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GYD-601-95~GYD-605-95),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房屋修缮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设计概算、投资估算、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的拆除工程、修缮工程、加固工程、不变更房屋外型和建筑结构的翻修工程以及零星项目的修补工程,不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四、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和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六、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人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七、本定额的材料消耗量:
1.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
2.混凝土、砌筑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计算的。混凝土消耗量按现场拌合考虑。混凝土的养护按自然养护考虑。
3.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4.木材的出材率按综合出材率考虑:松、杉原木为66%,硬原木为50%。
5.用量少、占材料费比重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6.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材料,未列出定额消耗量,在其他直接费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考虑。
八、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机械施工工效编制的,包括了机械幅度差。
2.除抗震加固工程在定额中列出机械台班外,其他工程的砂浆、混凝土搅拌、钢筋成型加工以及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提升均以机械费“元”表示,施工中是否使用机械、采用何种机械,均不调整。
九、本定额的材料垂直运输按人工搬运考虑。本定额的施工操作除抗震加固工程按机械施工为主、人工操作为辅外,其他按人工操作为主、机械施工为辅考虑。
十、本定额已综合考虑修缮工程零星、分散、量小,施工场地狭窄,材料运输困难和旧房障碍物干扰施工以及竣工时的场地清理等因素。
十一、本定额按建筑物6层以内且檐高20m以内编制。当建筑物超过6层或檐高超过20m时,按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计算。建筑物的层数、檐高,按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计算。
十二、本定额取定的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与设计的有下列不同时,按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附录一“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调整:
1.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的类型不同;
2.混凝土的塌落度、强度等级或其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粗骨料种类及粒径不同;
3.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或其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同;
4.抹灰砂浆的体积比不同。
十三、综合单价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房屋修缮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风险费、利润、劳动保险费、规费和税金。本定额的综合基价未包括风险费。
1.人工费:按定额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综合基价中的人工单价为30元/工日。
2.材料费:按定额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综合基价中的材料单价,以2002年上半年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为基础综合取定;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采用以下强度等级水泥配制:
(1)C25以下混凝土采用强度等级为32.5的水泥配制,C25以上混凝土采用强度等级为42.5的水泥配制;
(2)M10以下砌筑砂浆采用强度等级为32.5的水泥配制,M10以上砌筑砂浆采用强度等级为42.5的水泥配制;
(3)抹灰砂浆均采用强度等级为32.5的水泥配制。
3.机械费:按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台班单价计算。综合基价中的机械台班单价,按2002年第二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综合取定。
4.综合费:由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和财务费用组成。综合费不区分工程类别,土建项目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综合费费率22%,安装项目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综合费费率33%计算。
5.风险费:是指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时,根据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围计取的费用。风险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之和为基数乘以风险费率计算,风险费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基价未包括风险费。
6.利润:是指按规定可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不区分工程类别,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利润率计算。综合基价中的利润率按7%。
7.劳动保险费:是指按规定施工企业应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用。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取得劳动保险费核定卡后,按施工企业签定合同时所核定的劳动保险费取费类别,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标准(详见表1)计算。综合基价中的劳动保险费按乙类B。
表1 修缮工程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
8.规费:是指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程定额测定费。规费按企业投资、工程所在地的情况,土建项目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风险费、利润、劳动保险费之和为基数,安装项目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标准(详见表2)计算。综合基价中的规费费率:土建项目按0.114%,安装项目按1.3%。
表2 修缮工程定额测定费取费标准
9.税金:是指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风险费、利润、劳动保险费、规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税率(详见表3)计算。综合基价中的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
表3 修缮工程税率标准
十四、按综合单价计算的其他有关规定:
1.劳动保险费、规费、税金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参与竞价;
2.施工图预算和招标工程标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计算;
3.投标报价,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4.工程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五、本定额未包括文明施工增加费、提前竣工措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等特殊施工措施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十六、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在定额内考虑。
十七、本定额未编列的项目,可套用我省建筑、安装、装饰等工程预算定额,相应人工乘以系数1.2,各种取费标准按本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八、本定额中“()”表示的消耗量,均未计入综合基价。
十九、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