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需要,规范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行为,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的《福建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以下简称本定额)经会同省计委研究,现予颁发,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福建省房屋修缮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土建部分)(闽建施[89]047号)和《一九八九年福建省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闽建施[89]030号)同时停止使用。
本定额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房屋修缮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设计概算、投资估算、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本定额适用于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的拆除工程、修缮工程、加固工程、不变更房屋外型和建筑结构的翻修工程以及零星项目的修补工程,不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本定额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福建省建设厅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