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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桂建标字[1993]第11号

关于颁发一九九三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建筑工程造价在各种政策性变化的影响下有了较大的变化。为此,自一九八九年以来陆续的对我区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作了必要的修编和调整,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也作了相应的和改革和调整。为使我区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相互对应、水平一致,使用方便,在已颁发执行的我区一九九〇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相继对我区一九八六年《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土建分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新《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随文颁发执行,并规定如下:

1、新《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自颁发之日起,即贯彻执行。

2、凡属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即新预算定额与费用定额配套贯彻执行之日)编制的建筑工程概算,均应根据新《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修正概算,调整投资金额。实行概算投资包干的工程项目,若无特殊原因的也应据此进行调整。如合同中注明是“包死”了的工程项目,已考虑九〇预算定额,并进入了概算定额因素的概算,则不能简单套用本定额。已经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则不再进行调整。

3、新《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颁发之日起,原一九八六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概算定额》(土建分册)同时停止使用。

4、新《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权属区建设标准定额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分行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颁发 工程 定额 通知

抄 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标准定额研究所。

抄 送:区标准定额站、本委建管处,办存。 4zsaWiuU/KdfFAEq3gRphGkrzlatW+tPepLQAwfkeMsq2gN7iei/AuktPAB94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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