;

3.测得的并联电阻、均压电容值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三、传动部件:

1.转轴应清洁,并涂以适合当地气候的润滑脂;

2.传动机构系统应动作灵活可靠。

第2.2.5条 空气断路器底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底座应安装稳固,三相底座相间距离误差不应大于5m m。

二、支持瓷套的法兰面应水平;三相联动的空气断路器,其相间瓷套法兰面宜在同一水平面上。

三、储气筒内部应无杂物,并应用压缩空气吹净或吸尘器除净。

第 2.2.6 条 空气断路器的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瓷件、环氧玻璃钢导气管、绝缘拉杆等应保持清洁干燥。

二、所有部件的安装位置应正确,并保持其应有的水平或垂直位置;拉紧绝缘子的紧度应适当。

三、连接瓷套法兰所用的橡皮密封垫(圈)不应有变形、开裂或老化龟裂,并应与密封槽尺寸相配合;橡皮密封垫(圈)的压缩量不宜超过其厚度的 1 /3 或按产品的技术规定执行。

四、灭弧室外接端子应光洁,连接用软导线不应有断股。

五、空气断路器与其传动部分的连接应可靠,防松螺母应拧紧,转轴应涂以适合当地气候的润滑脂。

六、气管与部件的连接,应使铜管的胀口与接头配合严密,胀口不应有裂纹,管子内部应洁净。

第 2.2.7 条 控制柜、分相控制箱应封闭良好;加热装置应完好。

第三节 调整

第2.3.1条 空气断路器的调整及操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项调整数据应符合产品要求;阀门系统功能良好,传动机构及缓冲器应动作灵活,无卡阻。

二、充气时应逐段增高压力,并在各段气压下进行密封检查。升到最高工作气压时,阀体、瓷套法兰、连接接头处应无漏气。

三、调试完毕后,应进行整组空气断路器的漏气量检查,漏气量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2.3.2条 空气断路器的调整,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合闸及自动重合闸的最低动作气压及零气压闭锁。

二、分、合闸及自动重合闸时的气压降。

三、分、合闸及自动重合闸时的动作时间。

调整结果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注:调整过程中,应同时检查控制及通风干燥等低气压系统,气路应通畅。

第2.3.3条 空气断路器的辅助开关接点应动作准确,接触良好,并应与空气断路器的分、合闸和自动重合闸的动作可靠地配合,接点断开后的间隙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2.3.4条 分、合闸位置指示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指示正确。

第四节 工程交接验收

第 2.4.1 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空气断路器各部分应完整,外壳应清洁,动作性能符合规定。

二、基础及支架应稳固,气动操作时,空气断路器不应有剧烈振动。

三、油漆应完整,相色正确,接地良好。

第 2.4.2 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五、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E/8JxBiVOyoeOsJ9MFQP37cr+7ob4HHCNf5EVPqErcouwj1FlMz+cBY8BX/aaT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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