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党十四大会议精神,加快深化改革适应建设领域内市场机制和宏观控制的需要,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我委特组织区建设银行、设计单位、区建设标准定额站和各地市建设标准定额分站等单位修编了一九九三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称概算定额)。
二、本概算定额基本上是以原一九八六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土建分册)》为蓝本(个别与现行规定有差异的部份作了少量调整),结合现行的一九九〇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而成的。
三、本概算定额项目由工程量、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主要材料用量组成。基中,工程量和主要材料用量均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测算分析比较后综合取定的,除有说明外一律不得换算。其他,按照《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量”、“价”分离的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政策性的调整,予以必要的调整。
四、本概算定额作为我区设计部门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修正概算的依据;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估算指标的依据,也可作为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招投标标底的依据。
五、本概算定额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修膳工程。
六、工厂制作的砼及砼预制构件、门窗、金属构件等基价已包括15公里的运输费,如实际超过时,可进行调整。
七、本概算定额中凡注明“××”以内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明“××”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八、本概算定额的工程内容,定额解释、工程量计算方法,除各章说明及附注外,其他仍应按《预算定额》规定执行。
九、本概算定额的解释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标准定额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